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愛明天普法先行征文

發布時間:2017-08-25  編輯:沈舒文 手機版

  普法是中國人民必須要理解的法律。這種法是法律中最簡便的一種。下面是小編整理關愛明天普法先行征文,歡迎大家參考!

  【關愛明天普法先行征文1】

  從1986年開始,黨中央、全國人大、國務院決定開展全民普法教育工作,迄今25年。從一五到五五普法,自上而下由政府主導的普法“運動”讓法治理念春風化雨般的浸潤到公民心里,推動著社會民主、法治的進程。已到五五普法收官階段,又臨六五起步謀劃之時,有必要對六五普法做一下深入思考。

  一、從制度變遷的角度看六五普法的必要性

  所謂制度變遷,是指制度創立、變更及隨著時間變化而被打破的方式。經濟學家諾斯認為,制度變遷是一個制度不均衡時追求潛在獲利機會的自發交替行為。制度變遷過程既可以由政府引入法律、政策和命令強制進行,也可以由個人或自愿團體為響應獲利機會自發倡導、組織和實行,即國家在追求租金最大化目標下通過政策法令實施的強制性制度變遷和人們在制度不均衡時追求潛在獲利機會的誘致性制度變遷兩種類型。強制性制度變遷是以政府(包括中央政府或地方政府)為主體、自上而下、具有激進性質的制度變遷類型。由于政府制度安排的力量比較大,因此,制度出臺的時間短、制度實施時推動力度大,政府的權威能保證制度安排較好的運行。但是,這種制度變遷方式不是相關利益主體通過重復博弈形成的,“決策者或影響決策的利益集團會利用制度供給的機會為自身牟利”,信息不對稱下的“搭便車”行為不可避免。另外,政府的制度安排基于經驗而有可能不是根據現實的需要,不適應制度環境而出現低效率的現象不可避免。誘致性制度變遷是以微觀經濟行為主體(如農民、居民、企業等)為主體、自下而上進行的一種制度變遷類型。在這種制度變遷過程中,處于基層的行為主體因為發現潛在獲利機會而先有制度需求,然后自下而上產生對制度的需求或認可,直至影響決策者安排更好的制度。所以,誘致性制度變遷具有邊際革命和增量調整性質,是一種漸進的、不斷分攤改革成本的演進過程。

  很明顯,從一五到五五普法,是典型的以政府為主導的強制性制度變遷。既然是強制性制度變遷,當然也避免不了帶有其自身缺陷。一是信息不對稱下的“搭便車”行為不可避免。如部分地方普法辦強制攤派普法教材等,以普法的名義進行強制交易這種違法行為,增加了單位成本,導致了群眾的反感,如此普法,難言成功;二是政府的制度安排欠缺成本收益的考量。往往出臺迅速卻缺乏足夠調研與論證,不適應現實的需要。北京大學法學院朱蘇力教授調查發現某省司法廳編印的“農村普法讀本”,讀本匯編的第一部法律是《憲法》,第二部竟然是《反不正當競爭法》。他說:“這不僅讓我和其他調查者感到震驚,我更感到一種良心上的極大譴責。我們怎能用這樣的‘假冒偽劣’產品對待我們的父老鄉親?”三是普法的效益如何缺乏實證調查。評價一個政策的優劣存廢,自然須觀其效。但對于普法這樣的精神普及,官方無法也很難提供更多的實證調查作為佐證。從普法成果看,大多是普法活動的量化數據,如舉辦法制講座多少,印發普法讀物多少,與媒體合作節目多少。不少地方發發宣傳資料、掛掛宣傳標語、搞一次廣場咨詢了事,存在普法“走過場”現象,普法的實效大打折扣。并且,水分頗多的普法“成績”往往會以工作總結或會議材料以及名目繁多的錦旗、獎狀等等,巧妙地轉變為有關官員的政績,活動的效益如何沒有獨立的第三方調查機構核實,只憑自身判斷,這樣的普法活動當然是低層次缺乏效率的。

