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法制教育手抄報的內容:莫把協議當收據
【案例】2003年8月,媒人甲和媒人乙將婦女丙介紹給未婚男子丁做對象,后媒人甲和媒人乙以丙的名義向丁索要現金2400元。隨后,丙和其母親在丁家居住了兩天后再未露面。2004年春節后,媒人甲、乙與丁的兩個姐夫戊、戌經協商后簽訂書面協議一份,協議內容為:“關于丁與丙的婚姻糾紛,經女方及媒人們同丁的親戚戊、戌協定,由女方退給丁2300元,此事算到底,丁不再找女方及媒人的事。”媒人甲和媒人乙及丁的兩個姐夫戊和戌都在這份協議上簽了字。
2004年3月,丁持此協議將媒人甲和媒人乙告到法院,請求法院判令兩個媒人歸還協議中約定的2300元錢。兩個媒人均辯稱這2300元在簽協議時已付給了丁的兩個姐夫,兩個媒人請求法院駁回丁的訴訟請求,但他們對自己的辯解沒有提供證據。
法院最終沒有支持兩個媒人的請求,判令兩人在5日內給付丁2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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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析】兩個媒人在簽訂協議時是否真的已將2300元錢交給了丁的兩個姐夫,只有他們4個人心知肚明。這份協議只能證明當事雙方達成一致意見了,到底這筆錢付了沒有,這份協議本身是不能證明的,因為這份協議沒有記載這筆錢是否已給付。
這個案件告誡我們,協議不是收據,付款一定要向對方索要收據,或者在協議中注明款已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