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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能否隨意調整員工的提成比例
法言薇語:法律的力量應當跟隨著公民,就像影子跟隨著身體一樣。——貝卡利亞
內容摘要:用人單位擅自下調提成工資比例,損害勞動者利益,勞動者有權解除勞動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
【精選案例】
小白于2010年入職某公司從事市場開拓與業務銷售工作,本著多勞多得,激發潛力的原則,勞動合同約定每月除基本工資外,根據員工的相關業績按比例提取收入。
小白憑著自己的膽大、心細、臉皮厚,年年占據公司業績冠軍榜,被評為“三好員工”。雙方在合同中約定“關于提成比例一項,公司可根據情況另行通知,最終解釋權歸公司所有”,由于市場火爆公司生意好,小白職場得意,對此也并未太在意。
2018年開始公司經營每況愈下,有部分員工離職,在2018年4月、8月、10月、12月,公司已張貼告示的形式4次下調提成比例,小白收入隨之銳減,正所謂手中有糧、心中不慌,面臨每月的房貸還有娃兒的奶粉錢,小白心理慌了。
2018年底,小白向公司提出了離職,在離職原因一欄寫明“公司欠發提成、違約下調提成比例”,隨后向當地勞動仲裁委申請仲裁,請求確認勞動合同解除,要求公司支付補償金。
【律師答疑】
1、提成收入是否屬于工資的組成部分?
答:提成收入就是工資的一部分。提成工資實際上屬于計件工資的一種,《勞動部關于執行勞動法的意見》中已有明確規定,工資是指以貨幣形式直接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其中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對于計件工資的具體范疇,《國家統計局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中進一步明釋,計件工資包括按營業額提成或利潤提成辦法支付給個人的工資。
2、工資收入是否屬于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
答:當然!勞動合同分為法定必備條款與約定必備條款,而根據《勞動合同法》之規定,工資收入是勞動合同核心內容,是必不可缺的組成部分。
3、既然工資收入屬于必備條款,用人單位能否不與員工協商自行調整提成比例?
答:當然不行!既然屬于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那么必然涉及勞動者的根本利益,用人單位必須與勞動者協商一致才可變更提成比例。
4、合同約定“關于提成比例一項,公司可根據情況另行通知,最終解釋權歸公司所有”是否有效?
答:該條款違背了《勞動合同法》關于勞動合同訂立必須遵循的“平等自愿、協商一致”原則,屬于侵犯勞動的合法權益,造成勞資雙方事實上的不平等地位,應當無效。
關于提成比例,公司單方調高勞動者的提成收入比例,勞動者沒有表示反對的,視為默認,但公司單方調低勞動者提成收入比例的,必須與勞動者協商達成一致,否則會導致法律上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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