  自上而下的普法活動存在的問題難以否認,主導普法活動司法行政部門也清醒的認識到了這一點。2001年,時任司法部法制宣傳司司長在全國“四五”普法宣傳員培訓研討班上坦言,“四五”普法規劃起草中遇到的首要問題便是“要不要制定第四個五年法制宣傳教育規劃”。發現問題不代表完全否定普法工作的意義,強制性制度變遷固然有缺陷,卻也有自身的優點,六五普法仍舊有其必要性。一是政府推動的力度大。在當今中國,廣義的政府,包括人大、黨委、行政機關、司法等仍舊掌控著社會上最多的資源。為了達致推進法治國家建設的宏偉目標,以政府為主導毫無疑問是最有力、最迅速的。二是普法確實取得了成效。經過25年普法,公民的法律意識有了很大提高,普法工作為推進依法治國功不可沒。以往群眾熱議的民告官,如今已成常態。老百姓更多的學會用法律手段維護權益,當然也能盡量減少矛盾激化,避免極端行為的發生。三是新形勢、新情況的要求。推進法治國家建設,構建和諧社會,有待于全體公民,特別是領導干部進一步提高法律意識和法律素質。培養公民的現代法律意識非一日之功,須長期努力。

  二、從傳播學的角度看普法成效考評

  現代傳播學理論告訴我們,傳播效果是有層級性的。我們在總結過往普法工作時,往往喜歡用印發了多少宣傳資料、舉辦了多少講座、開展了多少大型活動等數字來證明普法宣傳效果。但是,無論是傳播效果的理論還是傳播實踐的經驗都表明,這些數字是說明不了傳播效果的。因為,無論數字多少,如果受眾沒有讀、沒有看、沒有聽就不能算有效果;受眾讀了、看了、聽了,但沒有內化于心也不能算有了效果;受眾讀了、看了、聽了也理解了,但如果沒有外化于行還是不能算有了效果。可見,用以上數據作為指標來衡量、檢測傳播效果難以避免形式主義。傳播效果有兩級:首先,受傳者的心理在傳播信息作用前后如果發行生了變化,那么,傳播就產生了第一級效果;如果變化了的心理還外化為行為作用于社會并引起了社會的變化,那么,傳播就產生了第二級效果。這些心理變化以及以心理變化為中介所引起的社會變化如果與傳播者的期望一致,就叫正效果;相反,叫負效果;變化為零,則叫無效果。

  普法工作是黨和政府投入大量人力物力的重大決策,所需經費來源于財政稅收,財政稅收來源于每個公民和每個組織,當然需要有成本收益的考量。從成本收益來說,務必用最少的錢達到最好的效果。法律內化于公民心中是普法傳播的第一級效果,外化于公民行動是更高層次的第二級效果。要達到理想效果,需要在國家普法規劃到地方指導意見再到各部門各單位實施方案出臺前,進行必要且足夠的調研論證,最大限度的聽取普法工作人員的意見,聽取廣大受眾群體的意見。我們的政府逐漸由管制型向服務型轉變,我們的普法工作也應逐漸擺脫強制灌輸形式,向主動了解受眾需求、主動提供法律信息、主動提供全程法律服務轉變。

  要逐步達到普法的理想目標,需要在六五普法規劃中深入論證效果考評問題。不能完全依賴普法的工作部門“自賣自夸”,有必要引入第三方機構參與其中。包括考評的制度設計、考評的具體實施,完全可以考慮引入社會調查機構參與其中。獨立的調查機構沒有利害關系,可以抽取足夠多的樣本,得到比較精確的傳播效果情況。如此,普法工作才能真正實現有壓力有動力,才能盡量減少普法走過場的情況,實現普法工作的正效果。

  三、新形勢下看普法工作創新

  要想六五普法達到很好的傳播效果,需要考慮的因素有很多:信息時代、網絡時代的影響;受眾年齡層次的影響;社會節奏變化的影響等。面臨新形勢,我們需要摒棄大一統的灌輸式、運動式普法形式,需要以現代信息手段進一步開拓新的普法載體,需要細分受眾年齡、職業等實施普法的“精耕細作”,需要與時俱進及時調整普法形式。

