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清查時點和范圍
(一)清查時點
以2015年12月31日為資產清查的時間點。
(二)清查范圍
1.2015年12月31日以前經機構編制管理部門批準成立,執行行政、事業單位財務會計制度的各類行政事業單位、社會團體。
2.執行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并同財政部門有經費繳撥關系的社會團體等單位。
行政單位附屬的未脫鉤企業,實行企業化管理并執行企業財務會計制度的事業單位,以及事業單位興辦、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不列入此次清查范圍。
三、組織機構
為切實加強領導,保證資產清查工作順利進行,市工商局成立以沈國順局長為組長,陳德明副局長為副組長,辦公室主任郭山、人事教育科科長倪金森、財務裝備科科長陳鳳英、信息分局局長魏金偉等部門主要負責人為成員的國有資產清查工作領導小組,統一組織和協調系統資產清查工作。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負責國有資產清查日常工作,主任由陳鳳英同志兼任,成員:辦公室主任科員黃國強、財務裝備科副科長蔣雄捷、信息分局陳杰、人事教育科黃荔超、辦公室曾茂盛、財務裝備科姚斯雅。
各單位法人代表是資產清查的第一責任人,各單位要建立由資產、財務、人事、信息等相關部門組成的資產清查組織和工作機構,負責領導和實施本單位的資產清查工作。
四、工作原則和方法
資產清查工作按照"統一政策、統一方法、統一步驟、統一要求"的原則開展,市局國有資產清查工作小組辦公室對全市系統資產清查結果進行統一匯總。其中:
(一)各單位的資產清查結果應按規定報送市局,資產清查數據應與同年度資產報告數據、財務會計決算數據進行核對。
(二)針對資產清查過程中發現的問題,市局將聘請社會中介機構對資產清查結果進行專項審計或復核,對存在盤盈、盤虧和資金損失掛賬的單位必須納入專項審計范圍。
(三)各單位應在此次資產清查工作的基礎上,完善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基礎數據,對資產變化情況做到及時更新,按時上報,實現資產的動態管理,并建立和完善資產與預算有效結合的激勵和約束機制,防止"前清后亂"和"清管兩層皮"現象。
(四)資產清查工作結束后,各單位應根據財政部《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清查核實管理辦法》(財資〔2016〕1號)和市工商局要求,結合實際情況,做好資產清查結果核實認定工作。
五、工作內容和步驟
此次資產清查工作內容主要是根據財政部《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清查核實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做好基本情況清理、賬務清理、財產清查和完善制度等工作。具體步驟如下:
(一)準備階段(2016年4月)
各單位結合實際情況研究制定本單位資產清查工作方案,于4月9日前報送市局國有資產清查工作小組辦公室。
(二)實施階段(2016年4-5月)
1.4月25日前各單位完成資產自查工作。
2.4月30日前各單位將清查結果報市局審核。
3.5月20日前完成中介機構審計。
4.市局國有資產清查工作小組辦公室于5月31日前將資產清查結果審核匯總上報市財政局行政政法科審核。
(三)總結階段(2016年8月)
總結資產清查工作,分析資產清查結果,研究資產管理
問題,提出加強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管理的政策措施和建議,
進一步完善有關資產管理制度,不斷提高資產管理水平。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強領導。各單位要加強資產清查工作的組織領
導,抽調精干力量,及時成立資產清查組織和工作機構,部門負責人應切實履行管理責任,分工明確,落實到人,組織開展好本單位資產清查工作,確保資產清查工作按時保質完成。
(二)精心組織。各單位要抓好工作落實,認真學習相關文件,并結合本單位實際制定資產清查的具體實施方案,保證工作順利進行、有序開展。
(三)嚴肅紀律。各單位應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如實反映資產清查結果和管理情況及存在問題,不得瞞報虛報,不得干預社會中介機構審計和復核。對于資產清查工作中出現的違紀違法行為,要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及時查處,追究責任。
(四)加強督查。市局國有資產清查工作領導小組將對資產清查工作情況組織開展監督檢查,并及時通報進展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