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上,本所律師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1999)》第8條、第9條、第10條、第11條和《組織機構代碼管理辦法》第8條、第9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29條、30條和《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第3條、第4條、第5條規定,****公司系依法設立且有效存續的有限責任公司,具有《公司法》及其他規范性文件規定的主體資格。
本所律師提示:****公司僅向本所提供了上述(四)中對核定的房地產開發資質為“待定資質”的批復文件,并未提供《暫定資質證書》或其他資質等級證書等有效證明其房地產開發資質的相關文件。
二、北京****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的章程
公司章程,是就公司組織及運行規范,對公司性質、宗旨、經營范圍、組織機構、議事規則、權利義務分配等內容進行記載的基本文件。是公司存在和活動的基本依據。
根據****公司向本所提供的《北京****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章程》顯示:北京****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于2001年10月15日制定了公司章程,章程內容對公司的名稱和住所、經營范圍、注冊資本、股東的姓名、出資立式、出資額、股東的權利義務、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機構設置以及議事規則等作了詳細的約定,全體股東均在《公司章程》上簽名。
本所律師經審核認為:根據《公司法》相關規定,****公司成立時的《公司章程》對注冊資本、股東人數、出資方式、出資額、公司的機構設置及產生辦法、議事規則等內容均符合《公司法》以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亦合法有效。全體發起人股東均在《公司章程》上簽名之時,《公司章程》正式成立,且對全體股東產生具有法律拘束力之效力。
本所律師提示:本所律師僅對****公司提供的****公司成立之時《公司章程》的內容、形式的合法性作出判斷,并不對****公司成立之后《公司章程》內容是否發生過修改或變動作出任何評價或判斷。
三、北京****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的股東
依據****公司向本所提供的《北京****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章程》,本所律師查明:****公司于2001年10月23日成立。****公司成立時由崔曉玲(出資150萬元人民幣,占公司15%股權)、王衛軍(出資200萬元人民幣,占公司20%股權)、許隨義(出資250萬元人民幣,占公司25%股權)、宜敬東(出資150萬元人民幣,占公司15%股權)、崔白玉(出資250萬元人民幣,占公司25%股權)五個自然人股東共同出資組建。
本所律師認為:****公司的股東已投入公司的資產產權關系清晰,其將該等資產投入****公司的股東不存在法律障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1999)》第20條規定,****公司的股東人數符合法律、法規和其他規范性文件的規定。
四、北京****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的股本結構
(一)****公司設立時的注冊資本、實收資本
根據****公司向本所提供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和《公司章程》內容顯示:北京****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為1000萬元人民幣,實收資本為1000萬元人民幣。
(二)****公司設立時的股權設置、股本結構
經核查,****公司設立時的股權設置、股本結構如下:
股東姓名 出資額(萬元) 出資比例(%)
崔曉玲 150.00 15%
王衛軍 200.00 20%
許隨義 250.00 25%
宜敬東 150.00 15%
崔白玉 250.00 25%
本所律師認為:
****公司設立時的注冊資本和實收資本符合《公司法》等相關規定。
股權設置和股本結構由全體股東在****公司章程中作出了明確約定并在工商登記部門進行了備案登記,體現了全體股東的真實意思表示,產權界定清晰,合法有效。
本所律師提示:****公司未向本所提供設立時對股東出資相應的《驗資報告》等相關文件,本所律師僅對****公司提供的現有的相關資料作出上述相關問題的判斷,對****公司設立之后股本及股本結構是否發生變動不作任何評價或判斷。
五、北京****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的財務、稅務
(一)****公司未向本所提供《銀行開戶許可證》;
(二)****公司未向本所提供《財務會計報告》、《審計報告》以及其他《財務報表》;
(三)****公司未向本所提供《貸款卡》;
(四)****公司未向本所提供《稅務登記證》以及相關的稅務發票。
本所律師認為:****公司作為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續的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應當按照法律規定編制財務報告或相關納稅登記,應建立建全財務和稅務制度。由于****公司未向本所提供上述相關證件、資料,本所律師對****公司的財務、稅務狀況不作任何法律評價或判斷。
六、北京****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的債權債務,訴訟、仲裁情況
本所律師提示:本調查報告僅對****公司向本所提供的相關資料進行審驗核查后所作出的相應法律評價或判斷,對在本調查報告中列明而缺乏獨立證據支持的相關事項不作任何法律評價或判斷。
(一)****公司未向本所提供相關債權債務憑證,本所律師對****公司是否對外發生債權債務情況以及是否設定相關擔保(抵押、質押、保證等)不作任何法律評價或判斷。
(二)****公司未向本所提供訴訟、仲裁、行政處罰等相關文件,本所律師對****公司目前是否存在重大訴訟、仲裁及行政處罰等不作任何法律評價或判斷。
第三節 結語
一、本調查報告基于相關法律、法規及北京****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提供的相關證明材料,通過核查、驗證,提出上述意見,供***先生參考。
二、本調查報告主要依據以下法律、法規:
(1)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1999)》
(2)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2005)》
(3) 《組織機構代碼管理辦法》
(4)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
(5) 《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管理規定》
(6)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7)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