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重污染天氣應急響應要求,很多地區都實行了霧霾期限號限行的通知,下面請看語文迷為大家整理的通知內容。
2016年霧霾限行通知【1】
從西安交警部門了解到,按照西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西安市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修訂稿)的通知》(市政辦發【2016】76號)精神,根據市治污減霾辦《關于啟動我市空氣重污染Ⅲ級應急響應的通知》(市治污減霾辦發【2016】70號)要求,西安交警部門決定于11月4日起,在西安市行政轄區內實行重污染天氣機動車禁、限行管理。
具體公告如下:
一、11月4日在西安市范圍內限行尾號為4和9的機動車;11月5日、6日為公休日,不限行;11月7日限行尾號為2和7的機動車;11月8日限行尾號為3和8的機動車,以此類推。
限行規則:在重污染天氣Ⅲ級應急響應期間,每日限行兩個尾號,按照限行當日公歷日期的尾號所對應的數字組合進行限行(如:日期為11日限行1和6,12日限行2和7,13日限行3和8,14日限行4和9,15日限行5和0,16日限行1和6,17日限行2和7,18日限行3和8,19日限行4和9,20日限行5和0),法定節假日和公休日不限行。
“尾號”即為機動車號牌末尾的阿拉伯數字(號碼末位為英文字母的,以號牌最后一個阿拉伯數字作為尾數執行)。限行某個尾號所對應號牌的機動車,在限行當日不得上路行駛。
二、11月4日起在西安市三環路(含三環路)內禁止黃標車、三輪汽車、建筑垃圾和渣土運輸車、砂石運輸車等重型車輛通行。
三、不受限行措施影響的幾類情形:
1、執行任務的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
2、公交車、出租汽車(不含租賃車輛)、新能源汽車、省際長途客運車輛及大型客車、郵政專用車、持有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核發的旅游客車營運證件的車輛、學校校車;
3、噴涂統一標識并執行任務的行政執法車輛和清障專用車輛;
4、園林、道路養護的專項作業車輛,殯儀館的殯葬車輛;
5、“使”、“領”字頭號牌車輛及經批準臨時入境的車輛。
四、外埠機動車進入西安市行政轄區的,按本公告規定執行。
五、違反本公告規定的,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予以糾正和查處。
六、重污染天氣應急響應期間,機動車禁、限行措施的解除、降級或升級事宜,另行公告。
2016年霧霾限行通知【2】
北京市空氣重污染應急指揮部于12月7日18時30分發布空氣重污染預警等級由橙色提升為紅色的消息,即全市于12月8日7時至12月10日12時將啟動空氣重污染紅色預警,這也是北京市首次啟動空氣重污染紅色預警。
單號單日、雙號雙日行駛為應對空氣重污染、保護公眾健康,市政府決定,當市空氣重污染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組織發布空氣重污染橙色預警(預警二級)、市突發事件應急委員會辦公室組織發布空氣重污染紅色預警(預警一級)時,按照《北京市空氣重污染應急預案》的有關規定,對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道路行駛的機動車(含臨時號牌車輛)采取臨時交通管理措施。
現就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在空氣重污染橙色預警(預警二級)期間,建筑垃圾和渣土運輸車、混凝土罐車、砂石運輸車等重型車輛全天禁止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道路行駛。
二、在空氣重污染紅色預警(預警一級)期間,執行以下交通管理措施:
(一)本市各級黨政機關和本市所屬社會團體、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的公務用車全天停駛80%。
(二)建筑垃圾和渣土運輸車、混凝土罐車、砂石運輸車等重型車輛全天禁止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道路行駛。
(三)每天3時至24時,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道路行駛的其他機動車,按車牌尾號實行單號單日、雙號雙日行駛(單號為1、3、5、7、9,雙號為2、4、6、8、0),“二〇〇二”式號牌和車牌尾號為英文字母的機動車按雙號管理。同時,本市暫停實施工作日高峰時段區域限行尾號輪換措施;但工作日7時至9時、17時至20時,禁止外省區市機動車在本市五環路以內道路(含五環路)行駛。
(四)以下本市機動車不受單雙號行駛措施的限制:
1.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及執行任務的解放軍和武警部隊車輛;
2.公共電汽車、省際客運車輛及大型客車、出租汽車(不含租賃車輛)、小公共汽車、郵政專用車、持有市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核發的旅游客車營運證件的車輛、經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核定的單位班車和學校校車;
3.車身噴涂統一標識并執行公務的行政執法車輛和清障專用作業車輛;
4.環衛、園林、道路養護的專項作業車輛,殯儀館的殯葬車輛;
5.懸掛“使”字頭號牌車輛及經批準臨時入境的車輛;
6.純電動載客汽車,持有殘疾人通行證的小型客車,保障城市正常運轉和生產生活必需品供應且持有通行證的載貨汽車。
(五)外省區市進京的省際旅游大型客車、“綠色通道”車輛、郵政專用車、經有關部門核準并備案為本市運送生產生活物資的車輛,不受單雙號行駛措施的限制,但仍須辦理進京通行證件。每天6時至24時,除省際旅游大型客車和郵政專用客車外,其他車輛禁止在本市六環路以內道路(不含六環路)行駛。
(六)以下外省區市進京機動車不受上述交通管理措施限制:
1.進京執行任務的警車、救護車及解放軍和武警部隊車輛;
2.持道路運輸證件的省際客運車輛及經批準臨時入境的車輛。
三、市空氣重污染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市突發事件應急委員會辦公室分別提前24小時組織發布空氣重污染橙色預警(預警二級)、紅色預警(預警一級),并通過電視、廣播、報刊、網絡、手機等渠道廣泛宣傳,由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門做好應對空氣重污染交通管理工作。
四、在采取臨時交通管理措施期間,除執行本通告規定外,本市其他交通管理措施仍然有效。對違反規定行駛的機動車,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將依法處理。
五、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北京市人民政府關于空氣重污染期間采取臨時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京政發[2013]35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