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工作要求
(一)加強領導。各單位要加強國有資產清查工作的組織協調,各單位法人代表是國有資產清查的第一責任人,應切實履行管理責任,分工明確,落實到人,保證國有資產清查結果真實可靠,確保國有資產清查工作按時完成。
(二)精心組織。各單位要認真學習國有資產清查工作相關文件,制定單位資產清查的具體實施方案,據實填報相關表格,保證國有資產清查工作順利完成。
(三)嚴肅紀律。各單位應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如實反映國有資產管理情況和存在的問題,不得瞞報虛報,不得干預社會中介機構依法執業。對于國有資產清查工作中出現的違規違法行為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處理。
(四)工作督導。局國有資產清查工作領導小組將對全系統國有資產清查工作進行監督指導,及時上報本系統國有資產清查工作進展情況。
【2016年縣國有資產清查工作實施方案2】
為深入貫徹落實青海省財政廳《關于開展全省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清查的通知》(青財資字〔2016〕178號)文件精神,全面規范和加強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推進資產管理與預算管理、財務管理相結合,為保證此工作的順利開展,根據我縣實際,特制定本方案。
一、充分認識開展全縣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清查的重要意義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是行政事業單位履行職能、保障政權運轉以及提供公共服務的物質基礎,是黨和政府執政能力的重要保障。加強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是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關于完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要求的有效舉措;是深化財稅改革,履行公共財政職能,完善國有資產管理體系和國有資產監管職能的客觀要求;是降低行政事業單位運行成本,推進厲行節約的具體體現。
通過資產清查,摸清行政事業單位“家底”,有利于夯實我縣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基礎,進一步規范和加強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有利于促進資產合理配置,為我縣預算編制和審核提供可靠依據;有利于完善我縣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基礎數據庫,實現資產動態管理;有利于盤活存量資產,提高資產使用效益。同時,開展資產清查能夠從資產的數量、價值、結構,使用狀況等多層面準確反映政府財務、資產情況,為編制我縣政府綜合報告奠定基礎。
二、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清查的時間
各行政事業單位主要清查2015年12月31日之前的國有資產,要求做到“賬賬、賬表、賬卡、賬實”相符。資產清查時間:2016年3月20日至2016年6月30日。各預算單位應于2016年6月30日前將清查匯總結果及電子匯總表上報縣財政局行政股。
三、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清查的程序及內容
(一)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清查程序
1.行政事業單位向主管部門提出資產清查立項申請。
2.行政事業單位負責制定本單位資產清查方案,組織開展資產清查自查工作,并向財政部門報送資產自查結果。
3.財政局對行政事業單位的資產自查結果進行清查批復。
(二)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清查內容
1.資產清查工作內容主要包括單位基本情況清理、財務清理、財產清查和完善制度等。
2.單位基本情況清理是指對應當納入資產清查工作范圍的所屬單位戶數、機構及人員狀況等基本情況進行全面清理。
3.財務清理是指對行政事業單位的各銀行賬戶、各類庫存現金、有價證券、各項資金往來和會計核算科目等基本情況進行全面核對和清理。
4.財產清查指對行政事業單位的各項資產進行全面的清理、核對和查實。行政事業單位對清查出的各種資產盤盈、損失和資金掛賬應當按照資產清查要求進行分類,提出相關處理建議。
四、資產清查監管制度
行政事業單位對在資產清查中新形成的資料,要分類整理形成檔案,按照國家有關會計檔案管理的規定進行管理,并接受國家有關部門的監督。
行政事業單位應對資產清查中發現的資產盤盈、資產損失和資金掛賬事項提供合法證據,單位主要負責人應對申報的資產清查結果的真實性、完整性承擔責任。
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在資產清查審核過程中徇私舞弊造成嚴重后果的,由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紀律處分。
行政事業單位和主管部門在清查核實中違反本方案規定程序的,不組織或不積極組織,未按照時限完成清查核實的,由財政局責令其限期完成;對清查核實質量不符合規定要求的,由財政局責令其重新組織開展清查核實;對清查出的問題不及時處理或者拒不完成清查核實的單位,由財政局予以通報;有意虛報、瞞報、弄虛作假,提供虛假會計資料的,由財政局責令其改正,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等法律、法規規定進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