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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學常識之王安石變法

時間:2024-04-11 17:15:38 林惜 國學常識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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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學常識之王安石變法

  王安石變法,是北宋宋神宗時以王安石為首的改革派的一次政治改革。變法自熙寧二年(1069年)開始,至元豐八年(1085年)宋神宗去世結束,故亦稱熙寧變法、熙豐變法。以下是小編整理的國學常識之王安石變法相關資料,歡迎閱讀!

國學常識之王安石變法

  王安石簡介

  王安石(1021年12月18日-1086年5月21日),字介甫,號半山,漢族,臨川(今江西撫州市臨川區)人,北宋著名的思想家、政治家、文學家、改革家。

  慶歷二年(1042年),王安石進士及第,歷任揚州簽判、鄞縣知縣、舒州通判等職,政績顯著。熙寧二年(1069年),任參知政事,次年拜相,主持變法。因守舊派反對,熙寧七年(1074年)罷相。一年后,宋神宗再次起用,旋又罷相,退居江寧。元佑元年(1086年),保守派得勢,新法皆廢,郁然病逝于鐘山(今江蘇南京),謚號文,故世稱王文公。

  王安石變法歷時16年,雖然遭到了守舊派的強烈反對,并且隨著宋神宗的病亡戛然而止,但客觀上促進了社會生產的發展。尤其是宋廷財政有了很大的改善,由宋神宗剛即位時的百年之積,惟存空簿,到后來的中央積蓄錢粟數十百巨萬,可以支二十年之用,積貧積弱局勢有所改觀。

  王安石在文學中具有突出成就。其散文論點鮮明、邏輯嚴密,有很強的說服力,充分發揮了古文的實際功用;短文簡潔峻切、短小精悍,名列唐宋八大家。其詩學杜得其瘦硬,擅長于說理與修辭,晚年詩風含蓄深沉、深婉不迫,以豐神遠韻的風格在北宋詩壇自成一家,世稱 王荊公體。有《王臨川集》、《臨川集拾遺》等存世。

  王安石變法:

  治平四年(1067年),宋神宗即位,因久慕王安石之名,起用為江寧知府,旋即詔為翰林學士兼侍講,從此王安石深得神宗器重。

  熙寧元年(1068年)四月,宋神宗為擺脫宋王朝所面臨的政治、經濟危機以及遼、西夏不斷侵擾的困境,召見王安石。王安石提出治國之道,首先要確定革新方法;勉勵神宗效法堯舜,簡明法制。神宗認同王安石的相關主張,要求其盡心輔佐,共同完成這一任務。

  王安石隨后上《本朝百年無事札子》,闡釋宋初百余年間太平無事的情況與原因,指出當時危機四伏的社會問題,期望神宗在政治上有所建樹,認為大有為之時,正在今日。

  熙寧變法

  熙寧二年(1069年),宋神宗任命王安石為參知政事,王安石提出當務之急在于改變風俗、確立法度,提議變法,神宗贊同。

  為指導變法的實施,設立制置三司條例司,由王安石和陳升之共同掌管。王安石委任呂惠卿承擔條例司的日常事務,派遣提舉官四十多人,頒行新法。

  熙寧三年(1070年),王安石任同中書門下平章事,位同宰相,在全國范圍內推行新法,開始大規模的改革運動。所行新法在財政方面有均輸法、青苗法、市易法、免役法、方田均稅法、農田水利法;在軍事方面有置將法、保甲法、保馬法等。

  熙寧四年(1071年),頒布改革科舉制度法令,廢除詩賦詞章取士的舊制,恢復以《春秋》,三傳明經取士。同年秋,實行太學三舍法制度。

  新舊黨爭

  變法伊始,王安石對神宗提出奸佞之論,建議神宗要辨別小人并加以懲處。

  新法頒布后,王安石擢拔浦城、呂惠卿、章惇、蔡確等多人,參與變法的實施。

  王安石變法的目的在于富國強兵,借以扭轉北宋積貧積弱的局勢。然而變法觸犯了保守派的利益,遭到保守派的反對。法令頒行不足一年,圍繞變法,擁護與反對兩派就展開了激烈的論辯及斗爭。

