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細數中國古代行政區類型

時間:2022-02-25 16:54:11 國學常識 我要投稿

細數中國古代行政區類型

  導語:不同朝代對行政區的劃分有不一樣的規范,不一樣的稱謂。下面是小編收集整理了有關中國古代行政區的內容,歡迎大家參考!

細數中國古代行政區類型

  中國古代的行政區劃大致可以劃分為以下五個時期:萌芽時期(約從公元前21世紀至公元前3世紀,即從建立我國歷史上第一個國家政權——夏朝開始,到秦始皇統一中國、確立郡縣制為止)、郡縣制時期(秦、漢)、州制時期(魏晉南北朝、隋)、道(路)制時期(唐、宋)、行省制時期(元、明、清)。

  州:地方一級行政區劃名。如在上古時期劃分的九個行政區域:冀、兗、青、徐、揚、荊、預、梁、雍等九州,也是中國別稱“九州”的來歷。東漢共分13州;晉初又分19州;到了唐代,全國共有300多個州,都是行政區。

  郡:早在戰國時期,各國就開始實行郡縣制,秦朝時,天下劃分為36郡,征服南粵后,增加到40郡。直到隋唐以前,歷朝都設有郡。隋朝取消了郡,唐代則州郡迭改,宋代以后郡被徹底取消。

  行省:原是官署的名稱。后來,行省正式稱為一級行政區劃名,簡稱為省。

  國:諸侯王的封域,泛指古代侯王的封地,也是一級行政區劃名稱,地位相當于郡。這和今天國家的國有很大區別。

  邑:泛指城市。但大城市通常稱都,小城市稱邑。邑有時也指縣。

  縣:兩千多年來縣一直是中國的基層行政區劃名。春秋以前,縣大于郡,戰國以后,郡大于縣,秦統一六國后,乃確立郡縣制,縣隸屬于郡。漢代的縣屬于郡和國,以后各朝的縣屬于州或府。

  道:始行于唐,不過當時屬于監察區,相當于漢代的州,后來逐漸實化為一級行政區域。

  鎮:古代在邊要形勝之地設置鎮,駐兵戍守,北魏時設鎮之地有二:一類設于全不立州郡的地方,鎮將兼理軍民政務;一類設于州、郡治所,即與州郡同設于一地,鎮將綰軍,由刺史、太守管理民政,但多數由鎮將兼刺史、太守之任。唐代,鎮戍之權較前減弱。唐末五代時期,節度使在其境內設鎮,置鎮使、鎮將,除鎮捍衛防守之外,還向人民征收器甲糧餉,掌握地方實權。宋初,為了加強中央集權,罷鎮使、鎮將,收其權歸于知縣,除人口眾多、商業繁榮的鎮以外,多數罷廢。宋代以后,鎮多指縣以下的小商業都市。

  路:宋元時期的行政區。宋代的路最初是為征收稅賦轉運漕糧而劃分的區域,后來逐漸演變成帶有行政區劃和軍區的性質,成為一級行政區。元代也有路,為二級行政區,相當于宋代的州府。

  拓展閱讀:

  基本概念

  節選自《中國古代文化史》第八章

  行政區劃,是指一個國家行政管理的區域組織系統。國家為了行政管理的方便,有效地控制各個地域,通常在其所轄的領土范圍內按照自然地理的條件、政治經濟的狀況、民族和人口的分布、歷史的傳統以及軍事的需要,把全國劃分為不同級次的若干行政區,這種劃分叫做行政區劃。世界各國的行政區劃的級次和名稱是互不相同的。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的規定,中國現階段的行政區劃主要是,在中央政府之下實行省、縣兩級制;美國主要是州(Prefecture)、縣(County)或市(City);蘇聯主要是州(ОбласТъ)、區(PaЙОH);法國主要是省(Province)、區或縣(District);英國主要是郡(Shire)、縣(County)。即使在一個國家,不同歷史時期的行政區劃的級次和名稱也不是一定相同的,中國古代行政區劃的沿革充分說明了這一點。

