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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缺藥品保供穩價工作計劃
時間稍縱即逝,我們的工作又進入新的階段,為了今后更好的工作發展,此時此刻需要為接下來的工作做一個詳細的計劃了。好的工作計劃是什么樣的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短缺藥品保供穩價工作計劃,供大家參考借鑒,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短缺藥品保供穩價工作計劃 1
為貫徹落實河北省衛生健康委會等16部門《關于進一步做好短缺藥品保供穩價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冀衛發〔20xx〕27號)要求,健全完善我市藥品采購、使用、儲備以及價格監管等政策,保障群眾基本用藥需求。經市政府同意,結合我市實際,提出如下措施。
一、提高短缺藥品保供能力
(一)加強短缺藥品監測應對
1、完善市短缺藥品供應保障工作會商聯動機制(以下簡稱市聯動機制),加強各成員單位間協同監測,跟蹤原料藥和制劑在研發、生產、流通、采購、價格等多方面的信息,實現數據共享,做好我市報告預警工作。(市衛生健康委、各成員單位、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排在第一位的為牽頭單位,下同)
2、市聯動機制牽頭單位制定市級工作規則。縣級聯動機制牽頭單位應及時組織核實監測發現的短缺或不合理漲價線索,并根據情況協調應對,縣級不能協調解決的,在5個工作日內將相關情況報市聯動機制牽頭單位。市聯動機制牽頭單位收到報告或監測發現線索后,在10個工作日內組織核實并根據情況協調應對。市級不能協調解決的,在10個工作日內向省聯動機制牽頭單位報告。(市衛生健康委、各成員單位、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分別負責。分別負責為有關單位按職責分別牽頭,下同)建立短缺藥品軍地協調聯動機制,保障軍隊醫療單位短缺藥品供應。依法依規支持軍隊醫療單位納入我市藥品集中采購管理。(市衛生健康委、市醫保局、軍分區保障處、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分別負責)
(二)實施短缺藥品停產預警
3、市醫保局根據邯鄲市藥品集中采購管控平臺(以下簡稱市采購平臺)歷史信息,及時將停產品種對市場供給形勢的影響報市聯動機制牽頭單位。市衛生健康委應根據醫療機構臨床使用監測信息,評估短缺風險,及時預警。(市衛生健康委、市醫保局分別負責。)
(三)規范醫療機構用藥管理
4、優化醫療機構用藥結構,調整用藥目錄,開展以基本藥物為主導的“1+X”用藥模式。促進基本藥物優先配備使用,提升基本藥物使用占比。根據國家基本藥物目錄調整情況,逐步實現政府辦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二級公立醫院、三級公立醫院基本藥物配備品種數量占比原則上分別不低于90%、80%、60%。(市衛生健康委負責)
5、完善市、縣、鄉三級短缺藥品監測網絡,規范各級公立醫療機構短缺藥品管理,加強信息直報,強化信息收集、分析評估、上報等要求,落實短缺藥品管理指南。(市衛生健康委負責)鼓勵有條件的地方采取有效方式,繼續推動醫療機構主動公開用藥品種信息,探索社會藥店向社會公開在售藥品品種信息,暢通購藥渠道,確保群眾用藥。(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
6、指導醫療機構對臨床必需的短缺藥品進行分類分級評估,開展替代藥品科學遴選,保障臨床治療需求和規范使用。加強處方審核點評,規范使用藥品處方集,開展診療合理性評價,規范劑型規格,能口服不肌注、能肌注不輸液,促進科學合理用藥。(市衛生健康委負責)
(四)落實藥品集中采購政策
7、對于常用藥、低價藥的品種,企業可隨時按掛網政策報價掛網。屬于省級短缺藥品清單中的品種,允許企業在市采購平臺上報價掛網,醫療機構自主采購。(市醫保局負責)
