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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元史》卷七十二·志第三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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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貨五
△酒醋課茶課市舶課
酒醋課。大宗三年,立酒醋局坊場官,榷酤辦課,仍以州府縣司長吏充提點官,隸征收課稅所,其課稅驗戶口多寡定之。六年,頒酒曲醋貨條禁,私造者依條治罪。
至元十年,御史臺言:“酒戶見納課程,每石賣鈔四兩,內納官課鈔一兩。葡萄酒每一千斤賣鈔一百兩,內納官課鈔六兩。此系榷貨,難同商稅。葡萄酒合依酒戶一體納課。”戶部議:“葡萄酒不用米曲,與釀造不同,仍依舊例,三十分取一。”
至元十五年,禁私酒,造酒著笞七十七,財產斷沒,飲者笞一十七。
二十年,申嚴酒禁,有私造者財產、女子沒官,犯人配役。二十二年,聽農民造醋自用,免其課稅。酒課,除大都、河西務、楊村所管州城,依例官司榷酤外,腹里、大都、上都、江南、福建、兩廣鄉村地面,交百姓自行造酒辦酒,每石輸鈔五兩。先是,盧世榮秦:“大都酒課,日用米千石。以天下之眾,比京師當居三分之二,酒課當日用米二千石。今各路總計日用米三百六十石而已,其奸欺隱盜如此,安可不禁。臣等已責各官增舊課二十倍,有不如數者重治其罪。”世祖方委任世榮,不以為苛急也。至是,罷榷酤法,聽民自造,增課鈔一貫為五貫云。
二十九年,阿老瓦丁言:“杭州歲辦二十七萬余錠,湖廣、龍興歲辦止九萬錠。請減杭州歲課十分之二,交湖廣、龍興、南京三行省分辦。”從之。
大德五年,定犯界賣酒,仍依斷決追罰舊例,十瓶以下罰鈔一十兩,決二十七。十瓶以上,罰鈔四十兩,決四十七。酒雖多,止杖六十,罰鈔五十兩。其酒給還原主,仍勒令出境。八年,大都酒課提舉司設糟房一百所。九年,并為三十所,每所一日所醞,不得過二十五石。十年,增三所。至大三年,又增為五十四所。
延祐六年,常德路副達魯花赤哈琳言:“竊維圣朝,推好生之仁,刑廣恤加之意,法貴得中,刑宜從薄。始立榷酤之時,官設酒庫,出備米曲工本,造酒發賣。百姓不得私自醞造,亦猶鹽揚支用官本,灶戶煎鹽發賣辦課,故犯酒禁者與犯鹽之法同。已后廢榷酤之法,酒醋課程散入民間恢辦,諸人皆得造酒。有地之家,納門攤酒課者,許造酒食用。造酒發賣者,止驗米數赴務投稅。其造賣而不稅者,是與匿稅無異。今官司往往將犯人依例決杖七十,籍沒一半財產。若富有之家,安肯吝惜稅錢,當此重罪。皆因比年水旱相仍,貧民生計艱難,造酒私賣,以資過活。愚而無知,妄思漏稅,事發到官,無論升斗之末,一體科斷。雖有籍沒之名,其實貧家小戶并無財產。況犯私茶者,止斷沒所犯貨物,以此較之,輕重似覺不倫。今后有匿酒稅者,如蒙減輕,依匿稅例科斷,似用法得中,不失恤刑之美意矣。”部議從之。其歲課之數,惟天歷三年有籍可征:
酒課
腹里,五萬六千二百四十三錠六十七兩。
遼陽,二千二百五十錠十一兩。
河南,七萬五千七十七錠十一兩。
陜西,一萬一千七百七十四錠三十四兩。