  御史中丞呂誨控訴王安石變法十大過失,神宗貶為地方官,王安石舉薦呂公著代替其職。韓琦上疏規勸神宗停止青苗法,在反對派的巨大壓力下,神宗打算同意,執政曾公亮、陳升之等乘機附和,王安石雖多方辯駁,神宗仍然認為應聽取各方面的建議。隨后,王安石稱病在家,繼而請求辭官歸隱。韓絳等規勸,神宗挽留王安石,王安石遂陳數朝廷內外諸官互相依附勾結的情況,進言神宗要不畏流俗,心懷天下。

  御史劉述、劉琦、錢豈頁、孫昌齡、王子韶、程顥、張戩、陳襄、陳薦、謝景溫、楊繪、劉摯,諫官范純仁、李常、孫覺、胡宗愈都因為與王安石意見不合,相繼離開朝廷。王安石很快提升秀州推官李定任御史。知制誥宋敏求、李大臨,御史林旦、薛昌朝、范育彈劾李定違背孝道, 皆被罷出朝廷。其后,呂惠卿因父親去世離開朝廷,王安石便對曾布委以重任,對他非常信任。

  熙寧三年(1070年),司馬光三次寫信給王安石(《與王介甫書》),列舉實施新法弊端,要求王安石廢棄新法,恢復舊制。王安石回信(《答司馬諫議書》),對司馬光的指責逐一反駁,并批評士大夫階層的因循守舊,表明堅持變法的決心。隨后神宗欲起用司馬光任樞密副使,司馬光趁機復議廢止新法,神宗沒答應,司馬光遂辭職離京。

  熙寧四年(1071年),開封百姓為逃避保甲,出現自斷手腕現象,知府韓維報告朝廷,王安石認為施行新政,士大夫尚且爭議紛紛,百姓更容易受到蠱惑。神宗則認為應聽取百姓之言。

  罷相始末

  熙寧七年(1074年)春,天下大旱,饑民流離失所,群臣訴說免行錢之害,神宗滿面愁容,欲罷除不好的法令。王安石認為天災即使堯舜時代也無法避免,派人治理即可。監安上門鄭俠反對變法,繪制流民旱災困苦圖獻給神宗,并上疏論新法過失,力諫罷相王安石。

  同年四月,慈圣和宣仁兩位太后亦向神宗哭訴王安石亂天下。宋神宗對變法也產生了懷疑,罷免了王安石的宰相職務,改任觀文殿大學士、知江寧府,從禮部侍郎超九轉而為吏部尚書。

  王安石罷相后,奏請皇帝讓呂惠卿任參知政事,又要求召韓絳代替自己,二人堅持王安石制定的成法。呂惠卿掌握大權后,擔心王安石回朝,借辦理鄭俠案件的機會陷害王安石的弟弟王安國,又興起李士寧案件來傾覆王安石。韓絳覺察到呂惠卿的用意,秘密奏請召回王安石。

  熙寧八年(1075年)二月,王安石再次拜相。同年,王安石《三經義》寫成,加封為尚書左仆射兼門下侍郎,呂惠卿外調為陳州知州。王安石復相后得不到更多支持,加上變法派內部分裂嚴重,新法很難繼續推行下去。

  元豐二年(1079年),再次被任命為左仆射、觀文殿大學士,改封荊國公。

  病逝江寧

  元豐八年(1085年),神宗去世,宋哲宗趙煦即位,改元元佑,太皇太后高氏垂簾聽政。高太后在神宗時就強烈反對變法,聽政后立即起用司馬光為相,司馬光提出以母改子,全面廢除新法(史稱元佑更化)。

  元佑元年(1086年)四月,王安石病逝,葬于江寧半山園,謚號文。

  王安石變法的主要成就及其影響:

  變法革新

  王安石變法的根本目的,是要改變北宋積貧積弱的局面,增強對外防御,對內彈壓的能力,以鞏固和加強封建統治。從新法次第實施,到新法為守舊派所廢罷,其間將近十五年。在這十五年中,每項新法在推行后,雖然都不免產生了或大或小的弊端,但是,基本上都能收到一些效果,富國強兵的效果是十分顯著的。