8、加強采購和使用監管,制定備案采購藥品管理規定。對于省級易短缺藥品重點監測清單和短缺藥品清單(以下簡稱兩個清單)中的藥品,市采購平臺上無企業掛網的',允許醫療機構在市采購平臺上自主備案采購,醫療機構可與藥品供應企業直接議價,協商確定采購價格后,在市采購平臺自主備案。(市醫保局負責,市衛生健康委配合)
9、完善醫保支付政策,對于直接掛網采購和自主備案采購藥品屬于醫保目錄范圍的,醫保部門要及時按規定進行支付。在醫保基金及時支付藥品費用的同時,推動各級醫療機構按合同及時結算藥品貨款。探索開展藥品采購直接結算試點。(市醫保局負責,市財政廳配合)
10、依托市采購平臺,定期監測藥品配送率、采購數量、貨款結算等情況,各縣(市、區)醫保部門主要對轄區內常用藥、低價藥中兩個清單品種供應情況進行跟蹤,對出現停供或者配送不到位的,每月將相關情況報市醫保局,并按合同規定進行懲戒。(市醫保局負責)
11、為保障臨床供應,短缺藥品配送不受“兩票制”限制,在短缺藥品的配送企業選擇上不受數量限制。(市醫保局負責,市商務局、市稅務局配合)在沒有藥品配送企業參與競爭的情況下,允許郵政企業在不具備配送經濟性的地區開展配送工作。(市郵政局負責,市醫保局、市市場監管局配合)
(五)健全短缺藥品常態儲備機制
12、醫療機構依據本單位實際情況,對兩個清單內藥品建立常態儲備機制。以臨床必需、用量不確定且易發生短缺的品種為主,篩選部分短缺藥品儲備(含原料藥),合理確定儲備數量。市財政局按照政策安排資金,對短缺藥品儲備工作給予支持。(市衛生健康委負責,市財政局、市醫保局配合。)
13、醫療機構合理設置急(搶)救藥等藥品庫存警戒線,保障易短缺藥品2-3個月的庫存量。醫聯體牽頭醫院要按照“基數儲備、動態平衡、有序調劑”原則,明確醫聯體內各醫療機構間藥品儲備標準、調劑程序等要求,加大儲備力度。(市衛生健康委負責,市醫保局配合)
二、提升短缺藥品穩價水平
(六)加強藥品價格監測預警
14、建立藥品采購價格常態監測預警機制,每月監測藥品采購價格變化情況,規范合理行政。對價格出現異常波動的,及時核實變動情況,定期在市采購平臺上發布預警公告。(市醫保局負責)
(七)強化藥品價格常態監管
15、完善價格管理,建立價格約束機制。對于存在價格上漲幅度或頻次異常、區域間價格差異較大、配送情況嚴重不良或連續多次預警等情況的藥品及企業,采取成本調查、函詢約談、公開曝光、暫停掛網、失信懲戒等措施,依法依規實施處罰。(市醫保局負責)
16、建立市藥品價格招標采購信用評價制度,健全評價指標體系,對藥品供應主體的價格和供應行為開展信用評價,對查實的違法違規行為,記入藥品采購不良記錄、企事業單位信用記錄和個人信用記錄并按規定公開,公立醫院2年內不得購入相關企業藥品。建立失信經營者黑名單制度,對屢查屢犯的短缺藥品及原料藥壟斷案件相關經營者,依法制定禁止其從事醫藥行業的措施。嚴格執行藥品購銷誠信記錄和市場清退制度。(市醫保局負責,各成員單位配合)
(八)加大違法行為執法力度
17、建立市場監管、公安、稅務、醫保等部門協同聯動工作機制,嚴厲打擊壟斷、串通漲價等違法違規行為,對發現問題的藥品經營企業,依法嚴肅查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強化實際購銷價格監測,對價格變動異常或同品種價格差異過大的藥品,及時研究分析,必要時聯合開展價格成本專項調查,制定政府指導價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堅決處置相關責任人,形成有效震懾。(市市場監管局負責,市公安局、市稅務局、市發展改革委、市醫保局等配合)
18、完善藥品價格成本調查工作機制,對漲價不合理且違法的,依法依規實施處罰;對漲價不合理但尚不構成違法的,約談敦促企業主動糾正,必要時采取公開曝光、中止掛網、失信懲戒等措施。開展集中整治,對于存在價格異常的企業,敦促一批企業整改、暫停一批品種掛網、懲戒一批失信企業、曝光一批典型案例,遏制藥價過快上漲。(市醫保局負責,市市場監管局等各成員單位配合。)
三、切實加強組織實施
(九)實施定期報告