四川,七千五百九十錠二十兩。
甘肅,二千七十八錠三十五兩。
云南,貝八二十萬一千一百十七錠。
江浙。十九萬六千六百五十四錠二十一兩。
江西,五萬八千六百四十錠十六兩。
湖廣,五萬八百四十八錠四十九兩。
醋課:
腹里,三千五百七十六錠四十八兩。
遼陽,三十四錠二十六兩。
河南,二千七百四十錠三十六兩。
陜西,一千五百七十三錠三十九兩。
四川,六百十六錠十二兩。
江浙,一萬一千八百七十錠十九兩。
江西,九百五十錠二十四兩。
湖廣,一千二百三十一錠二十七兩。
榷茶。始于世祖至元五年,用運使白賡言,榷成都茶,于京兆、鞏昌置局發賣。私賣者,其罪與私鹽同。六年,始立西蜀四川監榷茶場使司掌之。
十二年,既平宋,復用左丞呂文煥言,榷江西茶。以宋會子五十貫準中統鈔一貫。十三年,定長引短引之法,以三分取一。長引,每引計茶一百二十斤,收鈔五錢四分二厘八毫。短引,計茶九十斤,收鈔四錢二分八毫。是歲,征一千二百余錠。十四年,取三分之半,增至二千三百余鍵錠。十五年,運使木八刺管辦,長引增收鈔一兩八分五厘六毫,短引增收鈔八錢四分五厘六毫,辦鈔六千六百余錠。
十七年,用運使盧世榮言,革去長引,止用短引,末茶每引收鈔二兩四錢九分,草茶收鈔二兩二錢四分。又創立門攤食茶課程一千三百六十余錠,每歲添荅入額。是年,增至一萬九千八百余錠。十八年,定販茶者赍公據赴茶司繳納,倒給茶引,赍引賣茶。賣畢,限三日內繳引,即時批抹。逾跟匿而不繳,杖六十。因而冒用或改抹增添及引不隨茶者,亦同私茶斷。是年,增額至二萬四千定。十九年,置官局于江南,令販客賣引,通行貨賣。
二十一年,江州榷茶都轉運使廉恂言:“本司至二十年,茶課年終辦到二萬八千定。若于本司每年納賣三十五萬引上,每草茶一引,元價二兩二錢四分,添鈔一兩九分,每引作三兩三分,末茶二兩四錢九分,添鈔一兩一分,每引作三兩五錢,周歲約辦鈔二萬四千錠。加販茶客四千定,計二萬八千定,已過盧運使數目,卻將食茶課程革去,如此恢辦,庶免百姓食茶攪擾之害,課亦不虧。”中書省議從之。二十二年,令襄陽、真州、廬州、淮安州、陽邏渡等處關防,勿令江南茶貨渡江,侯腹里路分,將無引茶貨賣絕,再放行。二十三年,又以李起商言,每引增至鈔五貫。是年,征至四萬余錠。二十四年,申嚴私茶之禁。
二十五年,尚書省奏頒榷茶條面,
一,茶課,依茶引向條畫施行。
一,綱船,官司不得拘撮。
一,舊引依限赴官司繳納,每季申報尚書省照勘。
一,官史軍民諸色頭目人等,無得虛樁煽惑,沮壞見辦課程。
一,茶園,不得縱頭匹損壞。
一,除職官外,其余運司合差人員,選有行止、有家業者充之。
一,差官巡綽,出給差札者,不得夾帶私茶。
一,依舊例,管民正官充提點官。
一,元認課額及額外增羨,須盡實到官,如有虧負,勒令賠償,更行治罪。
一,蒙古萬戶千戶頭目人等。無得非理婪索榷茶司酒食嫩花符物。
是年,改立江西都督轉運司。二十六年,阿里渾薩里、葉李符增引稅為十貫。三十年,又改江南茶法,凡管茶提舉司十六所,罷其課少者五。先是,茶引之外,又有茶由,以給零賣者,每由茶九斤,收鈔一兩。至是,自二斤至三十斤,分為十等焉。
元貞元年,有獻利者言:“舊法,江南茶商至江北者,又稅之。其在江南賣者,亦宜更稅如江北之例。”中書戶部議堆江南三千錠,不更稅。是年,額至八萬三百錠。至大四年,增額至十七萬一千一百三十一錠。皇慶二年,更定江南茶法,又增至十九萬二千八百六十余錠。