  一是進一步開拓新的普法載體。如運用手機載體普法,即將法制宣傳內容,通過手機短信、彩信、彩鈴等,使用戶在第一時間通過手機閱讀到相關法律知識。手機普法最大的特點在于快速和便捷,其優勢主要表現在即時性,能夠實現瞬間傳遞;方便性。信息完全可以存儲在短信平臺服務器上,一旦對方開機,信息就會自動發送,接受信息的一方既可以實時回應,也可以延遲回應,信息保存在手機中,方便隨時查閱;互動性。手機不僅可以給用戶發送他所需要的法律知識,更可達到及時跟蹤、讀者調查、反饋意見等多方面的功能,實現更廣泛、更迅速的互動;針對性。可以分門別類、針對性普法,直接宣傳到本人,實現法制宣傳服務個性化。如針對公務員宣傳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等,針對流動人口宣傳《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婦女兒童權益保障法》、《婚姻法》等。還可以開拓網絡新載體。網絡媒體具有傳播快、影響廣、表現力強等諸多優勢。目前,全國已有普法網站近200家,政府網站、新聞網站、各大門戶網站都開辦了法治網頁、頻道、專欄、專題,網絡法制宣傳教育蓬勃發展,法制宣傳覆蓋面大大提高。但是,隨著互聯網的飛速發展,網絡許多新領域有待進一步拓展,使其成為普法工作的新陣地。如可以通過技術手段將有關法制宣傳內容群發QQ用戶、QQ郵件和QQ群;建立法制宣傳博客,明確專職人員負責審核、上傳法律方面的博文,時時關注網民評論,并對網民的疑惑及時給予反饋解答,提高人氣量。運用這一載體,針對性、周期性地向有關用戶宣傳法律法規。

  二是實現“無差別”普法向“差異性”普法轉變。依賴信息手段的進步,我們不必再像以往一樣,不論普法對象差異,統一灌輸同一內容的法律知識。完全可以實現根據不同對象,普及不同內容。對于普通民眾,應從法律意識層面上下功夫,向其灌輸憲法、刑法等與個人密切相關的基本法律,提升民眾的法律心理和認知;對于行政執法人員,必須學習與本職工作相關的法律、法規,并熟練掌握和運用,提高自身法律素質,做秉公執法的表率;對于企業經營管理人員,重點宣傳《公司法》、《勞動合同法》、《合同法》、《個人所得稅法》、《民事訴訟法》等法律知識,提高企業經營管理人員依法經營能力;對于青少年,要通過學習《憲法》、《義務教育法》、《刑法》、《未成年人保護法》等,培養青少年的法律意識,用法律來規范自身的日常行為,做一個遵紀守法的公民;對于流動人口,要通過各種渠道向流動人口宣傳《憲法》、《刑法》、《治安管理處罰法》、《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婦女兒童權益保障法》、《婚姻法》等相關法律知識。

  三是探索市場化普法形式。從前述制度變遷的角度說,目前的普法工作基本上是強制性制度變遷,要想實現普法預期目標,加速法治進程,有必要吸引更多的主體參與,實現強制性與誘致性制度變遷結合。以政府主導的普法工作,投入了大量的人財物,卻難以避免低效率的情況。同樣的投入,可以探索引入市場主體競爭,政府通過招標方式購買服務,市場主體為利益誘導提供服務。囿于政府自身局限性,有可能同樣的投入市場主體可以做到更好的普法效果。當然,引入市場主體的前提是:比政府開展工作更少的成本、更好的效果、完善且有效的考評機制、市場上有足夠多且形成競爭的服務提供者。普法工作是政府為公民提供的一種公共服務,目前來看難以完全交給市場操作。但可以在部分項目、部分地區、部分階段探索這一形式,比如可以從六五普法的實施方案制定開始就引入策劃公司,在階段考評時引入市場調查公司,甚至完全把某一年度的普法活動交給廣告公司運營。惟有實現主體多元化,形成必要的競爭,普法工作才能逐步擺脫司法行政部門“單打獨斗”的局面,形成多方合作共贏的良好局面。

