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法制的手抄報1
關于法制的手抄報資料:大學生就業法制常識之勞動合同
(1)用人單位自錄用勞動者之日起必須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并應依法履行、解除、終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應當與招用的下崗失業人員、“臨時工”、進城打工的農民以及其他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也應當與放長假的職工、請長病假的職工以及其他非在崗但仍保持勞動關系的人員簽訂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到期,應當依法續簽或辦理終止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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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試用期規定:
勞動合同期限 不得超過的試用期
6個月以下 半個月
6個月-1年以下 1個月
1年-2年以下 2個月
2年-3年以下 3個月
3年以上 6個月
(3)勞動合同必須經勞動爭議仲裁部門鑒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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