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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R萬萬沒想到吃了自離員工的虧
但是有一種離職卻讓HR感到頭大,那就是——自動離職。
自動離職員工的狀態通常都是:
我走了,
別找我,
給我開證明,
工資打卡里,
也別問為什么。
……
比如下面的這位HR,
就遇到了類似的“佛系”員工,
一起計算下TA的心理陰影面積。
我是一名HR,公司有一個員工要離職,他提交的辭職申請書時間是4月19日,幾天后這個員工就不來公司上班了,他說:
公司如果招到人,他可以回公司進行一天的工作交接,但是要求公司給他出具離職證明。
因為這個員工沒有按正常的流程辦理離職手續,按照公司的規定,曠工三天以上就算自離,不予支付工資。
如果他想要離職證明,那至少要回公司交接三天工作。
現在這個員工說如果公司不發工資,不給開離職證明就要去勞動局告我們。
于是問題出現:
員工自離,公司是否可以不發工資、不開離職證明?
其實這種員工自離,處理時一般有兩種方法,一是嚴格依法依規辦理,二是協商處理。
當然協商處理更妥當,下面是逐一分析。
1、照章辦事
也就是依法依規處理,這里的依據包括法規和企規。
法規
處理自離員工的法規有:
《勞動法》第4條、《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勞部發[1995]223號);
《關于企業職工要求“停薪留職”的通知》(勞人計[1983]61號、勞人計[1984]39號);
《全民所有制單位技術工人流動暫行規定》(勞人勞[1987]14號);
《關于企業處理擅自離職職工問題的復函》(勞辦發[1993]83號);
《關于計算連續曠工時間問題的復函》(勞社函〔1998〕5號)等。
以上法規中,均說明了自動離職是指勞動者不向用人單位打招呼,隨意脫離所在工作崗位和所在單位的行為,自離也是曠工的行為。
企規
如公司規定“曠工三天以上就算自離”;
以上法規并未對曠工達到多少天以上就算自離,也就是賦予了企業在曠工方面自主管理的權限,所以規定三天以上曠工就算自離不違法。
也就是說,可以對該員工做出辭退處理。
工資
按照以上法規和企業規定,都是不會計發曠工期間的工資,但應當發放曠工之前的工資,兩者要分清楚。
證明
不管員工以什么原因離開公司的,按照勞動合同法第50條的規定,企業解除了員工的勞動合同,都應當于解除時出具離職證明。
條件
雖然有如此規定,但企業并不等于就可以理所當然地按照這些規定來處理員工的,還需要具備以下兩個條件。
程序:企業曠工、自離等規定需要通過民主程序制訂,如果員工不知情即沒有證據證明員工知情,也是無效的規定。
通知:員工無故離開公司后,企業應及時通過EMS或掛號通知員工本人或家屬,限期回司上班,愈期則按規定給予辭退或除名。
2、協商處理
主動協商
對于這個員工自離的案例,可以把員工約來細談,再做進一步解釋說明:
“國家及公司的規定,分析員工的行為性質,雖然提了離職申請;
但規定是提前一個月,才過幾天就不來上班屬于曠工,依企規曠工達三天就算自離;
并且沒有進行工作移交,如果開具離職證明時寫自離曠工,對今后的職業生涯也有影響。
所以,盡力勸來辦好離職手續,但不一定非要三天時間來辦理,盡快辦理,不要故意刁難就好。
畢竟員工也答應等招到新人后愿意回來交接工作。”
通知
還是及時通知的問題,如果員工無故離開了,EMS或掛號要及時發出,通知其來上班或辦離職手續,否則愈期就會辭退。
待遇相關
如果自離員工及時來辦好離職手續,公司及時發放以前的工資及時開具離職證明、辦好社保轉移手續等;
同時可以不寫被公司辭退或因曠工或自離。
總之,當事雙方協商解決是最好的選擇,即使仲裁、訴訟,都會多次被仲裁庭、法官勸導“希望你們雙方再協商”;
而最終裁決或判決,其實與協商方案也相差無幾的。
如果事情持續醞釀甚至需要打官司,即使能贏,公司員工可能也會在責任心、積極性和努力程度上的逐漸低下;
這樣一來不劃算,聰明的HR都會做出恰當的選擇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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