“以則約身”樹形象散文
“以身作則”是我們對老師的一項基本要求,要求老師處處以自己的模范行為,為學生樹立榜樣,作出表率。這樣的要求,對教師而言,有它的必要性。兩千多年前的孔子就告訴我們:“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雖令不從。”要求學生做到的,老師自己首先必先做到,有它的真理性。因此,多年來,它一直成為我們教師職業的一項基本要求。
其實,在我們今天看來,一些我們原先奉若神明的思想、觀念、原則、要求,都有用新的眼光來重新審視的必要。一些萬古不變的、仍然在指導著我們的思想和實踐的思想、觀念、原則、要求,由于思想上的慣性,我們并沒有覺察到它的不適應,沒有感覺到存在著與鮮活的實踐不相符的方面。就拿“以身作則”這條我們一直奉為真理的原則來說,在傳統的凸現教師權威的時代,成為金科玉律。為什么?因為那時老師的地位高高在上,老師在學生面前,具有“父親”般的地位與形象,具有真正的權威的地位。在學生面前,老師可以說一不二,可以指手劃腳,他們的“身”完全具有“則”的神圣與嚴肅,學生們沒有懷疑的份,只有敬畏的緣。
在師生關系不平等的時代,教師個人的“身”就是學生的“法”“律”“則”,完全可以以“身”立“則”,只要他不違法。
然而,在今天,在倡導民主、平等的今天,尤其是隨著新課程的實施,建立和諧、平等的師生關系成為教育中師生關系的主旋律的時候,“以身作則”就日益顯示出它的局限性了。今天,教師個人的“身”還能夠作為學生們的“則”嗎?
與時俱進是時代對我們每一位教師的要求,重樹教師新形象,就必須走出傳統的個人意志第一,以個人的主觀意志“樹則”“立法”的藩籬。否則,在古代,一國之內,皇帝的一舉一動都能成為一國之“法”;一家之中,父親的一言一行也能成為一家之“法”;那么,在今天,一校之內,很自然,一校之長的言行舉止就可以成為一校之“法”;一班之中,一班之首的班主任的舉手投足也就可以順理成章地成為一班之“法”了。這就有違于今天最基本的教師之“法”了。
所以,“以則約身”應該成為我們今天樹立教師新形象的一項基本要求。不論教師還是學生,大家都共同在一些基本原則的約束下,進行教與學的實踐,進行平等對話與交往。這樣,和諧、平等的師生關系才有建立的可能。
以前,在“以身作則”原則的指導下,教育領域出現了一些有違于師德師道的現象。有的.老師,動輒體罰學生;有的老師,隨意辱罵學生;有的老師,以各種名義利用師生關系謀私。這些,都是心中無“則”,以“身”立“則”結出的惡果。雖說,我們不能把帳全部算在“以身作則”身上,但不可否認,與它有關。因為我們過分強調“以身作則”,造成了老師們心中法律觀念不強,法制觀念淡薄。他們沒有想到,在他們的言行舉止之上,還有國家法律,還有教育律則。有自“身”而無外“則”,以自“身”來立“則”,自然,違法之事,背“則”之事,就有經常發生的可能。
“以則約身”就不同。它首先承認,在自身之外,還有高于自己,超越自己的“則”存在。“我”之“身”必須承認它,遵循它,以它作為自身行為的準則:不得藐視它,超越它。而且更為重要的是,這些高于自己、超越自己的“則”,是師生必須共同遵守的。在“則”的面前,教師與學生的唯一差別之在于,老師是成年人,要“率先垂范”,要率先做到,從而為學生樹立學習的榜樣。
著名社會學家潘光旦先生說:“學校猶水也,師生猶魚也,其行動猶游泳也;大魚前導,小魚尾隨,是從游也;從游既久,其濡染觀摩之效,自不求而至,不為而成。”這樣看來,老師的作用,僅僅在于導學生“游”。
這里的“則”,首先指的是國家的法律,因為這是我們每一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都必須遵守的,是國家的根本大法。其次,指教育領域的各種法律、法規,這是指導我們每一位教育工作者做好各項工作的基本規程。再次,指教師職業道德,這是指導教師正確處理好個人與國家、集體,個人與同事、與學生利益關系的指導性規則,是教師職業道德建設的主要律則。
我們必須牢牢記住:“以則約身”方能樹立教師新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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