19、按照市聯動機制工作規則,市聯動機制各成員單位、各縣(市、區)聯動機制牽頭單位按季度向市聯動機制牽頭單位報告短缺藥品保供穩價工作進展以及藥品短缺、價格相關監測和應對情況。(市衛生健康委、各成員單位、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分別負責。)
20、市級和各縣(市、區)聯動機制牽頭單位每年11月底前分別向市政府和本級人民政府報告履職和工作情況。(市衛生健康委、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分別負責,各成員單位配合)
(十)強化通報問責
21、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要加大對本地區短缺藥品保供穩價相關工作的監督和問責力度,對短缺藥品保供穩價相關工作開展不力的部門,及時約談并督促整改。(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
22、市聯動機制牽頭單位按季度將市各成員單位、各縣(市、區)短缺藥品保供穩價工作情況以及藥品短缺、價格相關監測和應對情況一并通報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和市聯動機制各成員單位,對未按時完成任務或工作不力的地方和部門有關情況要重點通報。(市衛生健康委、各成員單位、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分別負責)
(十一)注重宣傳引導
23、市聯動機制牽頭單位原則上每季度發布或轉發省短缺藥品保供穩價相關權威信息,引導合理預期。(市衛生健康委負責)
24、建立常態化的輿情監測機制,主動回應社會關切,對不實信息和惡意炒作通過主流媒體等渠道及時回應澄清。(市衛生健康委、各成員單位分別負責)
短缺藥品保供穩價工作計劃 2
20xx年以來,國家和省兩級短缺藥品供應保障工作會商聯動機制牽頭部門會同相關單位,以落實國家短缺藥品清單和臨床必需易短缺藥品重點監測清單藥品(以下簡稱“國家清單藥品”)保障為重點,持續推進藥品相關信息共享,充分調動各方資源,不斷提升短缺藥品供應保障能力和水平。
(一)全面落實短缺藥品清單管理政策
國家衛生健康委在發布國家清單藥品的基礎上,印發《關于做好國家清單藥品重點監測和供應保障工作的.通知》,強調做好政策措施跟蹤評價等相關工作。國家醫保局依托藥品集中采購數據快速采集子系統,對國家清單藥品進行單獨監測。國家藥監局對國家清單藥品實行優先審評審批。各地積極行動,強化清單藥品保障措施。
(二)推進短缺藥品信息化管理建設
國家藥監局對國家清單藥品的批準文號數據進行標記,設立短缺藥品專欄,建設短缺藥品生產供應及停產報告信息采集模塊。國務院國資委指導建立短缺藥品供應動態跟蹤機制,采取多方措施確保短缺藥品庫存充足保障供應。國家衛生健康委進一步優化全國醫療機構短缺藥品信息直報系統上報、處置流程,對國家清單藥品進行單獨標注和統計,會同相關部門推進醫藥流通企業數據與醫療機構短缺藥品數據對接,進一步將預警和應對關口前移。
(三)全力以赴做好重點藥品供應保障
國務院國資委指導中國醫藥集團有限公司發揮產業優勢,實現28種小品種藥的穩定生產和有效供應。國家郵政局支持各地郵政企業開展郵政網點藥品零售試點工作,在寧夏等15個省份開辦“醫郵合作藥房”41家,保障社區藥品供應。
(四)進一步加大監管和執法力度
一是嚴厲查處各類藥品經營違法行為。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對先聲藥業集團有限公司濫用巴曲酶原料藥銷售市場的支配地位作出行政處罰,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并處以1.007億元人民幣罰款。二是全面實施醫藥價格和招采信用評價制度建設。國家醫保局指導各地建立信用評價制度,公示失信事項目錄清單,組織企業提交信用承諾,通報20xx年第三、四季度法院判決的醫藥商業賄賂案件信息,并要求相關省份查證后納入信用評級,采取約束措施。
短缺藥品保供穩價工作計劃 3
