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職責分工
(一)組織協調機構。“河長制”由縣水資源管理委員會組織實施。縣水資源管理委員會辦公室負責擬訂管理制度和考核辦法,監督各項任務落實,承擔考核工作,定期公布考核結果。各鄉(鎮)要建立相應的工作協調機制,負責組織推進本行政區域內的“河長制”實施工作。
(二)河長、河段長設置
1、河流劃定。
(1)市級河流:指跨縣、市、區行政區的主要河流,包括交溪。市級河流設置市級河長,縣級河段長、鄉級河段長和村級專管員。
(2)縣級河流:指轄區內跨鄉、鎮行政區的主要河流,包括獨立入海河流和其它干流的二級以上支流。縣級河流設置縣級河長、鄉級河段長和村級專管員。
(3)鄉級河流:指轄區內流域面積20平方公里以上跨行政村的所有河流,以及流經鄉鎮所在地、存在集中供水水源地、工礦企業或重要水工程等社會經濟活動較多的流域面積較小的其它河流,包括獨立入海河流和其它干流的二級以上支流。鄉級河流設置鄉級河長和村級專管員。
2、河長、河段長設置。縣級河流分別由縣領導擔任河長,確定一個縣直部門為聯系部門,流域所經鄉(鎮)政府為責任主體;鄉(鎮)政府相關負責人擔任轄區內河流的河段長,同時明確聯系部門和責任主體;縣級河流和鄉級河流由流域所在的縣政府確定河長、河段長和專管員,實現全覆蓋,并確定責任主體和聯系部門。各級河長、河段長和專管員名單由各級政府行文并通過主要媒體向社會發布,并報縣水資源委員會辦公室備案。
(三)河長、河段長的職責。河長、河段長是包干河流保護管理的第一責任人,負責督導下級河段長和相關部門履行職責,協調河流保護與經濟社會發展的矛盾、上下游之間糾紛,組織整治包干河流突出問題,開展水環境應急事件處理,協調處理流域保護管理、水環境綜合整治的重大問題。河長、河段長的聯系部門,負責協助河長、河段長履行指導、協調和監督職責,開展日常巡查,發現問題及時報告河長、河段長。縣河長、河段長具體承擔轄區內“三條藍線”的劃定與管理、河流調查建檔、河流管養、水功能區監管、生態保護修復、水環境監管與治理、水環境安全隱患整頓及應急處置、聯合執法等工作任務,明確各相關職能部門及責任人職責分工,協調各有關部門做好水生態水環境保護修復與治理工作,按年度推進實施。鄉(鎮)河長、河段長及村級專管員的職責由縣水資源管理委員會予以明確。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強領導,形成合力。各級河長、河段長要切實履行職責,加強工作指導,及時分解落實各項工作任務。各級聯系部門要積極配合河長、河段長開展工作,主動與相關職能部門加強溝通協調。縣直有關部門要對照《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流域保護管理切實保障水安全的若干意見》任務分工,各負其責、密切配合,協同推進“河長制”實施工作。
(二)強化督查,嚴格考核。河長、河段長對包干流域保護管理負主要責任,層層實行目標責任制,逐級抓好落實,加強效能督查。縣水資源管理委員會組織對轄區內“河長制”實施情況進行督促檢查和考核,年度考核結果將納入各鄉鎮政府流域保護管理保障水安全工作的考核內容。
(三)制定方案,落實治理。各鄉(鎮)政府要對本轄區的河流河段全程踏勘,摸清轄區內各河段現狀,制定具體可行的“四亂”治理方案,建立管護機構,明確管護責任,落實管護經費,規范管護標準,嚴格管護考核,認真組織實施。
(四)加強宣傳,營造氛圍。充分發動各種媒體深入宣傳實施“河長制”的重大意義,提高公眾的生態環保意識和生態道德水平,倡導良好的衛生習慣,及時曝光落后區域、違法水生態環境行為以及衛生保潔方面的不良習俗,逐步形成全社會共同關心流域保護和水環境整治的良好氛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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