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的五大基本制度_規章制度
發布時間:2017-05-09 編輯: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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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資本
1、公司注冊資本的涵義
(1)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依法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
(2)股份公司采取發起設立方式設立,注冊資本為依法登記的全體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
(3)股份公司采取募集設立方式設立,注冊資本為在登記機關依法登記的實收股本總額。
2、股東出資
(1)出資限額
①最低限額:3萬(普通有限公司)—10萬(一人公司)—500萬(股份公司)—3000萬(上市公司)。
②首次出資額:
a.有限責任公司:首次出資額≥20%≥最低限額。
b.發起設立的股份公司:全體發起人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20%。
③發起人認購股份比例:以募集設立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認購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總數的35%。
(2)出資內容
①出資方式:貨幣出資/非貨幣出資
②不允許出資的內容:勞務、信用、自然人姓名、商業信譽、特許經營權、設置擔保的財產。
③貨幣出資最低限額: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于公司注冊資本的30%。
(3)出資期限
①分期繳納:一般有限公司、發起設立的股份公司。注冊資本可以分期、分批繳納。首次出資外,其余兩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五年內繳足。法律例外規定除外。
②一次繳清的情況:一人公司、募集設立的股份公司、保險公司、證券公司、商業銀行。
3、資本變動
①增資與減資在公司中是特別決議事項:股東會或股東大會2/3以上表決權通過。
②對公司增加注冊資本實行股東自治。
③對公司減少注冊資本則實行嚴格的限制:公司減少注冊資本的程序(f178):a.必須經股東(大)會特別決議,并修改公司章程。減資后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法定最低限額。b.必須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c.公司應當自作出減少注冊資本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d.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e.辦理減資登記手續,自登記之日起減資生效。
4、出資瑕疵的法律責任
第1種情況:不出資或出資不足
①公司成立之前——補足+違約
?有限公司:股東不按照法律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按規定出資是指: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f28
?股份公司:股東不按照法律規定繳納出資的,應當按照發起人協議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按規定出資是指:發起人應當書面認足公司章程規定其認購的股份;一次繳納的,應即繳納全部出資;分期繳納的,應即繳納首期出資。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f84
②公司成立后——違約+補足+連帶(此時違約責任是在公司成立之前產生的)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發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繳足出資的,應當補繳;其他發起人承擔連帶責任。f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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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種情況:虛假出資——違約+補足+連帶責任(此時違約責任是在公司成立之前產生的)
①有限公司成立后,發現非貨幣出資實際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定價額的,應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足差額,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f31
②股份公司成立后,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發現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發起人補足其差額;其他發起人承擔連帶責任。f94
第3種情況:股東間替代出資的法律責任
①股東間替代(墊付、代繳等等)出資的,相應的權利和責任都由“被替代人”承擔,股東之間產生債權債務關系。
②權利由被替代人承擔:甲乙二人設立公司,分別認繳70萬、30萬,但乙請求甲代為出資,甲代乙出資后,甲的出資額度仍然是70萬,甲代出的30萬構成甲乙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
③責任由被替代人承擔:甲乙二人設立公司,分別認繳70萬、30萬,但乙請求甲代為出資,甲代乙出資后,后發現甲代出的30萬汽車僅僅價值10萬,則因甲的虛假出資而導致公司注冊資本不實即欠繳20萬的責任由乙承擔。此時,甲乙在10萬范圍內產生債權債務關系。20萬欠繳資本由乙補繳,甲承擔連帶責任。
第4種情況:抽逃出資——追回
?抽逃出資是指在公司驗資注冊后,股東將所繳出資暗中撤回,卻仍保留股東身份和原有出資數額的的一種欺詐性違法行為。
?法律責任:公司的發起人、股東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資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所抽逃出資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罰款。f201
?追回是一種形象的概括,它的特殊意義在于:當公司對外償債或者清算、破產時,抽逃出資者必須在抽逃資金額度內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例題:比如甲乙丙三人各出資20萬設立一個有限公司,甲在公司成立后不久即暗中將20萬資金轉移到其他賬戶,其后公司經營不善,清算后尚有80萬債務不能償還。則(1)乙丙在各自出資范圍內、以公司的現有財產承擔清償責任。(2)而對于甲來說,應當將甲的20萬出資追回,其實也就是要求甲在20萬的范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5種情況:出資責任與公司對外償債的資產范圍
①股東都完成出資的,公司償債范圍為公司資產現狀;
②股東沒有完成出資的,公司償債范圍為資產現狀+未出資額。
(二)股東權利及其保護
1、收益分配權、優先認購權、參與管理權
2、知情權:①有限公司股東查閱權、復制權:章程、三會決議、財會報告。和書面請求查閱公司會計帳簿(公司可在提出請求之日起15日內書面拒絕,股東則可向法院請求);②股份公司股東查閱權:章程、股東名冊、公司債券存根、三會決議、財會報告。
3、股東訴權
(1)股東代表訴訟制度(注意起訴名義、兩大公司的不同)
