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人協會章程_規章制度
發布時間:2017-09-07 編輯: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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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協會章程
關于轉發木蘭鎮松江村老年人協會章程的通知
各鄉鎮政府:
為認真做好全縣老齡工作,根據省、市老齡工作會議精神,全縣村、屯都要相應建立老年人協會,現將《木蘭鎮松江村老年人協會章程》轉發給你們,請各鄉鎮按照有關要求,參照此章程制定好各村、屯的老年協會章程。
二oo五年一月十八日
松江村老年人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組織定名為木蘭縣松江村老年人協會(以下簡稱協會)。
第二條:協會是社區(村)老年人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保護、自我教育的老年群眾自愿組合的組織,協會在社區(村)黨政組織領導下開展工作,業務工作接受上級老齡工作部門的指導。
第三條:協會在憲法和法律法規及國家政策允許的范圍內開展工作。
第四條:協會的宗旨是:圍繞黨和政府的中心工作,開展有利于“三個文明”建設、有益于老年人身心健康、適合老年人特點的活動。發揮老年人的作用,維護老年人的合法權益,反映老年人的呼聲,團結本社區(村)老年人,努力實現“老有所養,老有所醫,老有所學,老有所教,老有所為,老有民樂”的奮斗目標,使老年人與全社會成員共享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發展成果。
第二章 任 務
第五條:協會的主要任務是:
1、圍繞黨和政府的中心工作,宣傳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貫徹落實“一法一例”,維護老年人的合法權益。
2、及時向社區(村)和上級老齡工作部門反映老年人的意見和要求,協助社區(村)解決老年人的實際困難,開展為老年人服務活動。
3、組織老年人開展適合老年人特點,有益于老年人身心健康的文化體育娛樂活動,引導老年人積極參加社會主義物質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貢獻力量。
4、研究和探索新形勢下老年人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協助社區(村)做好老年群體的各項工作,發揮老齡主管部門的助手、橋梁和紐帶作用。
5、完成社區(村)和上級老齡主管部門交辦的老齡工作。
第三章 會 員
第六條:凡居住在本社區(村),年滿6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承認本章程,均可自愿申請入會。
第七條:會員權利:
1、參加協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2、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3、對協會工作及活動有提出意見、建議和批評、監督,要求答復和解決所提出的問題;
4、提出退會
第八條:會員義務:
1、自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維護社會公德,自覺學習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
2、遵守協會章程和有關制度,執行協會決議,完成協會交辦的各項工作任務;
3、積極參加協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4、宣傳協會章程及宗旨,發展會員;‘
5、向協會匯報工作,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九條:協會最高領導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每屆三年,遇有特殊情況可提前或延期召開。其職責是報告工作,修改章程,選舉協會委員會。
第十條:協會委員會設委員五——七人,其中會長一人,副會長兩人。會長、副會長、委員構成要有廣泛代表性,特別是婦女代表。協會可根據居住條件再劃分出若干小組,組長由委員會任命。
第十一條:協會委員因變故需增補時,由全體委員討論決定,并提請下屆會員代表大會追認。
第五章 經 費
第十二條:經費來源
1、可從社區經費(村公益金)中按比例劃撥一部分。
2、會員會費。
3、社會各方面的資助和捐贈。
4、通過合法途徑的創收收入。
5、老年人自愿捐獻。
第十三條:經費必須用于協會開展各項事業活動的支出。
第十四條:經費要有專人管理,專款專用,定期公布收支情況,接受全體會員的監督。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五條: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試行。
第十六條:本章程解釋權屬本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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