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隨機抽查的對象和內容
(一)國家機構以外,舉辦實施學歷教育、學前教育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辦學校(高級中學、中等職業學校)的社會組織及個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和《聊城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強民辦教育規范管理引導民辦教育健康發展的意見》、《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審查舉辦者提出申請籌設、設立、分立、合并、變更、終止民辦學校的各項條件是否符合要求。
(二)市教育局批準成立的民辦學校(高級中學、中等職業學校)
1、遵紀守法。貫徹黨和國家教育方針、政策、教育法律和法規,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和公益性原則,遵守國家有關民辦教育法律、法規和政策的情況。重點檢查辦學資質、校名規范、保障教職工權益的情況。
2、辦學條件。辦學場地、設施是否符合培訓機構設置標準和安全要求;是否全面落實安全工作責任,建立健全相關制度,保障經費投入,配齊設施設備,建立健全應急隊伍,定期進行疏散演練和安全教育培訓。重點檢查租房協議、場地安全及相關預案、教職工勞動合同及社會保險情況。
3、學校章程。章程完善及按照章程開展培訓活動情況,重點檢查決策機構組成人員,重大決策及變更的審議,校長履職情況。
4、內部管理。內部機構的設置,管理制度,人員配備及效能發揮情況。重點檢查董(理)事會決策機構、校領導行政機構建設情況。
5、財務狀況。法人財產權的落實,收費項目許可,收費支出、資金使用,財務機構、人員、會計制度,報表編制,年度審計情況。重點檢查繳納風險保證金情況,有無隨意抽逃、挪用資金,有無跨期收費、收取和變相收取教育儲備金,使用發票,現金流動,收費備案及公示情況。
6、教學質量。招生宣傳、專業設置、學籍管理及教學計劃的制定、執行情況。重點檢查招生簡章廣告,規章制度建立健全,學生、家長、社會認可度。
7、項目變動。辦學許可證及法人登記證等核定項目、變動情況。重點檢查法人代表,決策機構,校名,辦學地址等登記事項變動及履行登記手續情況。
(三)參加全國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合格并取得教育部考試中心頒發的考試合格證明(在規定的有效期內)的申請高中、中職教師資格的人員;2012年以前入學的全日制師范類畢業生(三年內)申請高中、中職教師資格的人員。全市從事中小學(幼兒園)教師注冊的人員。
1、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包括申請人戶籍(或工作關系)、身份證、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合格證明、學歷證書、普通話水平證書、體檢合格表、思想品德鑒定書等;對取得教師資格證人員的從業行為進行規范。
2、全市從事中小學(幼兒園)教師資格認定和注冊的工作人員是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教師資格條例》及其實施辦法等有關規定開展教師資格認定和注冊工作。
3、全市中小學(幼兒園)在職在編教師是否存在需要撤銷教師資格的情形。
(四)依法設立的道路客運經營企業、城市公共交通企業,以及根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設立的校車運營單位;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批依法取得道路旅客運輸經營許可的個體經營者;配備校車的學校。
1、做好校車使用許可申請的受理、分送、審查和上報等工作。
2、加強對學校的監管,指導、督促學校建立完善校車安全管理制度和車輛臺賬,明確和落實校車安全管理責任;組織學校開展交通安全教育和校車安全事故應急處理演練,督促學校加強學生乘車管理。
(五)市教育局依據權力清單和責任清單,結合工作實際,確定上述情況之外的抽查對象和內容。
(六)縣(市、區)教育局、社發局要按照權力清單和責任清單確定具體的抽查對象和內容,制定抽查事項清單和“雙隨機”抽查工作實施方案。
四、隨機抽查和聯合檢查方式
(一)定向抽查和不定向抽查方式的結合:對國家機構以外,舉辦實施學歷教育、學前教育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辦學校(高級中學、中等職業學校)的社會組織及個人、市教育局批準成立的民辦學校(高級中學、中等職業學校)和參加全國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合格并取得教育部考試中心頒發的考試合格證明(在規定的有效期內)申請高中、中職教師資格的人員;2012年前入學的全日制師范類畢業生(三年內)申請高中、中職教師資格的人員;全市從事中小學(幼兒園)教師注冊的人員采取不定向方式抽查,通過搖號隨機抽取確定待查對象名單。其中對被列入市場主體異常或被投訴、舉報,有初步證據和線索證明涉嫌違法的組織和個人,實行定向檢查。
(二)自查和直接檢查相結合:對隨機抽查對象,教育部門可以直接檢查,也可要求其先行自查,再組織重點檢查,或自查與重點檢查同時進行。
(三)對校車服務提供者和配備校車的學校采取聯合檢查方式:依照《校車安全管理條例》、《山東省校車安全管理辦法》的職責分工,協調組織相關部門開展聯合檢查。
(四)市教育局對縣(市、區)教育局、社發局確定的抽查對象和內容,開展聯合檢查。
五、抽查的比例和頻次
(一)對民辦學校(高級中學、中等職業學校)籌設、設立、分立、合并、變更、終止的監管和審批后的民辦學校(高級中學、中等職業學校)的監管,每年抽查不超過2 次。
(二)對于教師資格認定和注冊的監管每年抽查比例不超過 20%。
(三)對采取聯合檢查的校車服務提供者和配備校車的學校,每年聯合檢查不超過2次。
(四)對列入市場主體異常對象名錄的單位和個人抽查每年不少于3次。
(五)對被投訴、舉報,有初步證據和線索證明涉嫌違法的單位和個人,隨時進行檢查。
(六)對校車使用審查以外的聯合檢查,結合工作實際,確定檢查次數。
六、隨機抽查的結果運用
(一)對抽查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依法依規嚴格懲處,形成有效震懾,增強守法守規自覺性。
(二)通過本部門官方網站及時向社會公布抽查結果,記錄在市場主體公示信息中,面向社會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三)對檢查中發現的不屬于本部門職責范圍的違法違規行為,要將線索移送相應監管部門依法處理。
七、建立“雙隨機”抽查機制
教育部門開展監督檢查,除有投訴或舉報外,均需通過搖號方式,從檢查對象名錄庫中隨機抽取檢查對象,從執法檢查人員名錄庫中隨機選取數名執法檢查人員。對市場主體名錄庫、執法檢查人員名錄庫及“雙隨機”抽查事項實行動態管理,及時錄入、更新相關信息,確保監管對象齊全、監管人員合格、監管事項合法。“雙隨機”抽查,由辦公室(政策法規科)牽頭,負責建立執法檢查人員名錄和檢查對象名錄。
八、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教育局成立以局長為組長,分管負責人為副組長,相關科室為成員的“雙隨機”工作領導小組。各分管負責人根據業務分工,負責帶隊對抽查事項進行檢查,切實加強對隨機抽查工作的組織部署。
(二)嚴格落實責任。按照誰審批、誰主管,誰主管、誰監管的原則強化對隨機抽查工作的過程監控和績效評價,具體細化推進隨機抽查的任務和步驟。對于工作中失職瀆職和違紀的要依法嚴肅處理。各縣(市、區)教育局、社發局,機關各相關科室要根據實施方案要求,落實責任分工,確保此項工作落到實處。
(三)加強宣傳培訓。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多種渠道,加大對隨機抽查的宣傳力度,及時發布權威改革信息,回應社會關切,引導社會預期,凝聚改革共識。加強執法檢查人員培訓,轉變執法理念,探索完善隨機抽查監管辦法,不斷提高執法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