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入開展315宣傳活動,推動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深入開展。下面是小編收集整理的2016年315活動策劃方案,歡迎大家閱讀參考!
【2016年315活動策劃方案1】
一、活動的主題、目的和意義
為了紀念3.15國際消費者權益保護日,更好地貫徹《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等法律法規,宣傳2016年全國消協組織“誠信·維權”年主題,促進市場經濟良性發展,保護知名企業健康成長,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不受侵害,營造一個公平、公正、誠信經營的消費環境,根據中國消費者協會工作部署,結合我省實際情況,特開展本次活動。
二、主、承辦單位
主辦單位:四川省保護消費者權益委員會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承辦單位:四川質量報社生活周刊
三、活動時間及地點
活動時間:3月15日(全天)。
活動地點:市體育中心北半場。
四、活動的策劃、步驟及方法
(一)活動的策劃:
1.由主辦單位確定本次活動方案;
2.活動前期擬于3月12—14日,在媒體上(華西都市報、天府早報等)發布為期三天的公益廣告,突出今年年主題“誠信?維權”,為3.15現場活動造勢;
3.在活動前期,組織有關媒體對省消委會主要領導進行專訪,突出宣傳年主題、今年的消費維權重點和今年省消委會的主要工作;
4.協助省工商局消保處在3月13日召開315紀念活動新聞通報會。在會上通報省消委會的“2014年消費投訴十大熱點”和315紀念活動情況。
(二)活動的組織和實施:
1.主辦單位向相關企業發出組織活動的通知;
2.由主辦單位負責審查參加活動企業的產品廣告,宣傳資料內容,杜絕假冒偽劣產品進場;
3.由承辦單位負責活動的組織和籌備工作;
4.活動開幕儀式擬邀請省人民政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消委等有關領導參加并講話;
5.現場設消費者咨詢、消費者投訴、房產家裝、it、食品、家電建材、日用百貨、汽車等專區,散發相關宣傳資料和進行商品銷售;在現場開展消費知識宣傳,并設置消費警示、消費小知識、消費指導等宣傳牌;
6.由省消費向參加活動的企業頒發“二0一一年消費維權定點聯系企業”證書、銅牌;
7.在現場散發刊有參展企業的特刊及年主題宣傳資料;
8.為活躍現場氣氛,將在開幕式后進行文藝表演(節目內容待定);
9.在現場設立醫療救護(防疫)站、消費咨詢臺等;
10.組織治安、消防、防疫、醫療等部門入場開展相關工作。
【2016年315活動策劃方案2】
為了貫徹黨的十八大精神,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圍繞省委、省政府中心工作,繼續深化“執法服務環境年”建設,圍繞中消協確定的“消費與責任”年主題,推動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深入開展,為老工業基地振興做貢獻。省消費者協會,將在2016年“3.15”國際消費者權益日前后一段時間內,集中開展以下系列宣傳、服務活動。具體方案如下:
第一階段:協調準備(1月10日至2月15日)
(一)1月16日至25日,與各市溝通協調“3.15”期間聯合開展的紀念活動。
(二)1月20日至2月20日,通過媒體向社會公開征集侵犯消費者權益的典型案例,公開征集十大維權事件并組織專家做出點評。
(三)1月10日-2月5日,做好新一屆理事會的換屆準備工作。
(四)1月10日-3月5日,做好紀念2016年3.15活動新聞發布會和紀念大會的準備工作。
第二階段:宣傳發動(2月28日至3月10日)
(一)3月8日召開“紀念3.15國際消費者權益日”新聞發布會。
1.曝光**年侵害消費者十大典型案例。
2.公布XX年度消費者投訴熱點分析結果。
3.點評XX年十大維權事件。
4.宣傳展示省消協新改版網站的新功能。
(二)圍繞“消費與責任”年主題,與媒體及有關部門配合,宣傳維權工作。
1.在全省開展主題宣傳活動。在省內各主要媒體專訪解讀“消費與責任”年主題。
2.擬在省內各主要媒體發布8期科學健康的消費知識、消費提示。
第三階段:“3.15”紀念活動(3月10日至3月15日)
1.支持市消協及有關部門舉辦名優產品博覽會。
2.擬于3月13日召開省消協三屆理事會換屆大會,組成新一屆理事會。同時舉辦紀念“3.15”國際消費者權益日紀念大會。
3、召開銀行業“消費與責任”行業服務情況通報座談會。
4.3月15日,與沈陽市工商局、消協聯合組織大規模的《消法》宣傳現場咨詢服務活動,省、市工商、消協及“3.15”講師團、律師團、志愿者參加。
5.指導或參與相關市消協舉辦的“3.15”大型紀念活動。
6.與省家具協會等部門聯合開展拒絕使用一次性筷子、拒絕使用非降解熟料包裝帶、消費者放棄紙巾,重新拾起白手帕等宣傳活動。
7.以“兩站”為依托,開展普及《消法》等法律法規進社區、進村屯活動。
8.開展關注農村消費安全,維護農民合法權益活動。
9.3月15日,全省消費者權益保護部門與消費者協會一起組織“3.15”當天的現場紀念活動,并現場為消費者提供咨詢、服務。
10.舉辦投訴和解直通車啟動儀式。
11、與電視臺合作啟動建立全省消費者權益保護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