  中國古代的行政區劃大致可以劃分為以下五個時期:萌芽時期(先秦)、郡縣制時期(秦、漢)、州制時期(魏晉南北朝、隋)、道(路)制時期(唐、宋)、行省制時期(元、明、清)。

  萌芽時期

  這個時期約從公元前21世紀至公元前3世紀,即從建立中國歷史上第一個國家政權——夏朝開始,到秦始皇統一中國、確立郡縣制為止。

  國家的產生,是形成行政區劃的先決條件。在原始社會,人們按氏族、部落進行生產和生活,根本不需要行政區劃,也沒有地域區劃的概念,正如《禮記·禮運》篇所述,那時是“大道之行也,天下為公”。隨著生產力的發展,社會的進步,逐步出現了私有制,產生了階級,形成了國家。統治階級為維護其統治地位,有效地控制被統治階級,需要實行分區分級管理,于是產生了形成各種各樣行政區劃的可能性。但是,并不是產生國家的同時也必然出現行政區劃。一些同志認為:夏朝的“地方行政區劃單位,是在原始公社部落基礎上形成的‘小邦’或‘方國’”;“商代的行政區劃采用分封制的形式”,是不對的。夏、商兩代和西周,都還沒有完善的地方行政制度,當時也不可能對整個國家進行全面的行政區劃,無論是“方國”,還是“諸侯國”,都是一個個獨立的國家,與夏、商、周王朝之間都只是松散的臣屬關系。春秋以后,縣、郡的出現才是中國古代行政區劃的肇始。

  州服制說

  在本世紀以前,人們普遍認為夏、商、西周王朝存在著“十二州”、“九州”、“五服”等行政區劃。最典型的如《漢書·地理志序》所云:“昔在黃帝,……方制萬里,畫野分州。……堯遭洪水,懷山襄陵,天下分絕為十二州,使禹治之。水土既平,更制九州,列五服,任土作貢。”即說黃帝時已有州制,堯因洪水之災,分中國為十二州,禹治水后更改為九州,以后又把中國分為五服。實際上,所謂夏、商、周代的“十二州”、“九州”、“五服”之說都僅是種種傳說而已。

  十二州說

  它是傳說中的堯舜氏族社會時代的行政區劃制度,起于《尚書·堯典》的“肇十有二州”。西漢學者谷永(前?—前4年)最先把“肇十有二州”解釋為“堯遭洪水,天下分絕十二州”。東漢史學家班固(32—92年)撰《漢書》即從其說。他們認為這“十二州”是堯舜時代的行政區劃制度,而且在禹設置“九州”之前。可是,東漢馬融(79—166年)認為“十二州”產生于禹治水之后,它是由當時氏族首領舜在禹置“九州”的基礎上,增置幽、并、營三州而成。后世的釋經家多從馬融之說。自顧頡剛(1893—1980年)在20世紀30年代以確鑿證據考證《尚書·堯典》乃漢人之作,“十二州”說是漢人影射漢武帝所置刺史部十三州而起,馬氏所敘的十二州名只是調和了《禹貢》、《爾雅》、《職方》“九州”之名的矛盾而形成的混合物。現代的秦漢史和先秦史學者都從顧氏之說,否定了“十二州”說是堯舜時代行政區劃制度的觀點。

  九州說

  它是傳說中大禹時代的中原地區的行政區劃制度,起于春秋、戰國時代。在西漢以前,都認為“九州”系禹治水后劃分的,但具體的說法各書所載互不相同,大致有四種說法:《尚書·禹貢》記載九州為冀、兗、青、徐、揚、荊、豫、梁、雍;《呂氏春秋·有始覽》有幽州,無梁州;《周禮·職方》有幽州、并州,無梁州、徐州;《爾雅·釋地》有幽州、并州、營州,無梁州、青州、徐州。各地所載各州的地域亦不盡相同,如泰山以北、以東地區在《禹貢》中屬于青州,在《職方》中屬于幽州;《職方》中的青州相當于《禹貢》中徐州的大部分和豫州的一部分。

