講文明樹新風的內容:合二姓之好:婚禮
從《儀禮·士昏禮》可知,士娶妻,要經過納采、問名、納吉、納徵、請期、親迎等六個主要儀節,稱為“六禮”。前五個儀節都比較簡單,核心內容是議定婚姻。
“納采”,后世稱為“提親”,采是采擇、選擇的意思,是女方謙虛的說法,意思是自家女兒不過是聊備男家選擇的對象之一。男家先請媒人到女家提親,得到允諾后,就派使者到女家致辭,并送上禮物--雁。女家若同意議婚,就收納其禮物。這里有幾點要主意。
首先,古代議婚,男女雙方一定要通過媒人、使者來交接,而不能彼此直接接觸,之所以要作這樣的規定,是為了避免男女草率茍合,因此鄭玄《士昏禮》注說是“皆所以養廉恥”。《詩經·齊風·南山》說“取妻如之何?匪媒不得”,可見這已成為一種普遍的風氣,也是東方女子講羞澀的表現。反之,如果男女私定終身,就會受到家庭和社會的恥笑,《孟子滕文公下》說:“不待父母之命、媒妁之言,鉆穴隙相窺,逾墻相從,則父母、國人皆踐之”。
其次,婚禮是繼宗傳代大事,所以要經過種種的程序,以示鄭重。而且納采、問名、納吉、納征、請期等五個儀節,都在女方的禰廟(父廟)舉行,并且要像侍奉生者一樣,在禰廟為父親的神靈設坐席以及供憑依的幾,含有聽命于宗廟的意思,也都是尊重其事的表現。
第三,除納徴之外,在六禮的其它五個儀節中,男家使者帶往女家的見面禮物都是雁,這原本來可能是一種相沿而來的習俗,但儒家對此也注入了新的禮義。《白虎通》說:“取其隨時而南北,不失其節,明不奪女子之時也。又是隨陽之鳥,妻從夫之義也。又取飛成行,止成列也,明嫁娶之禮,長幼有序,不相逾越也。”使古老的習俗有了新的象征意義。
納采禮畢,使者出廟門,但并不回家,稍后再次進入女家之門“問名”,即詢問女子母親的姓氏,以了解對方的血緣關系,避免出現同姓婚配的情況。同姓相婚,子孫不能蕃息昌盛。《左傳》僖公二十三年,鄭叔詹說:“男女同姓,其生不蕃。”《左傳》昭公元年,子產說:“內官不及同姓,其生不殖。美先盡矣,則相生疾,是以君子惡之。故《志》曰:買妾不知其姓則卜之。”
避免同姓婚配、近親繁殖,是為了保持族群的優生,是社會進步的表現。從先秦文獻來看,同姓不婚已經成為周代社會的婚姻法則,娶同姓為妻是違反禮制的行為,要受到輿論抨擊,這里有一個十分著名的例子。魯哀公十二年夏五月甲辰,昭公的夫人孟子卒。孟子姓吳,照理應該稱“吳孟子卒”,可是,《春秋》卻寫作“孟子卒”,原因何在?《左傳》說,“昭公娶于吳,故不書姓”。《公羊傳》、《谷梁傳》也都說是“諱娶同姓”。意思是說,吳國是周太伯的后裔,與魯國是同姓之國。昭公違反了“娶妻不娶同姓”的規定,娶吳孟子為夫人,是失禮的行為。出于為尊者諱的考慮,所以隱去“吳”姓,只稱“孟子”。孔子提到這件事也非常生氣,說“君娶于吳,為同姓,謂之吳孟子。君而知禮,孰不知禮”!(《論語·述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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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家得知女子姓氏后要占卜,如果得到吉兆,就派使者到女家通報,稱為“納吉”。主人聞訊后謙虛地回答說:“小女不堪教育,恐不能與尊府匹配。但既已占得吉兆,我家也同有這吉利,所以不敢推辭。”納徴,相當于后世的訂婚,征是成的意思,雙方的婚姻關系由此確定。納征時致送的聘禮是玄色和纁色的帛共五匹,鹿皮兩張。
男家通過占卜選定了婚期,為了表示對女家的尊重,派使者到女家,請求指定婚期,這一儀節稱為“請期”。女家主人謙辭說:“還是請夫家決定吧。”于是,使者將已卜定的吉日告訴女家。
親迎親迎,今稱迎親,是婚禮的核心。以上“納采”等五個儀節都是由男方派使者到女家進行,而且都是在早晨行事;唯獨親迎是由新郎親自前往女家,而且時間是在“昏”時。娶妻為什么要在昏時呢?這是有緣由的。古代“昏”是與“旦”相對的時間概念,指日沒后二刻半(古人將一天的時間長度分為100刻,今天則分為96刻,一刻的長度很接近)。
據梁啟超、郭沫若等學者考證,昏時成婚,是上古時代搶婚習俗的孓遺,因為搶婚需要借助夜色的掩護。《易·睽卦》上九有這樣一段文字:“見豕負涂,載鬼一車,先張之弧,后說之弧,匪寇婚媾。”大意是說,有人夜行,見一豕伏在路中,又見一輛車,上面載著許多鬼,于是張弓欲射。仔細一看,不是鬼而是人,于是弛弓不射。再細看,不是寇盜,而是為婚媾之事而來的人。梁啟超等認為,《睽卦》所記,實際上就是氏族時代的搶婚。
隨著時代的進步,搶婚的風俗消失了,昏時成親的習慣卻被保留下來了,而儒家則賦予了新的哲學詮釋:新郎到女家迎親,新娘則隨之到夫家,含有陽往陰來之意,昏時是陰陽交接之時,所以說,“必以昏者,取其陰來陽往之義。”(鄭玄《三禮目錄》)新婿于昏時而來,所以叫“昏”(先秦文獻寫作“昏”,后世寫作“婚”);新娘則因之而去,所以叫“姻”。這就是后世“婚姻”一詞的來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