  【關愛明天普法先行征文2】

  文明城市,普法先行。全國文明城市是含金量很高的城市品牌,其中,“公正公平的法治環境”是其創建測評體系的七個基本指標之一。馬鞍山市是2009年獲得第二屆“全國文明城市”榮譽稱號的14個城市之一。近年來,通過以“法治馬鞍山”創建活動為載體,我市政治安定、社會穩定和經濟發展良好的法制環境已然形成。目前,“五五”普法已接近尾聲,“六五”普法即將開始,新一輪普法工作究竟要如何開展?“普法”如何扎根基層煥發出勃勃生命力?在城市社會管理的壓力下,基層普法如何鞏固提升文明城市創建成果、普法輻射效能如何得到全面提升?近期,結合我市開展的“鞏固文明城市創建成果百日提升行動”,我們就這些問題組織力量進行了專題調研。

  一、統一思想,清醒認識,伴隨城市居民法治需求的提升,基層普法的發展現狀已經影響和制約了城市文明的發展進程

  “法治”與“德治”二者是相輔相成,互相促進的。法制具有強制性和權威性,道德具有感召力和引導力,良好的社會主義道德風尚的形成、鞏固和發展,既需要引導與培養,同時也離不開法律的規范與約束。實踐證明,普法依法治理是保障社會和諧穩定與提升城市文明環境的重要基礎,凡是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抓得緊、抓得好的地方,治安形勢相對也較穩定,城市文明環境也更良好。全國文明城市是我國城市的最高的榮譽,創建全國文明城市實質上是在更高層次、更高水平上推動城市發展。長期以來,我市一直把提升城市整體法治素質有機融入城市文明建設活動中去,始終注意把法制建設與道德建設緊密結合起來,把依法治市與以德治市緊密結合起來,以法治手段推進文明城市建設,將法治活動與城市的政治、經濟、文化等社會各項事務融為一體,城市的法治化管理水平全面提升,使得“平安馬鞍山”、“法治馬鞍山”的社會品牌深入人心,為我們成功創建成為“全國文明城市”這塊含金量更高的社會品牌奠定了堅實基礎。

  一個城市真正要管好,必須依靠廣大居民的積極配合和大力參與,而要達到這一點的根本途徑是通過廣泛持續的宣傳,使人們意識到城市文明建設與自己的利益密切相關。基層普法工作,直接面對群眾、直接和群眾朝夕相處,基層普法工作一旦滯后,勢必影響和制約城市文明建設步伐,現實中存在的問題主要有以下幾點:

  1、基層普法認識上存在較多誤區,與城市的法治標準還有誤差。一直以來,普法教育長期停留在“人治”狀態,由于認識認識上的模糊乃至錯誤,使得主管部門難于有效配合、協調全社會的力量,全面、深入地推進法制宣傳教育工作;有的地方基層對普法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重視不夠,普法工作往往“說起來重要、干起來次要、忙起來不要”,一般性的號召安排多,工作落實差,實際工作中缺乏具體的措施,方法簡單,工作成效不明顯;對于法制建設在預防經濟風險、預防社會矛盾中的作用認識不夠,往往是發生問題后,才想到找法律服務,造成工作和處理具體問題的被動。

  2、基層普法效果上存在明顯失衡,與群眾的法治需求還有差距。普法教育的形式目前更多的是沿用老的方法,往往側重法律條文的灌輸,忽視法律素質的養成,普法形式單調,缺乏生動性與活潑性,需要探索新的方法、新的形式,更新普法宣傳載體,采用他們喜聞樂見的形式開展普法工作,培養社會公眾的法律思維,使法律真正進入民眾的生活中去,而不是徒然增加群眾的負擔。基層很多普法活動缺乏針對性,只管普,不論吸收,只重普及率輕視效果,往往不分是什么法,針對的是什么對象,對所有的人都普及同樣的法律,不論民眾主體是否用得著,造成了普法資源的浪費、普法的效果大打折扣、普法的受眾不滿意。

  3、基層普法建設上存在薄弱環節,與普法的現實需求還有距離。,基層人少工作量大,任務繁重,做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是“小馬拉大車”,經費緊張、形式單一、方法老套、難以得到社會認可和群眾滿意,在經濟社會發展中的參與度、貢獻率偏低,與形勢對司法行政工作的需要不相適應,嚴重制約了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深入開展。如此惡性循環,發展很不平衡,往往只注重規劃和計劃的制定,對普法工作缺乏嚴格的監督、考核和驗收機制,客觀上造成了“名義上人人都管都抓,實際上人人都不管、都不真抓”的局面。