延祐五年,前江商茶運副法忽魯丁言:“所辦茶課,以二十萬錠為額。每引一道,舊例官錢十兩,今通作中統鈔十五兩。批驗每引,舊例官錢一錢,今通增作中統錢一錢五分。茶由每引,舊例官錢一錢一分一厘一毫二絲,今通增作中統鈔一錢六分六厘六毫八絲。如此減引添錢,必可增至三十萬錠。”中書戶部議:“每歲量發引目一百萬道,每引添中統鈔二兩五錢,通作十二兩五錢,作額恢辦。”敕從之。法忽魯丁又言:“運司止是親榷江、興二路,其余課鈔,系各處提舉司,并有帶辦,徑赴各行省繳納。宣將運裁罷。”部議恐虧兌課額,不允。七年,又增至二十八萬九千二百十一錠。較至元十三年課額,增二十余倍焉。天歷二年歲額與延祐同。
后至元二年,江西茶運司同知萬家驢言:“本司歲辦課額二十八萬九千三百余錠。除門攤批驗鈔外,茶引一百萬張,為鈔二十五萬錠。木茶自有官卸筒策閣坊,其零斤草茶由帖,每年印造一千三百八萬五千二百八十九斤。茶引一張,照茶九十斤,客商興販。其小民買食及江南廣東去處零斤采賣,皆須有帖券賣茶由。至于夏秋,茶由已絕,民間闕用。以此考之,茶由數少課輕,便于民用而不敷。每歲合印茶由,以十分為率,量增二分,計二百六十一萬七千五十八斤。依引目內官茶,每斤收鈔一錢三分八厘八毫八絲,計增七千二百六十九定七兩,比較減去引目二萬九千七十六張,庶幾引不停閑,茶無私積。“中書省如所議行之。
至正二年,監察御史李宏言,“榷茶之制,古所未有。自唐以來,其法始備。國胡既于江州設立榷茶都轉運司,仍于各路出茶之地設立提舉司七處,專任散據賣引,規辦國課,莫敢誰何,每至十二月初,差人勾集各處提舉司官吏,關領次年據引。及其到司,旬月之間,司官不能偕至,吏貼需求,各滿所欲,方能給付據引。此時春月已過,及還本司,方欲點對給做,又有分司官吏,到各處驗戶放據賣引。每引十張,除正納官課一百二十五兩外,又取要中統鈔二十五兩,名為搭頭事例錢,以為分司官吏饋贐之資。提舉司量以榷茶為名,其實不能專散據賣引之任,不過為運司官吏營辦資財而已。既見分司官吏所為若是,亦復仿效遷延。及茶戶得據還家,已及五六月矣。中間又存留茶引二三千本,以茶戶消乏為名,轉賣與新興之戶,每據又多取中統鈔二十五兩,上下分派,各為己私。不知此符之錢。自何而出?其為茶戶之苦,有不可言。至如得據在手,碾磨方興,吏卒踵門催并初限。不知茶未發賣,何從得錢?間有充裕之家,必須別行措辦。其力薄者,例社拘監,無非典鬻家私,以應官限。及終艱,不足備上司緊迸重復勾追,非法苦楚。此皆由運司給引之遲,分司苛取之過,茶戶本圖求利,反受其害,日見消乏逃亡,情實堪憫。今若申明舊制,每歲正月須要運司盡特據引給付提舉司。隨時派放,無得停留在庫,多收分例,妨誤造茶時月,如有過期,別行定罪,違者從肅政廉訪司依例糾治,如此庶茶司少革貪黷之風,茶戶免損乏之害。“中書省以其言切直。移咨江西行省,委官與茶運司講究,如果便益,依所言行之。
世祖定江南。凡江浙、閩、粵濱海之地,與外番互市,以市舶官主之,大抵因朱之舊法。其貨以十分取一,粗者十五分取一。至元十四年,立市舶司于泉州,以福州行省忙古斛領之。立市舶司于慶元、上海、激浦,以安撫使楊發領之。每歲招集舶商貿易。次年回帆,依例抽解,然后聽其貨賣。
十七年,上海市舶司招船提控王楠上言:“泉、福等路商船,販吉布條鐵等物,其稅額不宜與番貨等。”乃定雙抽、單抽之法,番貨雙抽,土貨單抽。十九年,又用中書左丞耿仁言,以鈔易鋼錢,令市舶可以錢易海外金珠貨物,仍聽舶戶通販抽分。二十年,復定抽分之法。是年,忙古斛言,舶商皆以金銀易香木。乃下令禁之,惟鐵不禁。
