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會(huì)要卷十三
親饗廟
太宗二。 貞觀三年正月十日。上有事于太廟。十七年四月十一日。親謁太廟。謝承干之過。
蘇冕曰。貞觀六年。監(jiān)察御史馬周上疏云。陛下踐阼已來。宗廟之享。未曾親事。遂使大唐一代之史。不書皇帝入廟之事。將何以貽厥孫謀。垂則來葉。且貞觀三年。已親饗廟矣。未知何事。致此不同。
高宗四。 永徽三年正月十八日。干封元年四月八日。總章元年十一月十九日。儀鳳二年正月十四日。中宗一。 神龍?jiān)晔辉铝铡SH饗太廟。相王與左羽林將軍李多祚參乘。侍御史王覿上疏諫曰。多祚夷人。有功于國。適可加之寵爵。豈宜逼奉至尊。將帝弟以連衡。與吾君而共輦。誠恐萬方之人。不允所望。昔漢文帝引趙談驂乘。袁盎伏車之前曰。臣聞天子所以共六尺輿者。皆天下英豪。今漢雖乏人。陛下獨(dú)奈何與刀鋸之余共載。于是斥而下之。多祚雖無趙談之累。亦非卿相之重。不自循省。無聞固讓。豈國乏良輔。更無其人。史官所書。將示于后。何袁盎之強(qiáng)諫。獨(dú)微臣之不及。
睿宗一。 景云三年正月一日。
元宗七。 先天元年十月四日。開元六年十月六日。時(shí)有司撰儀注。祔祭之日。車駕發(fā)宮。上謂宰臣曰。祭先齋。所以齊心也。據(jù)儀注。祭之日。發(fā)大明宮。又質(zhì)明行事。縱侵星早發(fā)。猶是移辰方到。質(zhì)明之禮。其可及乎。又朕不宿齋宮。即安正寢。情所不敢。宜于齋所設(shè)齋宮。五日赴行宮宿。六日質(zhì)明行事。庶合于禮。宋璟等稱圣情深至。請(qǐng)即施行。詔有司改定儀注。六日。上自齋宮步詣太廟。十七年十一月四日。告巡陵也。皇帝乘玉輅。百官乘馬侍從。禮畢。乘馬還宮。初。儀注自大次施褥至殿前。有敕一切不許。及皇帝之出也。履地而行。禮畢。祀行神于西門。天寶元年二月十八日。六載正月十七日。十載正月九日至十日。赦文云。自今已后。攝祭薦享太廟。其太尉行事。前一日致齋。具羽儀鹵簿公服引入。親授祝版。仍赴齋所。十三載二月八日。上高祖徽號(hào)。
肅宗二。 干元元年四月三日。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代宗一。 廣德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德宗四。 建中元年正月四日。貞元元年十月十日。六年十一月七日。九年十一月九日。前一日。有敕至廟行禮。不得施褥。至敬之所。自合履地而行。至南郊亦宜準(zhǔn)此。
憲宗一。 元和。二年正月。上親薦獻(xiàn)太清宮。朝享太廟。初享諸室。備極誠敬。及享德宗順宗流涕鳴咽不自勝。侍臣及舉冊(cè)讀冊(cè)官等。皆相顧而感泣也。
穆宗一。 長(zhǎng)慶元年正月。
敬宗一。 寶歷元年正月。
文宗一。 太和三年十一月。
武宗二。 會(huì)昌元年正月。五年正月。
宣宗一。 大中元年正月。
懿宗二。 咸通元年十一月。四年正月。
僖宗一。 干符元年十一月。
昭宗二。 龍紀(jì)元年十一月。天復(fù)元年四月。
禘祫上
上元三年十月三日。有司將祫享于太廟。時(shí)議者以禮緯三年一祫。五年一禘。公羊傳云。五年一禘。而再殷祭。兩文互異。莫能決斷。太學(xué)博士史元璨議曰。按禮記正義。引鄭玄禘祫志云。春秋傳。僖公三十三年十二月薨。文公二年八月丁卯。大享于太廟。公羊傳云。大享者何。祫也。是三年喪畢。新君二年當(dāng)?shù)劇C髂甏骸6E于群廟。僖公宣公八年。皆有禘。則后禘去前禘五年。以此定之。則新君二年祫。三年禘。自爾之后。五年而再殷祭。則六年當(dāng)?shù)劇0四戤?dāng)禘。又昭公十三年。齊姬薨。至十三年喪畢當(dāng)?shù)劇槠角鹬畷?huì)。冬。公如晉。至十四年祫。十五年禘。傳云。有事于武宮是也。至十八年祫。二十年禘。二十三年祫。二十五年禘。昭公二十五年。有事于襄宮是也。如上所云。則禘已后隔三年祫。祫已后隔二年禘。此則有合禮經(jīng)。不違傳義。自此禘祫之祭。依元璨議。