  二、明確思路,開拓創新,不斷致力于普法基層化、人本化和社會化,使普法宣傳教育適應城市建設管理發展的需要

  全民普法工作是一項關系國計民生而又艱巨博大的系統工程,非小獲小勝就能改觀,非一朝一夕就可奏效。前段時間,廣東省對普法工作提出了“要大力推進普法基層化、人本化和社會化”的要求,強調要“積極拓展普法宣傳的思路和手段”。具體內容沒有親見,但普法“基層化、人本化和社會化”的提法卻深得二十五年來普法實踐的精髓,可以在此進行深化和延伸:

  1、結構上求突破,大力推進普法基層化,逐步構筑成一個上下聯動、重心下移的“大普法”工作格局。“大普法”格局的“大”是指“全社會齊抓共管”,一般具有以下三個特征:“領導高度重視”、“部門協作配合”和“群眾廣泛參與”,“大普法”格局的“大”體現在其能形成強力輻射作用,即一個地區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強大合力和社會各方面積極參與的工作態勢,之所以會這樣是因為它們始終圍繞一個“中心”,即:“政府中心工作”。普法工作給人的印象一直以來較“虛”,我們要在服務政府中心工作過程中全面強化普法工作實效,只有做到普法重心下移、落實到基層、深入到各項重點工作第一線,上下聯動,扎實具體地開展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宣傳活動,才能將普法工作逐漸融入經濟、政治、文化、社會建設的總體脈絡中。在基層和諧穩定格局中,無論是推進社區居民法制教育,還是引導企業管理者依法經營、抓好外來勞務工者的普法教育,都有其廣闊的市場。

  2、理念上講創新,大力推進普法人本化,堅持樹立起一種“創新、服務、雙贏”的工作理念。如何讓法制宣傳教育充滿生機和活力?怎樣提高群眾學法用法的積極性?只有通過更新工作理念、改善工作機制,通過不斷推陳出新,創新工作載體、手段和形式,使普法教育的觸角延伸到了社會生活各個層面,更易于群眾了解和接受,讓普法越來越貼近人們的生活,方便群眾、服務群眾,有效提高了普法宣傳的感染力與滲透力,才能使法制宣傳教育這一傳統方式不斷煥發出新的生機與活力。我們講“服務”,不能局限于被動甚至疲于“應付”廣大群眾的需要,而是主動“出擊”、變“被動”普法為“互動”學法,反過來“引導”群眾公共秩序、公共利益方面的需求,努力找到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與黨委政府的要求、與廣大市民群眾的需要三者之間的契合點,實現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雙贏,為發展經濟服務、為改善民生服務、為保障民權服務,不斷提升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地位與影響力。

  3、認識上再升華,大力推進普法社會化,始終致力培育出一方“信仰法治權威、崇尚法治文明”的城市文化。現階段各種矛盾凸顯是不可回避的客觀規律,僅靠“臨事處理”已難以有效遏制矛盾的發生和蔓延,必須采取長效措施才能保持長治久安。這個長效機制之一就是通過普法,在全社會樹立法律權威。這就需要將法律意識、法治精神、法治觀念,不斷融入干部群眾的頭腦中、體現在其日常行為中,形成“辦事依法、遇事找法、解決問題用法、維護權益靠法”的良好社會風尚。這是一項長期、艱巨的任務,公民法律意識和法律素質的提高不是一蹴而就的。根據唯物主義認識論,公民的法律意識呈現為一種不斷往復、螺旋式發展的運動過程。法制宣傳教育的主要功能,就是通過經常性的法制宣傳,使社會成員從認識到實踐,從再認識到再實踐,對法律知識與法律觀念入心入腦,形成定勢,使全社會都能夠積極主動地遵守法律,按照法律規范行使權利、履行義務,在發生違反法律的行為或后果時,能夠主動而正確地承擔法律責任。