二十三年,市舶司盧世榮請出系官錢萬定,自具船給本,選賈人至海外貿易諸貨。其歷獲之息,以十分為卒,官取其七,賈人得其三。凡權勢之家,不得用已錢為番賈,犯者罪之,仍籍其家產之半。禁海外貿易者,毋用銅錢。是年,以市舶司隸泉府監,改廣東轉運市舶提舉司為鹽課市舶司。未幾,復置焉。二十五年,又禁廣州官民,毋得運米至占城諸番。二十六年,沙不丁上市舶司歲獻珠四百斤金三千四百兩,命貯之以待貧乏者。
二十八年,令市舶驗貨抽分。是年,中書省定抽分之數及漏稅法,凡商賈販泉、福等路,已抽之物,于本省有市舶司之地賣者,細色于二十五分之中取一,粗色于三十分之中取一,免其納稅;其就市舶司買者,止于賣處收稅,而不再抽。漏舶貨物,依例斷沒。
三十年,中書省臣奏:舊紀三十年,行大司農司燕公楠、翰林學士承旨留夢炎言:“杭州、上海、澉浦、溫州、慶元、廣東、泉洲置市舶司,惟泉州物貨三十分抽一,余皆十五抽一。乞以泉州為例。”從之。錯誤殊甚,今不取。訪聞有留狀元稱知市舶事例,又前行大司農司丞李璮顏報到亡宋抽分市舶則例,今會集各處行省官、行泉府司官并留狀元及李璮顏同議,擬整治市舶司條律,奏請施行:
一,定例抽分,粗貨十五分取一分,細貨十分取一分,并依泉州現行體例,從市舶司司更于抽訖貨物內,以三十分為率,抽舶稅一分,聽舶商住便貿易。
一,權豪富戶入番貿易者,與商賈一例抽分,匿者罪之,錢物斷沒,以三分之一與首告人充賞。
一,行省、行泉府司、市舶諸官吏,交舶商捎帶私錢貿易,匿不抽分者,與上同。
一,市舶內如有進呈貴細貨物,應由行省移咨中書省奏聞,不得影射隱瞞,違者罪之。
一,僧、道、也里可溫、答失蠻人夾帶商賈過番販賣,如無許免抽分明諭,仍依例抽分,違者罪之。
一,舶商所領公憑,明填所往何國,不許越投他處。如因風浪打往他國,就販賣貨物者,至回帆時,取間別無虛誑,依例抽分。
一,每船許帶小船一只,名曰柴子船。
一,商船遭風,準與消落憑驗,若誑言遭風等事,究間斷沒施行。
一,商人不請憑驗者,船物沒官,犯人杖一百七十。
一,舶商所募人等,市舶司申給文憑,五人為保。
一,商舶回帆,以物籍公驗納市舶司。
一,商舶雖赴市舶司抽分,而貨物有巧為藏匿者,即系漏籍,沒官斷罪。
一,金銀鍋鐵及男女口,并不許下海私販。
一,行下衙門不得將商船差占,有妨興販。
一,官吏知竹受賂,船客隱稅者,依條斷罪。
一,舶商及銷工人等,合行優恤,并與除免雜役。
一,番人將帶舶貨,從本國于公驗空紙內填寫姓名、物件、斤重,至市舶司依例抽分,仍差廉干正官發賣。將民間必用及不系急用物色,驗分數互相塔配,須通行發賣,限四月事畢。
一,行省、行泉府司、市舶司官須預期至抽解處,以待舶船到岸,依例抽收。一,市舶司輪派正官于舶船開岸之日,親行檢視,仍取檢視官結罪文狀施行。
三十一年,詔有司勿拘海舶,聽其自便。
元貞元年,以舶商隱漏物貨者多,命就海中逆而閱之。二年,禁海商以細貨于馬八兒、唄喃、梵答刺亦納三番國交易。別出鈔五萬定,令沙不丁等議規運之法。
大德二年,并澉浦、上海入慶元市舶司。是年,置制用院;七年,以禁商下海,罷之。
延枯元年,禁人下番,官自發船貿易,回帆之日,細物十分抽二,粗物十五分抽二。七年,禁入番將絲銀細物易于外國。