為進一步做好我省短缺藥品保供穩價工作,更好地保障群眾基本用藥需求,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短缺藥品保供穩價工作的意見》(國辦發〔20xx〕47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現就進一步做好短缺藥品保供穩價工作提出以下意見。
一、加強監測,提高應對的靈敏度和及時性
(一)加強協同監測。充分利用國家短缺藥品多源信息采集平臺,省級短缺藥品供應保障工作會商聯動機制(以下簡稱省級聯動機制)牽頭單位會同工業和信息化、醫療保障、藥品監督管理等各相關部門建立協同監測機制,實現原料藥和制劑在注冊、生產、采購、價格等方面的信息聯通共享和協同監測。同時,細化可操作的監測和預警標準,按照省、市、縣三級監測預警的原則,實時動態監測預警并每季度形成監測報告,加強協同應對。(省衛生健康委、各相關部門負責。排第一位的為牽頭單位,下同)
(二)落實分級應對。各市州要建立短缺藥品供應保障工作會商聯動機制。各市州聯動機制牽頭單位(市州衛生健康委)要在10天內組織核實監測發現的短缺或不合理漲價線索并根據情況協調應對。市級不能協調解決的,要在規定時限內向省級聯動機制牽頭單位報告。省級聯動機制牽頭單位負責組織核實和協調應對,必要時在規定時限內報國家聯動機制。(省衛生健康委、各相關部門分別負責,分別負責為有關單位按職責分別牽頭,下同)
(三)實施分類處置。對于部分替代性差、企業生產動力不足、市場供應不穩定的短缺藥品,采取完善和落實集中采購政策、省屬醫藥企業直采、強化儲備等方式保障供應。(省醫保局、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等分別負責)支持企業生產或臨時進口采購短缺藥品等方式保障供應。(省衛生健康委、省工業和信息化廳、長沙海關、省藥品監管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停止生產短缺藥品的,藥品生產企業應按照規定向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或省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省藥品監管局負責)
(四)實施清單管理制度。在國家短缺藥品清單管理制度基礎上,省衛生健康委會同相關部門制定省級臨床必需易短缺藥品重點監測清單和短缺藥品清單,并定期對其實行動態調整,及時調出市場供應充足、能夠形成有效競爭、可被風險效益比或成本效益比更優的新品種所替代的藥品。對短缺藥品清單中的藥品,由各級相關部門按職責及時做好應對。(省衛生健康委、省藥品監管局、省醫保局、各相關部門分別負責)
二、加強醫療機構基本藥物配備和使用規范管理
(五)促進基本藥物保障供應和優先配備。促進國家基本藥物按程序納入省級藥品集中采購平臺和醫療機構采購范圍。(省醫保局、省衛生健康委負責)加強用藥監管和考核,指導督促醫療機構優化用藥目錄和藥品處方集。醫療機構要加強藥事管理,促進基本藥物首選和優先配備使用。20xx年政府辦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二級公立醫療機構、三級公立醫療機構使用基本藥物品種數量占比及金額占比分別不低于70%、40%、25%(專科醫療機構可適當下調),品種數量占比每年遞增5%,逐步實現政府辦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二級公立醫療機構、三級公立醫療機構基本藥物配備品種數量占比原則上分別不低于90%、80%、60%,推動各級醫療機構形成以基本藥物為主導的“1+X”(“1”為國家基本藥物目錄、“X”為非基本藥物)用藥模式,優化和規范用藥結構。(省衛生健康委負責)
(六)強化基本藥物合理使用。積極推動醫療機構定期開展處方點評,強化臨床藥師配備,建立藥師與臨床聯系制度,提升藥師臨床服務能力。加強醫療機構用藥目錄遴選、采購、使用等全流程管理,并將其納入實施基本藥物制度績效評價內容,推動落實“能口服不肌注、能肌注不輸液”等要求,促進科學合理用藥。堅持公立醫療機構藥房的公益性。醫療機構應優先選擇服務能力強、服務質量高的配送企業。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要加強對醫療機構藥品配送情況的監管,并定期對其開展工作督導。(省衛生健康委、省中醫藥局負責)