  這些“九州”說實際上是春秋、戰國時期學者對當時所知周朝領土所做的地理區域的劃分,并不是某個朝代的行政區劃。然而,在歷史上把它們長期地誤認為是行政區劃。在西漢以前,誤認為《禹貢》是大禹治水后所劃分的九州,代表夏朝的行政區劃制度;《漢書·地理志》最先把《周禮·職方》中的九州誤稱為代表周朝的行政區劃制度;三國時期魏人孫炎在注釋《爾雅》時,又把《爾雅·釋地》中的九州牽強附會地解釋為代表商朝的行政區劃制度;以后的經學家進一步推而廣之,把“九州”誤稱為夏、商、周三代的行政區劃制度。

  畿服說

  它最初見于《國語·周語》。《周語》曰:“夫先王之制:邦內甸服,邦外侯服,侯衛賓服,夷蠻要服,戎狄荒服。”即說周王實行“甸服”、“侯服”、“賓服”、“要服”、“荒服”的五服制度。《尚書·禹貢》中也說了五服,只是用“綏服”替代了《周語》中的“賓服”;并認為每服皆有一定的范圍,都為五百里。《周禮·夏官·職方氏》更將“五服”擴展為“九服”:“侯服”、“甸服”、“男服”、“采服”、“衛服”、“蠻服”、“夷服”、“鎮服”、“藩服”。在《周禮·夏官·大司馬》中,則把“服”改稱為“畿”,認為有侯、甸、男、采、衛、蠻、夷、鎮、藩九畿。以上敘述的“五服”、“九服”、“九畿”等記載,都是后人杜撰的先秦時代的`行政區劃,事實上它們只是戰國時代或稍后人們地理視野不斷開闊的反映。

  縣郡起源

  縣的出現

  前面已述,商、周王朝實行的是分封制,即“封邦建國”,各個領主在自己的封國內獨立為君主,整個商、周王朝無所謂任何行政區劃。但是,到了春秋時期,周室衰微,一些諸侯國逐漸強大,開始發展中央集權制度。他們在新開拓的疆土上不再進行分封,而由君主直接統治,為了便于統治,開始萌生了縣、郡等行政區劃的單位。

  縣是中國最早出現的行政區劃單位名稱,始于春秋初期,最初設置在邊地,帶有國防作用。據現有文獻記載,最早設縣的是西方大國秦。《史記·秦本紀》曰:武公十年(前688年)“伐邽、冀戎,初縣之”;武公十一年(前687年)“初縣杜、鄭”。就是說在春秋初,秦武公在新開拓的疆域首先設立邦縣(今甘肅天水市)、冀縣(今甘肅甘谷縣),第二年又設置杜縣(今陜西杜陵縣)、鄭縣(今陜西華縣)。接著,楚、晉等國亦置縣。《左傳》載哀公十七年(前478年),子谷曰:楚文王“實縣申、息”;《左傳》載僖公三十三年(前627年)晉襄公以先茅之縣賞胥臣。楚文王在位是前689至前672年,晉襄公在位是前627至前621年。可見,在春秋前期即前7世紀,秦、楚、晉等大國已先后在新兼并的土地上置縣。在古文中,縣是古懸字。因這些新拓的疆域,遠離諸侯國的國都,懸于諸侯的采邑之外而命名。

  春秋后期,各諸侯國普遍置縣,且從邊遠之地發展到內地。據《左傳》記載,宣公十一年(前598年)楚子“伐陳,……縣陳”;第二年楚伐鄭(國),鄭伯對楚子說,“使改事君,夷于九縣”(如果讓鄭國奉事君王,等同于楚國諸縣);宣公十五年(前594年)晉侯以瓜衍之縣賞士伯;成公六年(前585年),“敗楚之二縣”;襄公二十六年(前547年),“晉人將與之縣,以比叔向”;昭公三年(前539年),“晉之別縣(把一縣劃分為二)不惟州”;昭公五年,“韓賦七邑,皆成縣也”,“因其十家九縣……,其余四十縣”;昭公二十八年(前514年)晉吞滅祁氏、羊舌氏,“分祁氏之田以為七縣,分羊舌氏之田以為三縣”。吳國當時也已在今江蘇鎮江市設置朱方縣。正如顧炎武在《日知錄·郡縣條》所述:“春秋之世,滅人之國者,固以為縣矣。”

