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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記》禮記·雜記
諸侯行而死于館,則其復如于其國。如于道,則升其乘車之左轂,以其綏復,其輤有裧,緇布裳帷,素錦以為屋而行。至于廟門,不毀墻遂入,適所殯,唯輤為說,于廟門外。
大夫士死于道,則升其乘車之左轂,以其綏復。如于館死,則其復如于家。大夫以布為輤而行,至于家而說輤,載以輲車,入自門,至于阼階下而說車,舉自阼階,升適所殯。士輤,葦席以為屋,蒲席以為裳帷。
凡訃于其君,曰:“君之臣某死。”父母妻長子,曰:“君之臣某之某死。”君訃于他國之君,曰:“寡君不祿,敢告于執事。”夫人,曰:“寡小君不祿。”大子之喪,曰:“寡君之適子某死。”大夫訃于同國,適者曰:“某不祿。”訃于士,亦曰:“某不祿。”訃于他國之君,曰:“君之外臣寡大夫某死。”訃于適者,曰:“吾子之外私寡大夫某不祿,使某實。”訃于士,亦曰:“吾子之外私寡大夫某不祿,使某實。”士訃于同國大夫,曰:“某死。”訃于士,亦曰:“某死。”訃于他國之君,曰:“君之外臣某死。”訃于大夫,曰:“吾子之外私某死。”訃于士,亦曰:“吾子之外私某死。”
大夫次于公館以終喪。士練而歸,士次于公館。大夫居廬,士居堊室。
大夫為其父母兄弟之未為大夫者之喪,服如士服。士為其父母兄弟之為大夫者之喪,服如士服。
大夫之適子,服大夫之服。
大夫之庶子為大夫,則為其父母服大夫服,其位與未為大夫者齒。
士之子為大夫,則其父母弗能主也,使其子主之。無子則為之置后。
大夫卜宅與葬日,有司麻衣,布衰,布帶,因喪屨,緇布冠不蕤,占者皮弁。如筮,則史練冠長衣以筮。占者朝服。
大夫之喪,既薦馬,薦馬者哭踴,出乃包奠,而讀書。
大夫之喪,大宗人相,小宗人命龜,卜人作龜。
內子以鞠衣,褒衣,素沙,下大夫以襢衣,其余如士。復,諸侯以褒衣,冕服,爵弁服。夫人稅衣揄狄,狄稅素沙,復西上。
大夫不揄絞,屬于池下。
大夫附于士,士不附于大夫,附于大夫之昆弟。無昆弟則從其昭穆,雖王父母在亦然。婦附于其夫之所附之妃,無妃則亦從其昭穆之妃。妾附于妾祖姑,無妾祖姑則亦從其昭穆之妾。男子附于王父則配,女子附于王母則不配。公子附于公子。
君薨,大子號稱子,待猶君也。
有三年之練冠,則以大功之麻易之。唯杖屨不易。
有父母之喪,尚功衰,而附兄弟之殤,則練冠附于殤,稱陽童某甫,不名神也。
凡異居,始聞兄弟之喪,唯以哭對可也。其始麻,散帶绖,未服麻而奔喪,及主人之未成绖也,疏者與主人皆成之,親者終其麻帶绖之日數。
主妾之喪,則自祔。至于練祥,皆使其子主之。其殯,祭,不于正室。
君不撫仆妾。
女君死,則妾為女君之黨服。攝女君,則不為先女君之黨服。
聞兄弟之喪,大功以上,見喪者之鄉而哭。
適兄弟之送喪者弗及,遇主人于道,則遂之于墓。
凡主兄弟之喪,雖疏亦虞之。
凡哭服未畢,有吊者則為位而哭,拜,踴。
大夫之哭大夫弁绖,大夫與殯亦弁绖。
大夫有私喪之葛,則于其兄弟之輕喪則弁绖。
為長子杖,則其子不以杖即位。
為妻,父母在,不杖不稽顙。母在,不稽顙;嬚,其贈也拜。
違諸侯,之大夫,不反服。違大夫,之諸侯,不反服。
喪冠條屬,以別吉兇。三年之練冠,亦條屬右縫。小功以下,左,緦冠繰纓。
大功以上散帶。
朝服十五升去其半而緦,加灰錫也。
諸侯相襚,以后路與冕服,先路與褒衣不以襚。
遣車視牢具,疏布輤,四面有章,置于四隅。
載粻,有子曰:“非禮也。喪奠,脯醢而已。”
祭稱孝子孝孫,喪稱哀子哀孫。
端衰,喪車,皆無等。
大白冠,緇布之冠,皆不蕤。委武玄縞而后蕤。
大夫冕而祭于公,弁而祭于己。士弁而祭于公,冠而祭于己。士弁而親迎,然則士弁而祭于己可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