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稅收制度的工作總結范文
房地產業在整個國民經濟體系中屬于基礎性產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房地產業以其產業關聯度強、帶動系數大的特點,成為促進國民經濟增長的支柱產業。據統計,*年全國房地產開發投資252*億元,比上年增長30.2%,加快8.4個百分點,其增長率超過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5.4個百分點。而全國70個大中城市房屋銷售價格比上年上漲7.6%,漲幅比上年提高2.1個百分點。因此,研究現行房地產稅收政策,對實施宏觀調控,抑制房地產過熱、房價過高狀況,引導房地產業健康發展,具有現實意義。
一、我國房地產稅收制度簡介
建國初期,在全國范圍適用的稅種為14種,其中涉及房地產業的稅種有房產稅、地產稅、工商業稅(包括營業稅和所得稅)、印花稅和遺產稅。各地還普遍征收契稅,遺產稅則沒有開征。上世紀50年代中期,我國實行生產資料所有制的社會主義改造以后,絕大部分房地產屬于國家和集體所有,土地的買賣和轉讓被禁止,房屋產權變動的征稅范圍也日益縮小,房屋的出租也被嚴格限制,因而房地產市場和相關的稅收制度在以后的近30年時間內幾乎名存實亡。
改革開放后,房地產稅收制度也經歷了一系列變革:上世紀*年代初期恢復征收契稅,*年代后期對國內單位、個人恢復征收房產稅和土地使用稅,并開征了耕地占用稅,*年代初期開征了土地增值稅,其他相關稅種也實行了改革。
目前,與房地產業有關的稅種有11個,分別為:契稅、營業稅、城市建設維護稅、土地增值稅、印花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耕地占用稅、城市房地產稅。其中房產稅、城市房地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耕地占用稅、契稅、土地增值稅劃為地方政府固定收入,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印花稅和城市維護建設稅劃為中央與地方共享收入。
二、改革我國現行房地產稅收制度的必要性
(一)改革我國現行房地產稅收制度是加強房地產業稅收征管的需要。由于房地產業稅收涉及稅種11個,紛繁復雜,眾多稅種又涉及眾多征稅環節,加之房地產開發周期長、流動性大、隱蔽性強等原因,房地產稅收管理不可避免存在很多政策盲點和征管難點問題,稅收管理力不從心,目前,房地產業已經成為偷逃稅重災區。
(二)改革我國現行房地產稅收制度是國家宏觀調控的需要。目前,房地產業持續高速增長,房地產投資過熱,房價增長過快,通過改革現行房地產稅收制度能夠抑制或降低房價。并且,目前社會貧富差距的日益擴大,家庭存量財富更多地體現在自有房地產上,而通過改革現行房地產稅收制度,在財富的保有環節調節,可起到調節個人收入分配的作用。
(三)改革我國現行房地產稅收制度是完善地方稅體系的需要。我國地方稅體系極不完善,缺乏獨立的主體稅種。占地方稅收較大比重的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作為中央、地方分享稅種,在目前情況下難以成為主體稅種,而其他獨立的地方稅稅種多是零星、分散的小稅種,難以挑起大梁。改革我國現行房地產稅收制度,完善財產稅制,是確立地方稅主體稅種的首選。
(四)改革我國現行房地產稅收制度是創造公平稅收環境的需要。由于目前我國房地產稅制內外不統一,外資企業實際上享受了超國民待遇,導致內外資企業房地產稅負不均,不利于本國企業的生存和發展。
三、我國現行房地產稅收制度存在的問題
(一)稅種數量偏多,設置不夠合理。房地產涉及稅種過多,且主要集中在流轉環節,即流轉稅重;而占有和交易環節相對輕,即保有稅輕。而流轉稅是間接稅,具有可轉嫁性,使房地產開發企業將這部分稅轉嫁給了購房者。
(二)部分稅制過于陳舊。在世界主要國家已經實行從價征收房地產稅的今天,我國仍以納稅人使用土地的面積作為計稅依據顯然不符合房地產稅的發展趨勢。這種簡單的計征方法雖然在操作上比較簡便,但卻造成納稅人在保有土地時的稅收成本明顯偏低,致使納稅人可以不在乎土地的稅收成本,低效率地使用土地。
(三)稅權過度集中。目前,我國在稅收管理權方面,立法權、管理權等都高度集中于中央,中央對“稅權”統得過死,不利于地方政府因地制宜實施政策,不利于發揮地方政府的積極性。
