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國有企業清產核資工作規程》(國資評價[2003]73號);
5、《國有企業清產核資資金核實工作規定》(國資評價[2003]74號);
6、《國有企業清產核資經濟鑒證工作規則》(國資評價[2003]78號)。
二、清產核資工作目標
1、摸清我縣企業資產存量、結構及分布情況;
2、真實完整反映企業資產狀況、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
3、全面清查核實企業各項資產損失和資金掛賬情況,按國家清產核資政策規定進行認定和核銷,解決企業歷史遺留問題,使企業資產賬實相符;
4、建立規范的國有資產管理體系,提高國有資產運營效益。
三、清產核資的對象
國有獨資企業、國有控股企業、參股企業,企業化管理事業單位和改制企業剩余資產。
四、清產核資工作內容
1、戶數清理。對企業單位的戶數、分布、級次、性質狀況進行全面清理和統計。
2、賬務清理。對企業的各類賬戶、會計憑證、會計賬簿以及企業內部資金往來和借款情況進行全面核對和清理,做到賬賬相符、賬證相符、賬表相符。
3、資產清查。對企業各項資產進行全面清理、核對和核實。重點做好各類應收及預付賬款、各項對外投資、賬外資產的清理,以及企業有關抵押、擔保等事項的核對。
4、價值重估。對企業賬面價值和實際價值背離較大的固定資產和流動資產按國家規定的辦法、標準進行重新估價。
5、損溢認定。按國家清產核資政策和有關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對企業上報的各項資產損溢和資金掛賬進行認定。
6、資產核實。根據企業上報的資產盤盈和資產損失、資金掛賬等清產核資工作結果,依據國家清產核資政策和有關財務會計制度規定,組織進行審核批復,準予賬務處理,重新核實企業實際占有國有資本數額。
五、清產核資基準日
清產核資基準日為2017年10月31日。
六、清產核資的時間和步驟
清產核資工作從2017年11月份開始,具體分以下幾個階段進行:
(一)前期準備(2017年11月1日—11月15日)
1、成立萬年縣企業清產核資工作領導小組。
2、各有關企業根據本方案要求,制訂具體的企業清產核資工作方案,成立相應機構,專人負責清產核資工作;實施方案和機構人員名單于11月15日前報縣國資辦。
(二)組織實施(2017年11月16日—2018年5月15日)
1、11月16日—12月15日:各企業組織本企業及下屬企業進行賬務清理、資產清查等工作,按規定填報清產核資報表及相關材料
2、12月16日—2018年1月15日:各 企業對于清查出的各項資產損失,組織力量逐項逐戶清理和核對,取得足以說明損失事實及金額的合法證據,并依據國家清產核資政策和有關財務會計制度規定,考 慮企業實際,研究提出處理意見;聘請有資質的社會中介機構對清產核資結果進行專項財務審計和對有關損溢提出鑒證證明,并形成專項審計報告;企業將清產核資 工作結果及社會中介機構出具的專項財務審計報告和對有關損溢提出的經濟鑒證證明上報縣國資辦。
3、2018年1月16日—1月31日:各企業根據縣國資辦要求按隸屬關系把清產核資工作結果報送主管單位審核后,將清產核資工作結果及相關材料報送縣國資辦審核。
4、2018年2月1日—3月15日:縣國資辦將對各企業清產核資工作結果進行審核(重點抽查一些企業),對資產損溢進行認定,并出具資金核實批復文件
5、2018年3月16日—4月30日:各企業根據縣國資辦資金核實批復文件調賬,將賬務處理結果報縣國資辦備案;并按要求辦理相關的產權登記和工商變更登記手續。
6、2018年5月1日—5月15日:各企業根據清產核資情況,制定整改措施,形成工作總結報縣國資辦。
(三)總結表彰 (2018年5月下旬)
對清產核資工作中表現突出的先進單位和個人,縣政府予以表彰。
七、清產核資工作要求
1、各企業必須高度重視,加強領導,主要領導親自抓,分管領導具體抓。2、縣國資辦依據國家有關清產核資規章、制度、辦法和規定的工作程序,負責對企業清產核資工作的組織指導和監督檢查,對企業各項資產損溢進行認定,并對企業占有的國有資本進行核實。
3、清產核資應嚴格執行《國有企業清產核資辦法》等文件規定,做到全面、徹底、不重、不漏,賬實相符,切實摸清“家底”,保證清產核資工作結果真實、可靠。
4、堅持實事求是,如實暴露存在的問題。對清查出的各項資產損失和資金掛賬,應認真清理,分類排隊,查明原因,依據清產核資政策認真做好調查取證工作,不虛報、瞞報,并嚴格按程序報批和處理。
5、對經批準核銷的不良債權、不良投資及實物損失要建立“賬消案存”管理制度,認真加強有關管理工作,避免國有資產流失。
6、 企業負責人及相關人員對本企業的財務會計資料及申報的清產核資結果的真實性、完整性、準確性負責。改制后的企業留守處主管單位負責人應對企業財務會計資料 及清產核資結果負責任。對于企業檔案不全、失存的,依法追究企業及主管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其他責任人的責任。國資辦相關人員、企業主管單位要嚴格依法開展工 作,如有干擾清產核資工作及其他違規違法的行為,將按國務院有關規定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