  積貧局面的改變

  政府財政收入大幅增長。通過一系列理財新法的實行,國家增加了青苗錢、免役寬剩錢、市易息錢等新的財政收入項目,在發展生產、均平賦稅的基礎上,財政收入有了明顯的增加,國庫充裕,宋神宗年間國庫積蓄可供朝廷二十年財政支出。

  新法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豪強地主的兼并勢力,青苗法取代了上等戶的高利貸,限制了高利貸對農民的盤剝;方田均稅法限制了官僚和豪紳大地主的隱田漏稅行為;市易法使大商人獨占的商業利潤中的一部分收歸國家,打擊了大商人對市場的操縱和壟斷;免役法的推行使農戶所受的賦稅剝削有所減輕,大力興建農田水利工程,對農業生產的發展發揮了巨大作用,社會經濟發展,人民負擔減輕,呈現了百年來不曾有過的繁榮景象。

  積弱局面的改善

  改變積貧積弱的現象是王安石變法的總方針,富國強兵是變法的總目的。通過強兵之法的推行,積弱局面得以緩解,北宋國力有所增強。保甲法的推行,加強了農村的封建統治秩序,維護了農村的社會治安,建立了全國性的軍事儲備,并節省了大量訓練費用;裁兵法提高了 軍隊士兵素質;將兵法改變了兵將分離的局面,加強了軍隊戰斗力;保馬法使馬匹的質量和數量大大提高,同時政府節省了大量養馬費用;軍器監法增加了武器的生產量,質量也有所改善。

  歷史背景

  三冗危機

  北宋立國后,為了防止地方割據,便收歸行政權、財權、軍權,并采用分化事權的方式,維護中央集權;政治上,實行文人治國,軍事上,奉行守內虛外。

  宋初,為削弱官員的權力,實行一職多官,但設官分職尚有定數。自宋真宗時起,朝廷關于官員致仕的詔令日見增多,至宋仁宗時,更是三令五申。同時,由于大興科舉、采用恩蔭制、奉行“恩逮于百官唯恐其不足”的籠絡政策,導致官員多貪戀權位,官僚機構龐大而臃腫(“冗員”)。為穩定社會秩序,抵御北方民族的南侵,宋初實行“養兵”之策,形成了龐大的軍事體系;同時,為了防止武將專權,實行“更戍法”,使得兵將不相習,兵士雖多但不精,對外作戰時處于不利地位(“冗兵”)。軍隊、官員的激增,導致財政開支的增加,使得本就拮據的政府財政更加入不敷出,再加上統治者大興土木、修建寺觀等,形成了“冗費”。

  冗兵、冗官,加上最高統治集團的大肆揮霍,使宋王朝的消費逐年增加。據《宋史·食貨志》載,宋真宗天禧五年(1021),全國收入15,085萬余,支出12,677萬余。宋仁宗皇祐元年(1049),全國收入12,625萬余,“而所出無余”。到宋英宗治平二年(1065),財政已出現赤字。當年,全國收入11,613萬余,支出12,034萬余,非常支出1,152萬余,竟然短缺近1,500萬(單位均為貫、石、匹、兩等)。國家財政年年虧空,不斷“發諸宿藏”,以致“百年之積,惟存空簿”。宋朝的財政危機日益加深。

  內憂外患

  財政的虧空迫使政府不斷增加賦稅,除了繳納名正言順的“兩稅”之外,還有各種名目繁多的苛捐雜稅,給民眾造成沉重負擔,加之連年戰事和頻繁的自然災害,百姓苦難,各地怨聲不斷。農民由于沒有生路,紛紛揭竿而起。

  同時,外敵的侵擾給北宋政權帶來巨大的生存壓力。北宋建國以后,就與東北邊境的契丹族和西北邊境的黨項族連年發生戰爭,但由于北宋政治腐敗和軍隊軟弱渙散,雖然耗費了巨額的財力和人力,但每每以失敗告終。