(四)有些稅種的計稅依據不合理。如土地使用稅的征收,不是按價值,而是按面積。這種計稅方式不能隨著課稅對象價值的上升而上升,具有稅源不足而缺乏彈性的缺陷。
(五)內外稅制不統一,形成內外資企業競爭環境的不公。在現行內外分開、房土分開的房地產稅制下,外資企業保有土地時的稅收成本幾乎為零,其稅負明顯小于內資企業。這種內外區別對待的房地產稅制將大大損害內資企業的利益,影響稅收的公平性原則。
(六)對土地資源的調節力度較弱。與房產有限使用的特性相比,土地具有長期使用、不可再生等特征,因此土地是一種稀缺性資源,其經濟價值較房產更高。而在目前的房地產稅制下,高價值的土地資源卻承擔著低水平的稅負,現有房地產稅不能對土地資源進行有效調節。
四、國外房地產稅制的主要特點
(一)具有貫穿于房地產開發、保有、轉讓等全過程的完善的房地產稅收體系。在房地產保有環節,主要是對擁有房地產所有權的所有人或占有人征收的;在房地產取得環節,針對房地產擁有者在取得房地產的不同方式而分別課征;在房地產所得環節,主要包括公司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和土地增值稅等,就其所得或增值收益而課征的稅收。
(二)房地產稅是地方政府的主要稅種。凡是實行分稅制的國家大多都將房地產稅劃歸地方稅,由于其穩定性,多成為地方稅的`主體稅種。
(三)對房地產課稅一般都以房地產的資本價值或評估價值作為計稅依據。以資本價值或評估價值為核心確定計稅依據的方法,既能夠準確反映納稅人的房地產狀況,又會使房地產稅收收入隨經濟的發展、房地產價值的提高而穩步增加。
(四)實施內外統一的房地產稅制,且征稅范圍既包括城鎮也包括農村。
五、改革我國現行房地產稅收制度的思考
(一)簡并稅種,優化結構。一是統一房地產稅等內外有別的稅種,統一稅法,公平稅負。二是將房產稅、城市房地產稅、耕地占用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契稅合并為統一的房地產稅。三是清理房地產業的各項收費,將一部分合理的房地產方面的行政性收費改為稅,擴大稅基。
(二)調整稅基和稅率。一是擴大房地產稅的征稅范圍。無論是經營性房地產,還是非經營性房地產,無論是城鎮還是農村,按照房地產稅的基本理論,都毫無例外地享受了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務,按照稅收的“受益原則”,都應成為課稅對象,承擔納稅義務。二是實行靈活的稅率。不同房地產在經濟活動中的收益是不同的.所能承受稅負的能力也是不同的。因此,房地產稅的稅率應當根據不同類型、不同地區的房地產分別設計,由各地在規定的幅度內掌握,如普通住宅和生產、經營用房地產稅率從低,高級住宅和高爾夫球場稅率從高;中小城市的房地產稅率從低,大城市的房地產稅率從高。
(三)中央政府向地方政府適當下放稅權。在統一稅政的前提下,賦予地方適當的稅政管理權。如中央只負責制定房地產稅的基本法、規定各個稅收要素,而將制定實施辦法、評估規則、調整稅率等權限賦予地方,以適應各地經濟發展水平不同的實際情況,促使地方因地制宜地通過房地產稅增加財政收入和調節房地產市場。
(四)適時修正稅法。各項稅法都應當根據經濟、社會的發展和相關法律、法規的變化適時修正,為促進經濟、社會的發展服務。應對一些十幾年以至幾十年不變的稅種暫行條例進行修改。
(五)合理確定計稅依據。改變目前既有從量計征又有從價計征的雙重征收方法的局面,統一為從價計征,且按照房地產評估值征稅。這既可使房產稅收入隨著房產價值的增長而增長,還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調節土地的級差收益。
(六)確立房地產稅為地方稅的主體稅種。通過擴大征稅范圍、改變計稅依據確定方法及合并房地產保有環節的相關稅費,形成房地產保有環節的稅收增量,逐步擴大房地產稅的收入規模和收入比重,將房地產稅隨著經濟的發展逐步成為地方財政、特別是縣(市)級財政收入的主要來源,
(七)推進房地產稅收制度改革的配套政策。一是制定規范而嚴密的財產登記制度,以有效獲取財產信息和征管資料。二是建立科學的評估體系,包括建立專門的評估機構,培養專門的評估人才,制定嚴密的評估制度。
(八)加強房地產業稅收征管。加強房地產市場的稅收征收管理,堵塞漏洞,減少稅收流失。為此,稅務機關要加快完善有關管理制度和信息化建設的步伐,并加強與各有關部門的工作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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