(七)優化醫療機構短缺藥品管理和使用。落實國家、省、市、縣四級短缺藥品監測網絡和信息直報制度,指導推動公立醫療機構制定完善短缺藥品管理規定,細化明確醫療機構短缺藥品分析評估、信息上報等要求。(省衛生健康委、省中醫藥局、省公共資源交易中心負責)指導推動醫療機構合理設置急(搶)救藥等特定藥品庫存警戒線。動態更新臨床短缺藥品替代使用指南,支持相關行業組織對臨床可替代短缺藥品推薦替代品種并動態更新,指導醫療機構規范開展藥品替代使用。支持鼓勵縣域中心醫院加大所需易短缺藥品的`儲備力度。規范“互聯網+藥學服務”,探索醫療衛生機構處方信息與藥品零售消費信息互聯互通。鼓勵有條件的地方積極采取有效方式,向社會公開相關醫療機構和社會藥店在售藥品品種信息,拓寬群眾購藥渠道。(省衛生健康委、省中醫藥局負責)
三、完善短缺藥品采購工作
(八)落實直接掛網采購政策。對于國家和省級短缺藥品清單品種,允許企業在省級藥品集中采購平臺上自主報價、直接掛網,醫療機構自主采購。各級醫療保障部門要加強對清單內藥品直接掛網價格的監管,及時收集分析直接掛網實際采購價格等相關信息,定期在省級藥品集中采購平臺進行公布。(省醫保局、省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分別負責)
(九)允許醫療機構自主按規定議價采購。對于國家和省級臨床必需易短缺藥品重點監測清單和短缺藥品清單中的藥品,省級藥品集中采購平臺無企業掛網或沒有列入湖南省藥品集中采購目錄的,省級藥品集中采購平臺要及時做好相關藥品生產企業登記,醫療機構可與平臺登記生產企業在省級藥品集中采購平臺藥品自主議價系統上,按照公平公開原則協商議價采購。醫療保障、衛生健康部門要加強采購和使用監管。對屬于醫保目錄范圍的直接掛網采購和自主議價采購的藥品,醫療保障部門要按規定及時進行支付。(省醫保局、省衛生健康委、省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分別負責)
(十)嚴格藥品采購履約管理。省級醫療保障部門依托省級藥品集中采購平臺,定期監測藥品配送率、采購數量、貨款結算等情況,嚴格藥品購銷合同管理,對企業未按約定配送、供應等行為,根據合同規定及時對其進行懲戒。加大藥品采購監管及通報力度,督促醫療機構按合同及時結算藥品貨款、醫保基金及時支付藥品費用。(省醫保局、省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省衛生健康委分別負責)短缺藥品不得限制配送企業,不受“兩票制”限制。(省衛生健康委、省醫保局、省商務廳、國家稅務總局湖南省稅務局負責)。不具備配送經濟性地區,在沒有藥品配送企業參與競爭的情況下,鼓勵探索有條件的省屬企業、郵政企業、快遞企業開展配送工作。(省郵政管理局、省國資委負責,省醫保局參與)
四、完善短缺藥品多層次供應體系
(十一)建立健全短缺藥品常態儲備機制。加大短缺藥品儲備力度。充分發揮現有省級醫藥流通企業儲備功能,篩選一批臨床必需、用量不確定且容易發生短缺的藥品納入省醫藥儲備目錄。(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財政廳、省衛生健康委、省國資委等分別負責)省級醫藥儲備管理部門應將短缺藥品儲備品種通報至省級聯動機制牽頭單位,優化儲備短缺藥品采購程序,方便醫療機構采購和使用。(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衛生健康委分別負責)鼓勵引導大型醫藥流通企業積極履行社會責任,發揮“蓄水池”功能。(省商務廳、省國資委、省衛生健康委分別負責)鼓勵大型醫藥流通企業對臨床常用的急(搶)救藥等易短缺藥品設定合理庫存警戒線。(省衛生健康委、省國資委負責)