開元十七年四月十日。禘享太廟九室。命有司攝行禮。初。唐禮祫序昭穆。禘各于其室。時(shí)禮官太常少卿韋絳奏曰。準(zhǔn)古禮。五年再殷祭。一祫一禘。其義合聚昭穆。定次序。又孔安國王肅等先儒。皆以為序昭穆。惟鄭玄旨云。禘各于其室。若如鄭玄。則與常享不異。恐鄭說謬于周經(jīng)。請(qǐng)依古禮如王肅等議。序列昭穆。許之。初。開元六年秋。睿宗皇帝喪畢。祫享于太廟。自后相承。三年一祫。五年一禘。各自紀(jì)年。不相通數(shù)。至二十七年。凡經(jīng)五禘七祫。其年夏。禘訖。冬又當(dāng)?shù)劇LWh曰。禘祫二禮。俱為殷祭。祫為合食祖廟。禘為禘序尊卑。仲先君逮下之慈。成群嗣奉親之孝。事異常享。有時(shí)行之。然而祭不欲數(shù)。數(shù)則瀆。亦不欲疏。疏則怠。故王者法諸天道。制祀典焉。烝嘗象時(shí)。禘祫如閏。五歲再閏。天道大成。宗廟法之。再為殷祭也。謹(jǐn)按禮記王制。周官宗伯。鄭玄批注。高堂所議。并云。國君嗣位。三年喪畢。祫?dòng)谔珡R。明年。禘于群廟。自爾以后。五年再殷。一祫一禘。漢魏故事。貞觀實(shí)錄。并用此禮。又按禮緯及魯禮禘祫注云。三年一祫。五年一禘。所謂五年而再殷祭也。又按白虎通及五經(jīng)通義。許慎異義。何休春秋。賀循祭議。并云。三年一禘。何也。以為三年一閏。天道小備。五年再閏。天道大備故也。此則五年再殷。通計(jì)其數(shù)。一禘一祫。迭相承矣。今太廟禘祫。各自數(shù)年。兩岐俱下。不相通計(jì)。或比年頻合。或同歲再序。或一禘之后。并為再祫。或五年之內(nèi)。驟有三殷。法天象閏之期。既違其度。五歲再殷之祭。數(shù)又不同。求之禮文。頗為乖失。說者或云。禘祫二禮。大小不侔。祭名有殊。年數(shù)相舛。祫以三紀(jì)殺六而合。禘以五斷至十而周。有茲參差。難以通計(jì)。竊以三祫五禘之說。本出禮緯。五歲再殷之?dāng)?shù)。同在其篇。會(huì)通二文,非相詭也。蓋以禘后置祫。二周有半。舉以全數(shù)。謂之三年。譬如三年一閏。只用三十二月。其禘祫異稱。各隨四時(shí)。秋冬為祫。春夏為禘。祭名雖異。為殷則同。譬如禴祠烝嘗。其禮一也。鄭玄謂祫大禘小。傳咸謂祫小禘大。肆陳之間。或有增減。通計(jì)之義。初無異同。蓋象閏之法。相傳久矣。惟晉代陳舒有三年一殷之議。自五年八年至十一年十四年。尋其議文所引。亦以象閏為言。且六歲再殷。何名象閏。五年一禘。又奚所施。矛盾之說。固難憑也。夫以法天之度。既有指歸。稽古之理。若茲昭著。禘祫二祭。通計(jì)明矣。今請(qǐng)以開元二十七年己卯四月禘。至辛巳年十月祫。至甲申年四月又禘。至丙戌年十月又祫。至己丑年四月又禘。至辛卯年十月又祫。自此五年再殷。周而復(fù)始。又祫禘之說。非惟一家。五歲再殷之文。既相師矣。法天象閏之理。大抵亦同。而禘后置祫。或近或遠(yuǎn)。盈縮之度。有二法焉。鄭玄宗高堂生。則先三而后二。徐邈之議。則先二而后三。謹(jǐn)按鄭氏所注先王之法。約三祫五禘之文。存三歲五年之序。以為甲年既禘。丁年當(dāng)?shù)劇<耗暧侄E。壬年又祫。甲年又禘。丁年又祫。周而復(fù)始。以此相承。祫后去禘十有八月而近。禘后去祫三十二月而遙。分析不均。粗于算矣。假如攻乎異端。置祫?dòng)谇铩t三十九月為前。二十一月為后。雖小有逾。其間尚偏。竊據(jù)本文。皆云象閏。二閏相去。則平分矣。兩殷之序。何不等耶。且又三年之言。本舉全數(shù)。二周有半。實(shí)概三年。于此置祫。不違文矣。何必拘滯。隔三年乎。蓋千慮一失。通儒之蔽也。徐氏之議。有異于是。研核周審。最為可憑。以為二禘相去。為月六十。中分三十。置一祫焉。若甲年夏禘。丙年冬祫。己年夏禘。辛年冬祫。有象閏法。毫厘不偏。三年一祫之文。既無乖越。五歲再殷之制。疏數(shù)又均。校之諸儒。義實(shí)長(zhǎng)久。今請(qǐng)依據(jù)。以定二殷。先推祭月。周而復(fù)始。時(shí)禮部員外郎崔宗之駁。下太常。令更詳舊議。太常又執(zhí)前議不改。中書令李林甫。又令集賢學(xué)士陸善經(jīng)。更加詳核。善經(jīng)以其議為允。于是太常卿韋絳奏曰。頃在四月。已行禘享。今指孟冬。又申祫祭。合食禮頻。恐違先典。臣忝在持禮。職司討論。輒據(jù)舊文。定其倫序。請(qǐng)以今年夏禘。便為殷祭之源。自此之后。禘祫相代。五年再殷。周而復(fù)始。其今年冬祫。準(zhǔn)禮合停。望令有司。但行時(shí)享。則嚴(yán)禋不黷。庶合舊章。從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