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公共法律服務標準體系目前尚未統一建立,服務質量評價機制、監督機制、失信懲戒機制等需要進一步完善。公共法律服務人員綜合素質參差不齊也是影響服務質量提升的重要因素,極少數法律工作人員在解決群眾法律訴求時,沒有很好的堅持法律意識和法治思維,定紛止爭的社會功能沒有得到充分彰顯,使整個隊伍的聲譽和形象受到影響。
(四)經費投入不足,公共法律服務保障不到位。公共法律服務具有公益性、社會化服務的特征,本身并不具備盈利性。目前我市構建的公共法律服務體系還主要是在司法行政體制內運行,政府購買公共法律服務的制度體系尚未完全確立,預算項目少、標準低,財政保障不夠等問題突出。主要表現是:司法所、基層法律事務所基礎設施建設投入少,嚴重制約工作開展;人民調解經費沒有按照規定落實,基層人民調解組織不能發揮應有作用,八個專業人民調解委員會除交調委外的其他七個專調委的人民調解工作指導經費、必要的辦公經費、調解員的補助經費至今沒有納入預算,市財政沒有保障,由于專業調解經費沒有納入市政府財政保障,相關組建部門也沒有解決,我市除交調委外的其他七個專業人民調解委員調解工作實際上是屬于“空經費”運行,專調委工作基本沒有開展;法律援助補貼偏低,社會法律服務工作者參與的積極性不高;黨政機關及其職能部門法律顧問聘請、律師進社區、一村一法律顧問工作無經費保障,難以長期堅持;律師參與信訪值班、化解信訪案件完全是盡義務,缺乏長足發展動力。
三、建議
(一)加強組織建設,完善公共法律服務體系。
重點圍繞加強公共法律服務的普及性、便民性,促進公共法律服務組織體系建設。鼓勵律師事務所、公證處通過在農村建立工作站、聯系點等方式,解決農村律師、公證服務資源不足的問題;完善基層法律服務所和法律服務工作者準入機制,適應基層群眾法律服務需要;加強城鄉法律援助工作站、點建設,在現有村民小組(社區網格)中物色1名法律援助明白人,切實建立法律援助“城區半小時、農村一小時服務圈”;按照一鎮(街道)一調委會、一村(居)一調委會的原則,鞏固和規范基層人民調解組織,鼓勵小區、樓院、企業、自然村等建立人民調解組織,大力推進行業性專業人民調解組織建設。
(二)整合服務資源,拓寬公共法律服務領域。
一是建設一體化公共法律服務平臺。在全市層面,整合律師、公證、法律援助、人民調解、基層法律服務、司法鑒定等業務資源,建立一體化“公共法律服務中心”,并依此為窗口,集中受理和解決群眾法律服務事項,為群眾提供“一站式、窗口化、綜合性”的公共法律服務;在鄉鎮層面,統籌司法所、法律服務所建設,并將其升級為“公共法律服務工作站”,真正把司法所、法律服務所打造成為服務群眾、宣傳法治、化解矛盾的一線綜合平臺;在村級層面,統籌村(居)委會法律服務工作,在鞏固“律師進社區“、“一村一顧問”的基礎上,依托村(社區)公共服務平臺,借力網格化建設資源,建設村(社區)“公共法律服務點”。
二是建立多元化公共法律服務平臺。探索進城務工人員法律服務中心、青少年維權服務中心、反家庭暴力法律服務中心、職工維權中心等法律服務機構建設,指導和支持建立以提供公益性法律服務為宗旨的新型社會組織,推動法律服務主體的多元化;發展壯大法律服務社會志愿者隊伍,鼓勵社會力量參與法律咨詢、法律援助、法治宣傳、人民調解等法律服務,推動法律服務提供方式的多元化。
三是進一步拓寬公共法律服務領域。政府應積極引導律師、公證員、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自覺履行社會責任,廣泛參與信訪、調解、群體性案(事)件處置和社區工作等公益法律服務;適當放寬法律援助經濟困難標準,積極推動就業、就醫、就學、社會保障等民生事項進入法律援助補充事項范圍,實現法律援助應援盡援。繼續落實法律援助“點援制”,提高法律援助工作質量;做好矛盾糾紛化解工作,積極參與征地拆遷、勞動爭議、醫療衛生、交通事故、物業管理等領域矛盾糾紛的調解工作;拓展司法鑒定業務范圍和服務領域,堅持拓展和規范并舉,管理和服務并重,積極為交通事故、保險理賠、醫療損害、職工工傷、房屋拆遷等爭議解決提供司法鑒定服務。
(三)加強監管力度,提升公共法律服務質量。
進一步加快公共法律服務的規范化、標準化建設,提升服務質量和水平。要加大行政執法管理和行業自律管理力度,建立健全服務質量評價機制、監督機制、失信懲戒機制、不良信息定期披露機制,加強日常評查、檢查,促進依法誠信執業,確保法律服務質量。同時,推廣建立“律師事務所與基層法律服務所、司法所結對共建”、“法律服務人員與村官結對幫扶”、“律師與調解中心結對幫扶”等工作機制,促進優質法律服務資源向基層延伸。
(四)加大保障力度,促進公共法律服務發展。
我市應盡快將公共法律服務納入全市公共服務發展總體規劃,在解決公共法律服務人員不足、基礎設施建設滯后的基礎上,按照政府購買服務的要求,把人民調解、法律援助、律師進社區、一村一法律顧問、律師參與信訪值班等公共法律服務經費列入市、鎮兩級財政預算,并建立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的投入動態增長機制,促進全市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常態化、均衡化,實現我市公共法律服務工作科學發展、可持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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