(十二)提升藥品生產供應能力和質量水平。結合藥品供應保障需求和全國布局,積極爭取建設全國小品種藥(短缺藥)集中生產基地。(省工業和信息化廳負責,省衛生健康委、省藥品監管局等參與)加大支持和引導力度,積極爭取國家資金支持,推進仿制藥質量和療效一致性評價,完善藥品采購政策,提升短缺藥品供應保障能力,促進醫藥產業提質升級。(省發展改革委、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財政廳、省衛生健康委、省醫保局、省藥品監管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三)增加藥用原料有效供給。推動制劑企業聯合原料藥企業組成供應聯盟,整合上下游優質產業資源,引導原料藥企業直接向制劑企業進行供應,鼓勵原料藥和制劑一體化生產。(省工業和信息化廳負責,省藥品監管局等參與)
五、加大藥品價格監管和執法力度
(十四)加強藥品價格異常情況監測預警。依托省級藥品集中采購平臺,定期監測藥品采購情況,對價格出現異常波動的,及時了解、提示預警并報告省級聯動機制牽頭單位。醫療保障部門要及時向各有關部門提示預警重點監測品種信息。出現預警藥品價格異常波動的情況,應及時向市場監管等部門提供價格調查線索和基礎數據,并同步報告省聯動機制牽頭單位。(省醫保局、省公共資源交易中心負責)
(十五)強化藥品價格常態化監管。醫療保障部門要對存在價格上漲幅度或頻次異常、區域間價格差異較大、配送情況嚴重不良或連續多次預警等情況的藥品,綜合運用監測預警、成本調查、函詢約談、信息披露、暫停掛網等措施,加強約束。要完善藥品價格成本調查工作機制,根據工作需要實施或委托實施成本調查。依托藥品集中招標采購工作,建立價格和招標采購信用評價制度,對藥品供應主體的失信、違約行為,實施相應的懲戒措施。(省醫保局、省公共資源交易中心負責,各相關部門參與)
(十六)加大對原料藥壟斷等違法行為的執法力度。建立市場監管、公安、稅務、藥品監管等部門協同聯動工作機制,開展多部門聯合整治,并將整治結果及時向社會公布。以最嚴的標準依法查處原料藥和制劑領域壟斷、價格違法等行為,堅持從重從快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堅決處置相關責任人,形成有效震懾。(省市場監管局負責,省發展改革委、省公安廳、國家稅務總局湖南省稅務局、省藥品監管局等參與)
(十七)分類妥善處理一些藥品價格過快上漲問題。對漲價不合理且違法的藥品企業,要依法依規對其進行處罰;對漲價不合理但尚未構成違法的藥品企業,要對其進行約談并敦促糾正,必要時采取公開曝光、中止掛網、失信懲戒等約束措施。(省市場監管局、省醫保局分別負責,各相關部門參與)敦促企業主動糾正失當價格行為,暫停一批非正常漲價藥品的掛網采購資格,懲戒一批涉嫌價格違法、欺詐騙保或嚴重失信的企業,曝光一批非正常漲價和壟斷典型案例,使藥價過快上漲勢頭得到遏制。(省市場監管局、省醫保局分別負責,各相關部門參與)
六、切實加強組織實施
(十八)加強組織領導。各級聯動機制成員單位要將短缺藥品供應保障工作和國家基本藥物制度實施情況納入本單位績效考核體系,確保取得實效。省級聯動機制要細化政策措施,健全長效機制,加強協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促進短缺藥品保供穩價工作順利開展。(省衛生健康委、各相關部門分別負責)
(十九)做好定期報告。省級聯動機制各成員單位、各市州聯動機制牽頭單位要按季度上報短缺藥品保供穩價工作進展以及藥品短缺、價格相關監測及應對情況。省級聯動機制牽頭單位要定期對相關情況進行整理并統一通報,重點通報未按時完成任務或工作不力的部門。(省衛生健康委、各相關部門分別負責)
(二十)強化監督問責。對短缺藥品保供穩價相關工作開展不力的地方,及時約談并督促其整改。(省衛生健康委、各相關部門分別負責)省級和市州聯動機制牽頭單位于每年12月底前分別向省人民政府和本級人民政府報告工作履職情況。(省衛生健康委負責,各相關部門參與)
(二十一)加強宣傳引導。在省衛生健康委官方網站設立專欄,定期通報短缺藥品保供穩價工作情況。省級聯動機制牽頭單位原則上每季度至少發布一次短缺藥品保供穩價信息。(省衛生健康委負責)建立常態化輿情監測機制,主動回應社會關切,對惡意炒作等不實信息及時通過主流媒體渠道回應澄清。(省衛生健康委、各相關部門分別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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