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學生法制教育的有關內容:法律效力
法律規范的效力,是指法律規范的生效即法律規范在什么時間、什么地方、對什么人具有法律上的約束力。
時間效力
法律規范的時間效力,是指法律規范在什么叫開始生效、在什么時間終止生效以及對其生效前的行為和事件是否具有溯及力。
1.法律規范的生效時間
法律規范的生效時間通常有三種:從法律公布之日起生效;法律本身規定了生效的具體時間;法律本身規定了其生效時間取決于其它法律的生效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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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律規范終止生效的時間
法律規范終止生效的時間通常有:1.新的法律公布實施后,原有法律自然失去效力。2.新的法律公布生效時,明文規定原有的同類法律廢止。3.有的法律因已完成其歷史任務而自然失去效力。4.法律本身明確規定生效期限,期限屆滿自行終止效力。5.由有關機關頒發專門的決議、決定,宣布廢除某些法律,從宣布廢除之日起,該法即停止生效。法律規范終止生效還可分為明示廢止和默示廢止。
3.法律規范的溯及力
法律規范的溯及力,是指法律規范對其生效前發生的事件和行為是否適用。在一般情況下,法律不溯及既往,但也有一些例外。在刑法的適用上現代各國通常采取“從舊兼從輕”的原則。
空間效力
法律規范的空間效力,是指法律規范在哪些地方、區域有效。我國法律規范的空間效力有;在全國范圍內生效;在局部區域生效;某些法律、法規還具有一定域外效力。
對人效力
法律規范對人的效力是指法律規范適用于哪些人。對這個問題,各國大致有以下幾種原則:屬地主義原則,屬人主義原則,保護主義原則,以屬地主義為基礎、以屬人主義、保護主義為補充的折衷主義原則。我國法律規范對人的效力也采取折衷主義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