至治二年,復立泉州、慶元、廣東提舉司,申明市舶之禁。三年,聽海商貿易,歸征其稅。
泰定元年,諸海舶至者,止令行省抽分。三年,命有司依累朝呈獻例,給買寶貨者之直,天歷元年,以其耗蠹國用,禁之。
《新元史》節選閱讀理解
董俊,字用章,真定藁城人。少力田,長涉書史,善騎射。金貞祐間,邊事方急,藁城令立的募兵,射中者拔為將。獨俊一發破的,遂將所募兵迎敵。
太祖十年,國王木華黎南下,俊迎降。十四年,以勞擢知中山府事,佩金虎符。金將武仙據真定,諸城皆應仙。俊率眾夜入真定,逐仙走之。十五年春,中山府治中李全叛應仙。俊方屯曲陽,仙來攻,敗之黃山下,獻捷于木華黎。及仙以眾降,木華黎承制授俊龍虎衛上將軍,行元帥府事,屯藁城。俊謁木華黎曰:武仙奸黠,終不為我用,請備之。木華黎然其言,以俊為左副元帥,升藁城縣為永安州,號其眾為匡國軍,兵、民之事,一委于俊。二十年,仙果殺都元帥史天倪,據真定叛。俊以孤軍居反側間,戰士不滿千人。仙攻之,不能下,乃縱兵蹂民禾。俊呼語之曰:汝欲得民,而奪之食,無道賊不為也!仙慚而去。久之,俊復夜入真定,仙敗走,乃納史天倪弟天澤為帥。太宗四年,會諸軍圍精。明年,金主棄汴奔歸德,追圍之。金兵夜出薄諸軍于水,俊力戰死之。時年四十有八。
俊早喪父,事母以孝聞,待親故皆有恩意。克汴時,以侍其軸①為賢,延歸教諸子。嘗曰:射,百日事耳。《詩》《書》,非積學不通。屢誡諸子曰:吾一農夫,遭天下多故,徒以忠義事人,僅立門戶,深愿汝曹力田讀書,勿求非望為吾累也。臨陣,勇氣懾眾,立矢石間,怡然若無事者,雖中傷亦不為動。每慕馬援為人,曰:馬革裹尸,援固可壯。故戰必持矛先士卒。或諫,俊曰:我人臣也,敵在前,不死,乃就安避危乎!初,太宗即位,朝于行在,諸將獻戶口,各增數要利。吏請如眾,俊日:民實少,他日需求無應,必重斂以承命,是我獨利,而民日困也。藁城有三百余人克期作亂,事覺,戮其渠魁,余并釋之。深、冀二州妖人惑眾,圖不軌,連逮者數萬人,有司議當族。俊力請主者,但誅首惡。節度使劉成叛降武仙,俊下令曰:叛者成一人,余能去逆,即忠義士,吾畀其資產,仍奏官之。眾果相率來降。沃州天臺寨既降,他將利其子女,欲掠之。俊曰:城降而俘其家,仁者不為也。力止之。為政寬明,見人善治田廬,必曲加褒獎,有惰者,則怒罰之。故所部完實,民惟恐其去也。 (節選自《新元史》) 【注】①其軸:人名。
6.下列對原文有關內容的敘述和分析,不正確的一項是( )
A.金朝貞祐年間,藁城縣令比武招兵,董俊因箭術高超而被提拔為將領。元太祖十年,他迎降國王木華黎。
B.金將武仙被打敗后率眾投降,但后來又殺害元帥史天倪,憑借真定叛亂,董俊再次夜襲真定,打跑了他。
C.董俊特別孝順母親,對親戚朋友也都有恩惠,他獎賞善治田廬者,處罰懶惰者,所以百姓都不愿他離任。
D.董俊在處理藁城人預謀作亂、深冀二州妖人惑眾以及劉成反叛的案件中,都主張嚴辦首惡,不問脅從。
7.把文言文閱讀材料中畫橫線的句子翻譯成現代漢語。(10分)
(1)俊謁木華黎日:武仙奸黠,終不為我用,請備之。(5分)
(2)吾一農夫,遭天下多故,徒以忠義事人,僅立門戶,深愿汝曹力田讀書,勿求非望為吾累也。(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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