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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點符號
不斷完善的標點符號
我們中華民族是一個具有幾千年燦爛文化的民族。不過,當你翻閱古書時,就會發現文中并無標點符號,文章讀起來往往很吃力,有些意思甚至無法理解。
原來,我國古時候沒有標點符號,直到漢朝才發明了“句讀”符號:語言完整的一小段為“句”,句中語義未完,語氣可停的一小段為“讀”(音“逗”)。宋朝使用“,”和“。”表示句讀。明代才出現了人名號和地名號,這些就是我國最早的標點符號。
至1919年,國語統一籌音會在我國原有標點符號的基礎上,參考各國的標點符號,提出了《請頒行新式標點符號議案》,規定了12種標點符號,由當時的教育部負責頒布全國。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后,國家新聞出版總署進一步總結了標點符號的用法規律,于1951年刊發了《標點符號用法》,同年10月國務院還作出了《關于學習標點符號用法的指示》。此后人們普遍使用標點符號,閱讀和寫作都方便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