奧林匹克
1、奧林匹克運動會“是個人或團體競賽項目中運動員間的比賽,不是國家間的比賽。”參賽運動員由國家奧委會選派、國際奧委會同意,并在國際單項體育聯合會的技術指導下進行比賽。
2、奧林匹克標志由5個圓環套接組成,可以是單色或多色的。若為彩色,則其顏色為藍、黃、黑、綠、紅,上面是藍、黑、紅環,下面是黃、綠環,代表著五大洲和全世界的運動員在奧運會上相聚一堂。
3、奧林匹克旗為白底、無邊、中間有五色奧林匹克標志的旗,系1913年根據顧拜旦的構思設計制作。旗上的藍、黃、黑、綠、紅五環依次代表歐亞非澳美五大洲,白底指所有國家都能在自己旗幟下參賽,1914年7月,奧林匹克大會首掛奧運會旗。
4、奧林匹克格言為“更快、更高、更強”,是國際奧委會對所有屬于奧林匹克運動的人們的號召,號召他們本著奧林匹克精神奮力向上,也稱奧林匹克座右銘或口號。
5、奧林匹克徽記是由奧林匹克五環同其他特殊部分組成的圖樣。
6、奧林匹克會歌是1958年在東京國際奧委會第55次全會通過的歌曲,其詞作者是帕拉瑪斯,曲作者是薩瑪拉斯,均為希臘人。
7、奧林匹克圣火是在國際奧委會許可下在奧林匹亞點燃的火焰;奧林匹克火炬則是用圣火點燃或由它復燃的火炬,火炬傳送象征在世界各地傳播和平、友誼。(摘自 :《知識就是力量》2000年第08期,作者:郝光安,原文:“奧運知識集錦”)
8、奧林匹克理想——倡導和平與友誼,強調體育比賽的業余性和公正性;發展體育運動,完善人的身心健康;促進國際間的和平與合作。這是今天奧林匹克理想的核心,也稱奧林匹克精神。
9、奧林匹克憲章,亦稱奧林匹克章程或規則,是國際奧委會為奧林匹克運動發展而制定的總章程。顧拜旦是第一部章程的倡議和制定者1894年6月在巴黎國際體育會議上正式通過。主要內容是奧林匹克運動基本宗旨、原則,以及舉行奧運會的有關事宜。
10、奧林匹克誓詞—在1920年比利時安特衛普奧運會上,第一次進行了運動員宣誓。這個儀式是顧拜旦1913年提出的。誓詞是:“我代表全體運動員宣誓,為了體育的光榮,為了本隊的榮譽,我們將以真正的體育精神,參加本屆奧運會比賽,卑重和遵守各項比賽規則。”從此,歷屆奧運會開幕式均有此儀式,并大都由主辦國著名運動員宣讀誓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