  戰國時期,縣已成為較普遍的地方行政區劃單位。不過,春秋戰國時期的縣與以后的縣并不完全相同:一是保留著分封制的殘痕,如君主可以把縣賜送給臣子,縣尹可以世襲等;二是縣的規模相差懸殊,大的如秦、楚滅了一國置一縣,甚至滅了陳、蔡這樣的中等國家以后也以一國置一縣,小的如齊國的縣,大致是一鄉置一縣。當然,那時最多的還是以一邑之地置一縣。

  郡的出現

  到的最早的關于郡的記載見于《國語·晉語》。晉國公子夷吾對秦公子摯講,“君實有郡縣”。意思是說,晉國猶如秦國的郡縣。這是魯僖公九年(前651年)的事,說明秦國在公元前651年即春秋前期已置有“郡”,所以一些書說,“春秋末年以后,各國開始在邊地設郡”,“戰國時期開始出現郡”,都是不確切的。據《左傳》記載,魯哀公二年(前493年)趙簡子曰:“克敵者,上大夫受縣,下大夫受郡。”以上是春秋時代僅見的“郡”名兩例,表明當時郡名還很少見。當初主要為滿足軍事防衛之需要,各諸侯國開始在邊遠地區置郡,由國君的重臣率軍駐守。

  戰國時代,郡的設置增多。《史記·秦本紀》記載,惠文王十年(前328年)“魏納上郡十五縣”;惠文王更元十三年(前312年)“攻楚漢中,取地六百里,置漢中郡”。《史記·樗里子甘茂傳》記載,秦武王三年(前308年)甘茂對秦王說:“宜陽,大縣也,……名曰縣,其實郡也。”《史記·春申君傳》楚考烈王十六年(前247年),春申君對楚王說:“淮北地邊齊,其事急,請以為郡便。”《史記·匈奴傳》說,“魏有河西、上郡”,“秦有隴西、北地、上郡”,趙“置云中、雁門、代郡”,燕“置上谷、漁陽、右北平、遼西、遼東郡”。可見,戰國時各國已普遍置郡,且多置于各國的邊遠地區。

  縣和郡的關系

  郡、縣均出現春秋前期,但是設郡晚于設縣,而且在春秋時代郡的地位低于縣,所以才有趙簡子“上大夫受縣,下大夫受郡”之語。這并不是縣大郡小的緣故,因為那時縣的大小懸殊,且在春秋時代郡的大小難以詳考。主要是由于郡置于邊遠荒僻之處,地廣人稀,經濟開發程度低于縣,不如縣那么富裕。

  戰國時代,七雄爭霸,遍地烽火,邊地和內地、荒僻地區和富庶地區的差異縮小,而且幾個強國不斷向外拓展,所以邊郡日益增大,地位不斷提高。邊地郡大,逐步地在郡下分置數縣;內地事多,在數縣之上逐步地置郡統轄,漸漸地形成郡統縣的兩級行政區劃。“魏納上郡十五縣”,春申君報請楚王在淮北12縣置郡,“宜陽、大縣也,……名曰縣,其實郡也”等,都是確鑿的證據。看來,郡統縣制的形成不會晚于戰國中期。戰國后期,郡縣制在各國已經較為普遍地實行。可是,在整個戰國時代郡縣制始終是分封制的附庸,至秦始皇統一中國后,郡縣制才正式成為全國劃一的行政區劃。

  綜上所述,商、周時期實行“分封制”,不存在行政區劃的制度,所謂“十二州”、“九州”、“五服”、“九畿”并不是當時的行政區劃,而是戰國時期和以后的一些學者的設想。中國最早的行政區劃是郡縣制,它萌生于春秋,演進于戰國,正式確立于秦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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