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構造柱或現澆板的鋼筋混泥土不密實,出現麻面和空洞現象,有的在構造柱內出現填埋小磚頭、石塊等影響柱的結構,有的將板鑲入柱中影響柱的斷面。
5、現澆樓梯沒有按規范施工,有的現澆樓梯間梯步板的施工縫沒有留在梯步的1/3處,從而影響樓梯的結構。
6、磚砌體未嚴格執行“十六”字操作規程施工,沙漿不飽滿,轉角搭接不嵌連。
7、施工單位擅自改變施工圖,未到建設部門辦理手續就加層。
8、預制板搭接在圈梁或承重墻的長度達不到要求,有的只有4—5公分。
三、下步工作打算
(一)加強建筑市場監管,嚴格“準入”、“清出”制度,把好從業人員的從業資格關。重點整頓和規范監理、施工單位的從業人員。
(二)嚴肅查處違法轉包行為,特別是中標企業的轉包行為和本地“三無”人員的掛靠行為。從而遏制一流企業中標,二流企業進場,三流企業或“三無人員”施工的現象。
(三)強化內部工作協調,進一步理順工作關系,嚴禁出現違規操作或亂開口,擅自代表建設部門履行監督職能。嚴禁出現建設工程項目未辦理規劃手續、施工圖文設計或審查及報建就進入招投標程序;嚴禁出現建設單位未辦理施工許可證,質監部門就介入工程質監等行為發生。
(四)督促各施工單位、建設單位等五方面主體盡快整改,并組織專業督促隊伍進行巡查,直到達到整改要求,才能復工。
(五)加強施工企業的“三員”,監理單位的監理人員培訓工作,增強工作責任感和現場控制能力。進一步強化施工人員的安排意識,提高自我保護能力。
(六)進一步建立健全完善企業信用檔案,嚴格兌現獎懲。
(七)規范招投標行為,加強招投標監管,嚴格執行竣工驗收備案制。
(八)希各施工、監理、建設單位接到通報后,認真組織本單位相關人員對照整改通知書或整改意見書中提出的整改措施加以整改,整改結束后按規定完善手續并報自治縣建設局備案,待驗收復查合格后方可復工。否則,自治縣建設局將按《建筑法》、《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等法律法規嚴懲不怠,決不手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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