a.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連續一百八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書面請求監事(會)或董事會(執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b.監事(會)或董事會(執行董事)收到前款規定的股東書面請求后:a.拒絕提起訴訟,或者b.自收到請求之日起30日內未提起訴訟,或者c.情況緊急、不立即提起訴訟將會使公司利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前款規定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c.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權益給公司造成損失的,上述股東可依照前述規定向法院提起訴訟。
(2)股東直接訴訟: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公司章程規定,損害股東利益的,股東可向法院提起訴訟。
(3)股東撤銷決議訴訟
a.公司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無效。
b.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60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人民法院可以應公司的請求,要求股東提供相應擔保。(只有這一種訴權可能引發股東擔保)
(4)其他訴權:司法強制解散公司之訴、股權回購請求之訴、會計帳簿查閱請求之訴、公司人格否認之訴。
(三)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和義務
1.(消極)任職資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f147)
(1)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2)因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
(3)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
(4)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并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5)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
2.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對公司的忠實、勤勉義務(f148、149、150)
(1)董事、監事、高管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財產。
(2)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①挪用公司資金;②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③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④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或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⑤未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于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⑥接受他人與公司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⑦擅自披露公司秘密;⑧違反對公司忠實義務的其他行為。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前款規定所得的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3)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四)公司合并、分立
1.公司合并與分立的方式(f173)
(1)吸收合并:a+b=a;(2)新設合并:a+b=c;
(3)派生分立(存續分立):a=a+b;(4)新設分立:a=b+c;
2.公司合并與分立的程序:(f174、176)
(1)公司合并,應當①由合并各方簽訂合并協議,②股東(大)會決議,③并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④公司應當自作出合并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可以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⑤辦理登記。
(2)公司分立:①由股東會決議,②應當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③公司應當自作出分立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④辦理登記。
3.公司合并與分立的債權、債務承擔(f175、177)
(1)公司合并:合并各方的債權、債務,應當由合并后存續的公司或新設的公司承繼。
(2)公司分立:公司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與債權人就債務清償達成的書面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五)公司解散和清算
1.公司解散
(1)一般情況下公司解散的原因(f181、182):①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②股東會或股東大會決議解散;③因公司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④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被撤銷;⑤因股東提起強制解散之訴而解散。
(2)公司僵局的解決途徑——司法解散制度(f183),公司僵局解散公司的條件:
①單獨或合計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向法院提出請求;
②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
2.公司的清算:除公司合并、分立豁免清算外,其他公司解散的情形都需清算。
(1)清算組的組成: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15日內成立清算組。
?自行清算: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或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
?司法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雖然成立清算組但故意拖延的,違法清算可能嚴重損害債權人與股東利益的,債權人可申請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債權人未申請的,公司股東可以申請法院指定清算組。
(2)通知與公告義務: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f186
?必記考點:①減少注冊資本的限定程序是:10日內通知——30日內公告——30或45日內要求清償或擔保。②合并:10日內通知——30日內公告——30或45日內要求清償或擔保。③分立:10日內通知——30日內公告。④解散清算時的限定程序是:10日內通知——60日內公告——30或45日內申報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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