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清查對象
縣鄉行政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縣屬國有企業、縣級財政控股企業的國有資產,政府參股民營企業的國有資產部分,以及其他由財政資金形成的各類國有資產。
二、基準日期
本次國有資產清查基準日為2016年12月31日。
三、清查范圍
包括縣鄉機關事業單位占有、使用的被確認為國家所有的非經營性房地產、經營性國有資產、在建工程、閑置資產等。
四、清查核實主要內容
(一)使用財政資金投資興建的建筑物(包括:企事業單位辦公用房;旅游景區內的房屋;周轉房、公租房、廉租房、營業用房;原退休人員或親屬所占用的單位用房;改制企業剩余房產等)。
(二)使用財政資金所取得土地資產(包括:教學、科研、辦公、生活、后勤保障、經營、業務用地;國有農場、國有林場、國有水庫、旅游景區占地;已征待用、抵押、儲備、閑置的國有土地;改制企業安置職工后剩余的國有土地;統征土地剩余邊角地等)。
(三)使用財政資金購置的各種交通工具(包括:小汽車、摩托車等)。
(四)使用財政資金購置的各類設備(包括:機械、儀器、檢測設備、文體設備、管線、管網、電腦、文件柜、檔案柜、空調、打印機、復印機、攝像機、傳真機、投影機等)。
(五) 使用財政資金或行政職權所形成的無形資產(包括:公交車線路/停車泊位等政府持股部分,經營權、商標權、專利權、產權、路權、專業技術權等)。
(六)政府性公共資產(包括:垃圾場、污水處理廠、排污管道等設施中政府持股部分;市政道路、電力設施、供水設施、國土泥石流治理項目、停車場、公共綠地、水壩、水渠、城市路燈廣告、戶外廣告牌招商等)。
(七)企事業單位改制剩余資產。
(八)縣屬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資產。
(九)長期閑置、低效運轉資產,超標準配置資產。
(十)其他資產(包括:執法單位沒收的財物,各鄉鎮原國有、集體經濟組織及事業單位解體后遺留下來的資產,以及其他不屬于上述各類型的國有資產)。
五、工作步驟
(一)自查階段(2017年1月7日至3月31日)
各單位按照2014年1月1日新頒布的《行政單位會計制度》嚴格執行,在資產核算方面按制度要求核實資產權屬和去向,再將本單位國有資產情況通過“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管理信息系統”進行基礎數據錄入,并于4月15日前,將自查結果報縣財政局國資公司,報送材料包括資產清查情況報告、清查表《附電子檔》、承諾書,其中承諾書必須由主要領導及相關財務人員簽字蓋章。
(二)復查階段(2017年4月16日至2017年 6月30日)
縣國資公司將根據各單位上報的《清查報表》,聘請中介機構對單位資產狀況進行抽樣復查。
(三)處理階段(2017年7月1日至2017年 8月30日)
在自查復查階段發現盤盈和盤虧的資產,全縣要統一口徑,要按照相關規定進行處理。原則上,對盤盈的資產(指單位在清查時無賬面記載,但實際占有和使用的國有資產),要嚴格按照財務、會計制度規定,確定其價值,附清查說明上報縣國資公司,并按規定進行調整或補記);對盤虧(損失)的資產(指單位在清查時有賬面記載,而實際丟失、損毀或因其他原因已不存在的無實物資產的情況),要在清查中查明實際原因并附相關證明材料上報縣國資公司,按規定權限審查批準后核銷調整賬務。單位實際資產現狀必須以清查、復核、處理后的資產作為依據,確保賬實相符。
六、工作要求
(一)各行政及事業單位要加強清產核資工作的組織領導,配備強有力的領導班子和工作人員,確保各項工作按時保質完成。
(二)各行政及事業單位要認真執行清產核資的有關規定,認真學習相關文件,在清產核資工作中努力全面徹底、不重不漏、賬實相符;切實摸清“家底”,保證清產核資工作結果真實、可靠。
(三)各行政事業單位在清產核資工作中,應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如實反映存在的問題,清查出來的問題應當及時申報,不得瞞報虛報。
(四)各行政及事業單位對清產核資應當及時總結,分清責任,提出整改措施,完善規章制度,加強管理,鞏固清產核資成果。
(五)經批準核銷的各項不良債權、不良投資及實物損失,要建立“賬銷案存”管理制度,組織力量或成立專門機構繼續進行清理和追索,避免國有資產流失。
(六)按照《會計檔案管理辦法》要求,各行政及事業單位應將清產核資各種工作底稿、證明材料原件等裝訂成冊,按規定歸檔,妥善保存。
七、紀律要求
本次國有資產清理工作政策性強、涉及面廣,是一項嚴肅的工作,各有關鄉鎮及部門要進一步強化大局意識和責任意識,完善制度,明確職責,加強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切實規范資產管理行為,及時研究和協調解決相關問題,杜絕資產清查中的違法違紀行為發生,防止國有資產流失。對違反國有資產管理規定,致使國有資產流失造成嚴重后果的,將嚴格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分別對單位、單位負責人、主要責任人嚴肅查處,依法追究,情節嚴重,觸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責任。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要協調配合、部門聯動、信息共享,加大監督檢查力度努力提高我縣國有資產管理工作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