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模式體系
工會參與職業病防治工作模式主要包括:源頭參與建立三方協調機制、健全職業衛生綜合管理機制、推動區域性職業衛生專項集體合同、應用大型企業職業衛生檢查表、中小企業工會組建“聯合安全衛生委員會”、應用中小企業職業衛生工作情況檢查表、開展職業病防治宣傳教育等。
我市工會參與職業病防治工作模式的推廣工作,從以下三個層次推進:
(一)市(縣、市、區)總工會
1、注重源頭參與。積極參與有關職業衛生政策、文件的制定和貫徹實施。
2、建立三方協調機制。充分發揮三方協調機制的作用,將勞動安全衛生工作納入政府(行政)與工會聯席會議及三方協調內容。
3、推進建立健全適應市場經濟的職業衛生管理和工作機制。
(1)定期與政府(行政)舉行聯席會議,就有關職業病防治重要政策的出臺、職工群眾需求等進行通報溝通,提出工會的建議和主張。
(2)堅持向同級黨委匯報職業病防治工作。在向同級黨委匯報工作時,將職業病防治工作情況作為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重要內容。
(3)向同級人大、政協反映社情民意。以人大議案和政協提案等多種方式,表達勞動者對職業衛生的訴求熱點和重點問題。
(4)加強與相關組織間的協調。與婦聯共同維護女職工、未成年工的特殊保護權益;與共青團共同推進青年職工培訓,提高青年職工的職業衛生意識和防護知識水平。
4、貫徹執行上級工會有關職業病防治工作的要求和部署。
5、與政府有關部門聯合開展職業病防治工作的專項行動。
(1)參加職業病防治工作的專項整治工作;
(2)聯合開展職業病防治宣傳周活動;
(3)聯合開展中小企業職業病防治綜合試點工作;
(4)參加重大職業病防治事故查處;
(5)參加有關職業病防治工作的調研。
6、不斷探索適應形勢發展需求的基層工會職業病防治工作模式。按照上級工會和同級黨委、政府(行政)的要求,組織開展職業病防治維權工作。及時總結基層工會開展職業病防治工作經驗,選樹典型,推廣使用可行的工作模式,提高基層工會開展職業病防治工作水平。
7、開展職業病防治宣傳教育,提高全社會職業病防治的意識和能力。
(1)勞動者
加強職業病防治宣傳教育工作,重點加強農民工和青年職工的勞動安全衛生意識教育。監督企業對職工進行正規的上崗安全培訓,履行法定的職業傷害、毒害告知義務,進行防護技能訓練。使用各種宣傳陣地開展勞動保護教育,幫助職工了解國家有關勞動安全衛生的法律法規和企業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幫助職工懂得自己的權利和應履行的義務,提高安全生產責任感和自我保護的意識和技能。
(2)社會
呼吁政府有關部門和社會各界共同開展全民安全衛生科技知識和法律知識普及工作。充分利用當地大眾傳播媒介,加強勞動安全衛生輿論監督,傳播安全衛生科技和法律知識,提高大眾對有關安全衛生知識的認識理解程度,增強自我保護意識和能力,提高全民安全衛生素質。加強輿論宣傳工作。與宣傳部門密切配合,通過主流媒體和公益廣告等廣泛宣傳職業衛生工作情況和科普知識,提高全社會對于職業衛生問題的關注度和知識水平。注意宣傳工會勞動保護工作的性質、職能,對工會維權突出案例進行報道,擴大工會影響。
8、依托職業病防治機構開展有關工作
(1)探討本地工會主動參與職業病防治工作;
(2)參與職業病防治機構有關的科研工作;
(3)參加當地重大職業病事故的控制研究。
9、積極探索農民工的維權模式。探索多部門合作,同級工會組織間聯合,農民工雙向維權模式等,在維權過程中保護農民工健康權益。
10、推動區域性(行業性)工會的組建和協商簽訂區域性(行業性)勞動安全衛生專項集體合同。
(二)產(行)業工會
1、產(行)業工會做好勞動保護工作的責任。發揮熟悉本產(行)業職業病危害因素和防治技術的優勢,有針對性的開展咨詢、培訓等勞動保護工作;指導本產(行)業的企業工會開展勞動保護工作。
2、與政府行業主管部門、行業協會建立職業病防治三方協調機制。借鑒地方三方協調機制模式,建立產(行)業工會三方協調機制,就本產(行)業職業病防治的重大事項進行協商,推動制定和完善相關政策,解決本產(行)業職業病防治的突出問題。
3、加強產(行)業職業病防治工作研究。加強本產(行)業職業病防治工作調查研究,掌握產(行)業工藝技術發展、職業危害因素特點及變化、防護技術現狀、從業勞動者群體構成等情況,推動產(行)業職業衛生政策、標準的制定和防護技術的發展。
4、推進產(行)業平等協商、簽訂集體合同。作為本產(行)業勞動者代表和行業協會(雇主組織)進行平等協商,簽訂產(行)業勞動安全衛生專項集體合同。
(三)中小企業工會
根據全總“工會參與職業病防治工作模式”和外地經驗,我市中小企業工會參與職業病防治工作的模式為:建立由雇主和雇員兩部分代表組成的“聯合職業安全衛生委員會”(簡稱委員會)。企業通過“委員會”管理職業安全衛生工作
