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出賠償決定申請書_申請書
發布時間:2017-04-19 編輯: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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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集寧區商貿信息有限公司,經理蔚儒,住集寧區解放路41號。
被申請人:集寧區人民法院,負責人:住集寧區恩和路西段。
因不服內蒙高院2012年4月20日作出的(2011)內確復字第1號復議決定書(2012年12月30日特快專遞寄到)。依據新的國家賠償法第25條,申請內蒙高院賠償委員會作出賠償決定。
申請事項
決定由集寧區法院賠償申請人直接經濟損失350萬元。
事實與理由
位于商都縣城近3萬平米土地和8千多平米的房產,所有人寶辰公司先將其中一半(有產權的40%,免費使用和公用的10%)當時雙方商定原則上各家一半)出售給我方,購房款交清后,對方拒絕過戶,并未經我方同意偷偷整體抵押給銀行,借款190萬加利息共220萬,無力償還,法院強制執行委托拍賣該抵押物時,我方發現,提起訴訟,要求過戶。市中院受理后,我方馬上向集寧法院提出“中止執行申請書”并附有相關證據10份。該院收到后執行員口頭答應:停止拍賣,等待判決。但停了四個月,在訴訟過程中繼續拍賣,流拍后只變賣了115萬元,而法院委托的按折舊法的鑒定價為350多萬(有卷中證據裁定書為證),明顯是徇私舞弊,暗箱操作,且故意違返最高法院執行規定第102條(3)項,直接導致內蒙高院二審認定購房合同有效,且我方已交清購房款,但該宗房地產的買賣已無法繼續屢行,違約責任在寶辰公司。只好判決解除合同,由寶辰公司返還我方購房款和利息80萬元(有卷中證據高院判決書為證),而寶辰公司連銀行欠款都還不清,哪里有錢還我們。因此,本次違法執行違法變賣的腐敗行為,直接導致銀行國有資產損失120多萬,我方損失按目前市場價至少350萬元。
我方依法向市中院申請確認集寧法院執行違法,市中院以執行過程與我方沒有利害關系,同時沒有損害事實發生為由,決定不予受理。我們又向高院申請復議,高院又以我公司“不具備賠償確認請求人的主體資格”為由,復議決定維持中院1號決定。
中院認定沒有損害事實,顯然與事實不符,因為,如果當時集寧法院依法裁定中止執行,我們的房產現在還在,高院二審自然會判決辦理過戶,按鑒定后5年來房價至少翻1倍計算,我們一半的目前市場價至少350萬,現在是房錢兩空,這不是損害事實嗎?高院復議認定我方不具請求人的主體資格,顯然沒有法律依據,因為合同法第97條規定:合同解除后,當事人有權請求賠償損失。
希望支持我方申請。如果不予受理,煩請書面答復,以便另行反映。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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