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元史》卷十四·本紀第十四
○成宗下
三年春正月癸未朔,暹國、羅斛國及沒剌由諸番來貢方物。賜暹世子虎符。庚寅,遣使問民疾苦。除本年內郡包銀、俸鈔。免江南夏稅十之三。增小吏俸。置各路惠民局。封藥木忽兒為定遠王。辛卯,命御史臺鞠浙西廉訪使王遇贓罪。壬辰,杖流商麗藩臣趙仁規于安西,崔沖紹于鞏昌。工部尚書也先帖木兒、翰林待制貨汝舟赍詔諭商麗王王日臣,自今命官有罪,毋輒行殺戮。癸巳,哈剌哈孫為中央左丞相。是月,詔中外軍官奧魯官撫養軍人,不得妄有科配。置各路管民官。招誘新附軍人逃竄者,限百日內出首免罪。
二月癸丑朔,車駕辛柳林。丁巳,罷四川、福建等處行中書省,陜西行御史臺,江東、荊南、淮西三道宣慰司,立四川、福建宣慰司都元帥府,陜西漢中追肅政廉訪司。壬申,加號解州鹽池神惠康王曰廣濟,資寶王曰永澤,泉州海神曰護國民明著天妃,鹽官州海神曰靈感宏祜公,吳大夫伍員曰忠孝威惠顯圣王。金齒蠻來貢方物。庚辰,車駕幸上都。
三月癸巳,緬國世子信合八的`奉表來謝,賜衣遣之。補陀僧一山赍詔使曰本,諭以通好息民之纛。日本人不報。甲午,命何榮祖等更定律令。
夏四月庚午,申嚴江浙、兩淮私鹽之禁。己卯,禮部尚書月古不花為中書左丞。
五月丙申,海南速古臺諸番來貢方物。庚子,復立征東行中書省,闊里吉思為平章政事,耶律希逸為左丞。
六月癸丑,罷大名路黃河故追田租。
秋七月丙申,淮安等縣蝗,在地者為鹙啄食,飛者鹙擊殺之。詔禁輔鹙,著為令。
八月己酉朔,曰應食,不食。
九月癸未,車駕幸古柵,受諸王、百官賀圣誕。癸巳,罷括江南手號軍。己亥,車駕至自上都。
冬十月戊申朔,有事于太廟。壬子,冊立伯牙吾氏為皇后。甲寅,復立海北海南道肅政廉訪司。
十一月戊子,釋罪囚二十人。
十二月癸酉,禁輛天鵝、此鳥老鳥。
四年春正月辛丑,詔蒙古都元帥也速帶兒勿擅決重刑。癸卯,復淮東漕渠。
二月丁未朔,日有食之。丙辰,皇太后崩。甲戌,罷稱海屯田,改置于阿札之地。乙亥,車駕幸上都。置西京太和嶺屯田。丙子,命李庭提調諸衛屯田。
夏四月丙辰,置五條河屯陽。丁巳。緬國遣使進白象。戊午,中書省斷事官不蘭奚為中書平章政事。
五月癸未,諭集賢大學士阿魯渾撒里等曰:“集賢、翰林乃養老之地,自今滿秩者遷官,勿令輒去。”
六月己酉,立緬國王子窟麻剌哥撒八為緬國王。壬子,高麗國王王日臣來朝。丙辰,太傅月赤察兒為太師,中書右丞相完澤為太傅。丁巳,御史中丞不忽木卒,貧無以葬。賜銀五百錠。甲子,立耽羅總管府。暹、爪哇、吊吉而、蘸八等國遣使來朝。
秋七月甲戌朔,上皇太后尊謚曰徽仁裕圣皇后。乙酉,緬國阿散可也遣其弟者蘇等九十一人來貢方物。詔者蘇赴上都,余留安慶。
八月癸卯朔,阿魯渾薩里為中書平章政事。
閏月庚子,車駕至自上都,中書右丞駕仁杰為平章政事。
九月甲子,改中御府為中政院。
冬十月癸酉朔。有事于太廟。
十一月壬寅朔,詔免兩都、隆興路大德五年絲銀、稅糧,附近養駝馬諸郡免稅糧十之三,其余免十之二,徒罪減半,杖以下釋之。江北荒用,耕種者收稅展限一年,著為令。敕中書省定鹽法條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