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人離婚財產如何分割?
近來,《婚姻法》最新司法解釋,讓大家對“離婚”的含義有了新的理解。
這個最新“解釋”的司法初衷還是好的,維系家庭穩(wěn)定是基本。“勸和不勸離”、“寧拆十座廟,不毀一樁婚”。新的解釋對婚姻投機者進行了警告。比如,“婚姻致富”的可能性就小了。因為,公婆給兒子買的房產,離婚后媳婦是無份的。
那么,在中國古代,離婚后妻子能得夫家的房產么?
晉代以前,中國是沒有“離婚”這個詞的,古稱“仳離”。到晉代,“離婚”才正式出現(xiàn)在司法條例中。著名書法家王獻之當時娶了名人郗曇的女兒郗道茂,王獻之后來便是與郗道茂“離婚”而另娶的。
古代離婚程序也沒有現(xiàn)在這么復雜,丈夫的一句話就行了。丈夫不高興了,可以休妻;婆婆看兒媳婦不順眼,可以叫兒子出妻?鬃拥牡茏釉,僅因為老婆蒸梨不熟,就將她“出”了。
魏王曹操年輕時對婚姻也不太嚴肅,僅僅是一時生氣,就將很賢惠的原配丁氏給休了,這才有了曹丕生母卞氏“轉正”的機會。
但是古代離婚也有相應的規(guī)定,只有老婆不孝、不能生孩子、與人通奸、品行不端、有惡疾、喜歡嚼舌頭、偷東西這七種情況,丈夫才可以考慮離婚,官府才可以判離,即所謂“七出”。
最典型的當是南宋著名詩人陸游與表妹唐婉離婚一事。陸唐這對表兄妹夫妻情投意合、恩恩愛愛,可是陸母不喜歡這個兒媳婦,便逼陸游離婚,理由是“不孝”。
后來,唐婉另嫁趙世誠。一次趙唐夫婦在禹跡寺外沈園遇到陸游,唐婉很意外,叫前夫為表哥,并請表哥吃了頓飯。飯后,陸游望著趙唐夫妻成雙離去的背影,思緒萬千啊!遂乘酒興,在沈園的墻上寫下了至今情感人間、令有情男女唏噓的《釵頭鳳》。
被“出”后,女人的結局往往很凄慘。唐婉還是幸運的`,離婚后找到了重情重義的好丈夫、皇室后裔趙世誠。
被“出”的女人不享有財產分割權,夫家的一根草都不能拿走。唐婉也是這樣,她是被陸游凈身送回娘家的。夫家的房產,唐婉根本不可能分到一間。
這樣說來,剛實施的《婚姻法》最新司法解釋,與古代的離婚竟然有驚人的相似,承繼了古代離婚后在財產分割上的傳統(tǒng)觀念。
這樣講,并不是說正式實施的《婚姻法》最新司法解釋是一種歷史的倒退,而是覺得這樣的財產分割規(guī)定更為合理,符合國情。東西本來就是夫家的嘛,它與離婚妻子沒有財產分割權是兩回事。
過去妻子被“出”后,也不是說一點兒財產也不能分割,但較為有限,比如當年嫁到夫家時陪嫁的嫁妝、衣服什么的,就可以名正言順地帶走。允許帶走嫁妝的“條例”,在歷代婚姻法規(guī)中幾乎都是不變的。
如清律:“離婚之日,無論何原因,其妝奩應聽攜去。”這一條規(guī)定,大清也曾作過司法解釋。不過,也有的朝代規(guī)定,離婚后妻子不能帶走一點財產,連嫁妝也不能拿走,元典章就有這么一條:“不許似前搬取隨身。”
如果是女方的原因,離婚改嫁的,可能連嫁妝也別想拿走。若像現(xiàn)代女性那樣移情別戀了,甚至要給前夫以經濟賠償。
對于平分夫妻財產,在古代也有特例。據宋洪邁撰《夷堅志》所記,宋代夫妻離婚后便曾有“中分其資財者”的說法。丙卷“王八郎”條目中,要“出妻”的江淮大款王八郎,便讓妻子分走了一半的家產。
男人身上有錢了,就喜歡包二奶、養(yǎng)小三什么的,古今都有這現(xiàn)象。當時,王八郎與一個妓女搞上了,回家再看自己的黃臉婆就不順眼,要“出”掉老婆,娶這個妓女。
王八郎老婆很有心計,不能便宜了丈夫和小三,于是悄悄變賣家產,把值錢的東西也藏了起來。王八郎知道后,自然更生氣,鐵了心要與老婆離婚。協(xié)議離婚不成,最后鬧上了衙門,縣太爺判了“仳離”,并且允許妻子平分家產。
按例離婚后,孩子都是夫家的,但這個妻子連小女兒都要帶走。王八郎強烈反對,但妻子的理由更充分:王八郎沒有做爸爸的資格,整天與妓女鬼混,如果讓他帶孩子,對孩子成長不利,甚至無家可歸,淪落為孤兒。
最后,深明事理的縣太爺將小孩也判給了妻子。
宋代這個離婚案例很“現(xiàn)代”,離婚后,財產夫妻各半。但是,盡管如此,這“財產”中也不包括房產。
所以,《婚姻法》最新司法解釋中,“公婆給兒子買的房子,離婚后兒媳婦沒份”,頗有點古代“休妻”的味道,但兩者又有本質的區(qū)別。我覺得還是對的,符合傳統(tǒng)的中國婚嫁家庭倫理和財產處置規(guī)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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