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學生法制教育內容:法律規范的結構
根據有的法學著作,法律規范通常由3個部分組成,即假定、處理、制裁。它們構成法律規范的3個要素。
假定
指適用規范的必要條件。每一個法律規范都是在一定條件出現的情況下才能適用,而適用這一法律規范的這種條件就稱為假定。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37條:“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這個法律規范中,“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就是假定部分。在許多情況下,假定部分未明確寫出,可以從規范條文中推論出來。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18條:“夫妻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這條沒有明確寫出假定部分,但可以推論出來,即夫妻一方先亡而有遺產,便是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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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
指行為規范本身的基本要求。它規定人們的行為應當做什么、禁止做什么、允許做什么。這是法律規范的中心部分,是規范的主要內容。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15條:“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這是規定應當做什么;第21條:“繼父母與繼子女間,不得虐待或歧視”,這是規定禁止做什么;第10條:“夫妻雙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權利”,這是規定允許做什么。
制裁
指對違反法律規范將導致的法律后果的規定。如損害賠償、行政處罰、經濟制裁、判處刑罰等。法律規范的制裁部分在法律條文中有以下幾種情況:①有些法律明確地規定了制裁。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87條:“國家工作人員由于玩忽職守, 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②有些法律規范的制裁部分,規定在其他法律文件中。如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選舉法》的制裁,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42條中。不論制裁部分怎樣規定,法律規范一般都有制裁,因為制裁是保證法律規范實現的強制措施,是法律規范的一個標志。
法律規范這三個部分是密切聯系不可缺少的,否則就失掉法律規范的意義。但這三個部分不一定都明確規定在一個法律條文中,有的條文未敘述假定部分,有的把假定與處理結合在一起,特別是刑事法律規范往往把假定與處理結合在一起,從表面上看它只有處理與制裁兩個要素構成。有的未直接規定制裁。因此,法律規范與法律條文是有區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