1、“聯合職業安全衛生委員會”的建立
(1)5人以下的企業,不要求建立“委員會”或推選職業安全衛生代表,但要參加區域性(行業性)工會職業病防治工作,在區域(行業)工會的勞動安全衛生監督檢查網絡體系內開展工作。
(2)5人至25人的企業,不需要建立“委員會”,應推薦1人為工會職業安全衛生代表。
(3)25人以上的企業,或勞動者25人以上并預計工期在3個月以上的建設項目,要建立“委員會”,并根據勞動者人數確定委員人數。
2、“聯合職業安全衛生委員會”的組成
“委員會”按照對等原則建立。由代表企業方的委員(簡稱“行政委員”)和代表工人的委員(簡稱“工人委員”)組成,其中至少有一半應為工人委員。行政委員由企業主或行政選派;工人委員由工會選派或工人直接推選,工人委員應有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委員會委員及一線生產工人的代表。選擇委員時,應根據他們的業務知識和他們在生產過程中所負的安全衛生職責進行綜合考慮。在研究、處理特定問題時,“委員會”可以邀請具有專門知識和經驗的人作為顧問或觀察員出席。
“委員會”成員中代表企業和工人的雙方都至少有1名首席委員,前者由企業主授權指定,后者由工人方或工會授權指定。首席委員要經過相關的專業培訓,在委員會中起關鍵性作用。工人方首席委員由工會主席或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員擔任。
“委員會”雙方最少各推選1名持證委員。持證委員需經過市級職業病防治機構或工會勞動保護部門的職業安全衛生法律法規和職業病防治知識培訓,分別為行政委員和工人委員提供業務支撐,在“委員會”中發揮業務骨干作用。
3、職責和權力
(1)“聯合職業安全衛生委員會”的職責和權力
1)就企業職業安全衛生問題進行平等協商,在協商基礎上,提出協議草案。
2)每月至少進行一次職業安全衛生檢查,提出消除危險的書面建議,要求用人單位應當在一定的時間之內做出答復,并在企業行政認可后,跟蹤建議的履行和驗收整改情況。
3)調查職工傷亡事故、職業危害與職業病、職工拒絕工作和工人投訴等事件,并提出處理意見。
4)從用人單位獲取與職業病防治工作相關的信息和資料,并應承擔保密責任。
5)協商與企業職業安全衛生工作有關的其他問題,同時向企業和工人提出有關改進企業職業安全衛生(狀況)措施建議。
(2)“職業安全衛生代表”的職責
在未成立“委員會”的企業,職業安全衛生代表與“委員會”委員具有相同的職責和權力。包括:查明企業中的職業危險;每月至少1次對企業進行安全衛生檢查;向雇主提出建議;對拒絕工作事件和嚴重職業危害事故進行調查。
(3)用人單位的責任和義務
用人單位應當向“委員會”提供必要的文件、資料和相關信息。
企業應給與“委員會”成員一定的工作時間,并在正常的薪資報酬以外給與適當的補貼。企業應向“委員會”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
4、“聯合職業安全衛生委員會”的工作規則
堅持平等原則。委員會由兩位首席委員輪流主持。
建立相關工作制度:包括工作會議制度;安全衛生檢查制度;傷亡事故及職業危害調查制度;隱患整改驗收制度;拒絕工作事件調查制度;“委員會”會務公開制度等。根據企業的具體情況,結合原有規章制度,可自行安排具體工作細節內容。
制定工作程序:“委員會”至少每2個月召開一次會議。每次會議的議程、解決和討論的主要內容等,應當在開會1周前擬訂并下發各委員。若企業存在隱患,會議次數可隨時根據需要增加。“委員會”必須作好并保管好會議記錄。
5、中小企業職業衛生工作檢查表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認識,加強領導。工會參與職業病防治工作是法律賦予工會組織的職責所在,也是工會勞動保護工作的一項重要工作任務。縣(市、區)總工會及產(行)業工會要切實提高對推廣工會參與職業病防治工作模式的認識,加強領導,認真組織貫徹實施,對企業推廣和應用職業病防治工作模式給與督導落實和幫助指導,及時上報模式推廣工作中的動態信息。
(二)廣泛宣傳,營造氛圍。要廣泛宣傳工會參與職業病防治工作的模式和成效,宣傳模式推廣工作的重要意義和作用,大力普及職業病防治知識,提高勞動者對職業病的認知和自我防護意識,在全社會營造關心勞動者健康、重視職業病防治的良好氛圍。
(三)扎實工作,務求實效。職業病防治是工會勞動保護工作的一項長期工作,各級工會要將此項工作納入工會工作成效的考核評價體系,抓緊抓實。要針對工會參與職業病防治工作中的難點問題,制定解決方案、明確目標責任、提供人員經費支持、建立長效機制,確保將其落到實處。市總工會將適時開展模式推廣工作的經驗交流活動,為模式的推廣應用搭建工作平臺,推動我市工會參與職業病防治工作扎實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