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手抄報有關辦報資料:近現代法制
中國法制史的第三大部分,是近現代法制。從公元1840年鴉片戰爭以后,中國社會開始遭受西方列強的一連串的侵略和欺凌。在內憂外患之中,中國社會也開始了艱難的轉變。從法律上看,這種轉變的突出特征是,存在了數千年的中國傳統法律體制、法律觀念開始瓦解,而近現代意義上的法律制度開始在中國土地上艱難地生長。一般來說,中國近現代的法制變遷,大致可以分為以下幾個階段:
1.清末變法修律。在中國,習慣上把1840年鴉片戰爭至1911年清代滅亡這段時間稱為“清末”。鴉片戰爭以后,中國由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淪為一個半封建半殖民地社會。在這段歷史時期內,雖然清代政府表面上繼續維持著對中國大部分地域的統治,但在一些沿海地區和通商口岸,實際上喪失了國家領土主權(如在香港),或是喪失司法管轄權(如在華領事裁判權)。西方列強在華領事裁判權的確立,就是中國社會半殖民地化的一個法律表現。同時,在1840年以后,特別是在清政府存在的最后十年(即1901至1911年)中,清政府被迫進行了范圍廣泛的法律改革,大量引進了西方近代法律學說與法律制度,對清代原有法律進行了一定程度上的改造。從此,中國的法制踏上了近代化之路。
清末法制變革是中國法制發展史上的一個重大的轉折點,從這時開始,中國由古代法律體制向近代法律體制過渡。所以,清末變法這一部分也應該是學習、研究中國法制史的重點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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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南京臨時政府時期。1911年10月,中國爆發了著名的辛亥革命,1912年1月1日,中華民國南京臨時政府宣告成立。在以孫中山為核心的革命黨人的領導下,南京臨時政府在很短的時間內進行了一系列立法活動,初步奠定了民國時期法制的基礎。
3.北洋政府時期。1912年3月,袁世凱篡奪了中華民國政權,在北京建立了由北洋軍閥控制的中華民國北京政府,人們習慣上稱之為“北洋政府”。北洋政府是軍閥政權。為應付各種需要,北洋政府也曾進行了立法活動。這些立法,在客觀上為以后南京國民政府的法制建設提供了一定的有利條件。
4.南京國民政府時期。從1927年到1949年,是國民黨建立的南京國民政府統治時期。南京國民政府建立以后,也曾進行了廣泛的立法,頒布了大量的法律、法令以及判例、解釋例,形成了“六法體系”。但國民黨政權的法律制度帶有明顯的雙重性特點,即便在立法上比較完善,在普通法領域比較規范,但在司法上極為黑暗,特別是在特別法領域,采用的是赤裸裸的暴政。
在通常的中國法制史體系中,1921年以后中國共產黨在各個革命根據地所創建的法律制度,以及新中國成立以后的法制發展,也是重要的組成部分。其中,中國共產黨在新民主主義革命時期在各個革命根據地創造性地進行了一系列立法建制的活動,取得了豐碩的法制成果,同時也留下了很多深刻的教訓。
根據中國法制史的上述發展階段,結合本課程學習的實際,本部分分六章編寫:第一章,夏商西周春秋法律制度;第二章,戰國秦漢三國兩晉南北朝法律制度;第三章,隋唐宋法律制度;第四章,元明清法律制度;第五章,清末及中華民國時期的法律制度;第六章,革命根據地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