  慶歷三年(1043年),以范仲淹為首的“慶歷新政”,歷經一年即告失敗,結果并未改變這一嚴峻形勢。

  宋神宗即位后,大宋王朝雖然表面上一派繁榮,其實內部已經蘊涵著深刻的矛盾和問題。

  失敗原因

  王安石變法的失敗,是多種因素綜合造成的,其最根本原因在于:

  變法只是一場地主階級內部針對北宋統治危機的制度改良,沒有觸及社會的根本問題,不可能從根本上解決封建社會的矛盾。

  1、變法的超前性與社會現實的落后性差距過大,變法沒有適應的土壤

  王安石變法主要是應對危機的政治沖動,而不是經濟發展的內在需要。

  對這次變法的經濟內容,黃仁宇評論道:

  “在我們之前九百年,中國即企圖以金融管制的辦法操縱國事,其范圍與深度不曾在當時世界里其他地方提出。但現代金融是一種無所不至的全能性組織力量,它之統治所及既要全部包含,又要不容與它類似的其他因素分庭抗禮。”

  而宋朝的封建政體是其面臨的難以逾越的困境,結論不言而喻,變法的走樣與失敗是不可避免的。

  2、新法的“斂財”實質,導致社會基礎的喪失

  變法的真正興奮點是富國,而不是富民。

  王安石的“理財”,實際上主要是在分配領域內損下益上,奪商人、地主、農民之利歸國家財政,做到的不過是利益的重新分配而已。這使他幾乎把整個社會作為“取財”的對象。

  因而在新法推行時,它損害了社會各階級、階層的利益,導致變法的社會基礎喪失。

  變法中財政收入的增長主要不是依靠發展生產,恰恰正是以青苗、免役等名目“加賦”的結果。[36]

  3、變法急功近利、急于求成

  王安石明知改革“緩而圖之,則為大利;急而成之,則為大害”,卻在變法中操之過急。他只認定一個目標,卻忽略了在實現這一目標過程中必然會產生一系列問題。

  在短短數年間,將十幾項改革全面鋪開,恐怕當時的社會各階級都不見得有這種精神和物質承受能力,于是變法反而陷入了欲速則不達的困境。

  4、政策執行不力。

  動機與效果的背離,條文與執行的偏差,使一系列變法措施從安民走向擾民。如:

  政府把青苗法利率規定為百分之二十,官員擅自提到百分之三十;政府要抑制私商,官員用更壞的官商代替私商;政府要用交錢代替差役,官員就拼命斂錢。

  無論哪種措施當初的動機有多好,執行的地方官員都可以把自己的私貨塞進去,都完全違背了變法初衷。[37]

  5、用人不當

  變法派中,除王安石個人操守尚無非議,而他最重要的支持者與助手呂惠卿、章惇、曾布、蔡卞、呂嘉問、蔡京、李定、鄧綰、薛向等人個人品質多有問題,有的當時就被視為小人。

  以王安石為代表的變法派只看重死的法制,而忽視了活的人事,于是應該由行政技術層面解決的議題便轉化為道德層面的問題。

  變法派在后一層面上與保守派相比,立即陷于劣勢。

  6、變法派內部分裂

  首先是變法核心人物宋神宗和王安石不能協調一致。

  當王安石再次擔任宰相后,宋神宗對他的態度已經有所變化,即所謂“意頗厭之,事多不從”。王安石看到變法停滯不前,被迫再次辭職。

  其次是變法派內部出現反對派。

  許多變法派只從自己利益考慮,而不以改革大局為重,結果使參與變法的人員鬧得四分五裂。

  7、保守派強烈反對

  以王安石為代表的改革派和以司馬光為代表的保守派之爭本質上并不是權力之爭,而是政策性的爭議;并不是要不要改革的爭論,而是怎樣改革的爭論。

  保守派人才濟濟,如司馬光、韓維、文彥博、歐陽修、富弼、韓琦、范鎮、蘇軾等。

  元豐八年(1085年),宋哲宗即位初,高太后垂簾聽政,起用司馬光為宰相,新法幾乎全被廢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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