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法制手抄報1
2015法制手抄報素材:法制常識之工資
(1)用人單位應當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工資,并按約定的日期支付。
(2)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區縣最低工資標準。
最低工資不包括的項目有:①加班加點工資;②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③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勞動者保險、福利待遇;④用人單位通過貼補伙食、住房等支付給勞動者的非貨幣性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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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加班加點的工資支付標準:
①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
②休息日安排工作又不能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200%的工資報酬;
③法定休假日安排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
(4)用人單位可代扣工資的情形:
①個人所得稅;
②應由勞動者個人負擔的社會保險費用;
③法院判決、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扶養費、贍養費、撫養費和損害賠償等款項;
④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從勞動者工資中扣除的其他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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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對扣除工資金額的限制:
①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可扣除工資用于賠償,但每月扣除金額不得超過勞動者月工資的20%;若扣除后的余額低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的,則應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②用人單位對勞動者違紀罰款,一般不得超過本人月工資標準的20%。
(6)用人單位依法破產時,應首先支付勞動者的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