  三、突出重點,注重實效,以基層普法的“三向延伸”為抓手,切實處理好加快發展、維護穩定與提升城市文明素質的關系

  思路決定出路。按照“大力推進普法基層化、人本化和社會化”的思路,結合鞏固提升文明城市創建成果的目標,基層普法要把法制宣傳教育與時代脈搏、與人民群眾的現實生活緊密結合在一起,以服務轄區的重大項目為重點,以解決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突出涉法問題為核心,以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識和法律素質為基礎,積極打造文明誠信、平安和諧的法治城市、文明城市。

  1、普法向“矛盾糾紛”延伸,雙管齊下,在化解糾紛上用實勁。“哪里有矛盾糾紛,哪里就有普法”。大量的普法和調解的實踐證明:大部分矛盾糾紛存在“涉法性”。人民調解的過程本身也是普法的過程,通過普法工作與人民調解工作相結合的方法,進一步開拓普法陣地,充分利用現有的人民調解網絡來開展普法宣傳教育,糾紛調解到哪里,普法就開展到哪里,在調解中普法,以普法促調解,普法工作在構建和諧社會中的基礎性作用也得到了有效發揮。而普法具有調解不具備的長效性、預防性、治本性的優勢,要把解決社會矛盾和沖突納入法制化軌道,一方面,通過以“樹立法律權威,維護社會穩定”為主題,在基層廣泛開展“做個講法治的現代公民”法制宣傳活動,不斷加大對憲法、刑法、治安管理處罰法和信訪條例等法律法規的宣傳力度,盡可能地抑制矛盾糾紛的萌動,引導市民通過合法方式表達合理訴求;另一方面,在調解中快速掌握矛盾糾紛的類型和動向,分析矛盾糾紛產生的根源,及時調整普法方向,通過發生在身邊的人和事有針對性地開展普法,有的放矢,提高了普法的實效性。

  2、普法向“重大項目”延伸,統籌兼顧,在促進發展上求實效。“哪里有重大項目,哪里就有普法”。基層領導干部要帶頭學法,要注重用“法”來構建穩定和諧基層,堅持法律理論聯系工作實際,學以致用,在決策過程中也按照法律的邏輯,來思考、分析、解決問題,切實做到依法行政。基層的重大決策和重大項目進行法制分析,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面對重點工程建設、拆違、維穩等各項中心工作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及時調整普法工作思路,強化知法守法教育,特別是牽涉征地拆遷等與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重大項目工程建設,加大普法維穩力度,采取“宣傳、服務、教育”相結合的方式,大力宣傳規劃法、土地法、建筑法、房地產管理法、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等,不斷加深對政府決策的理解和認識,支持中心工作的開展,在樹立維權意識的同時加強責任意識的培養,引導群眾依法文明理事。

  3、普法向“特殊人群”延伸,以人為本,在幫教育人上出實招。“哪里有特殊人群,哪里就有普法”。刑釋解教人員和社區服刑人員等特殊人群是重新犯罪的高危群體。通過對目前服刑在教人員的調查,有70%是因為不懂法、30%是因為不信法而違法犯罪。對于特殊人群的犯罪行為,一味剛性的執法已經疲于應對。今年上半年,國內多個城市曾發生精神病人報復社會的行兇傷人案件,特殊人群的管理問題一時成為社會熱點。以人為本的理念要求我們對每一個個體權利進行保護與尊重,特別對于社會的特殊人群、弱勢人群。普法和醫療救助、心理咨詢等等剛柔并濟的綜合性執法,越來越成為人們的共識。基層司法所發揮幫教育人職能,將法制宣傳教育自始至終貫穿于刑釋解教人員和社區矯正人員的日常管理、談話匯報等工作中,用潤物細無聲的普法方法,從細微之處入手,將法制宣傳教育滲透到生活中的點點滴滴,潛移默化地增強了人們的法律意識,在幫助他們樹立“違法必究”的意識的同時,要結合經濟社會發展實際,加強社會保障、教育醫療、社會治安、勞資糾紛、利益補償等方面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引導他們學法辨是非,知法明榮辱,用法止紛爭,使他們能夠做到學法守法用法,更好地融入社會,重塑文明守法的新市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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