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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歷史讀后感
當閱讀完一本名著后,相信大家一定領會了不少東西,記錄下來很重要哦,一起來寫一篇讀后感吧。那么你真的懂得怎么寫讀后感嗎?下面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新疆歷史讀后感,歡迎閱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作者在對法理學的發展進行了歷史回顧后指出:不可能根據任何單一的、絕對的因素或原因去解釋法律制度。若干社會的、經濟的、心理的、歷史的和文化的因素以及若干價值判斷影響著和決定著立法和司法。法律是一個結構復雜的網絡,而法理學的任務就是要把組成這個網絡的各個頭緒編織在一起。因此,我們要在利用人們過去所做的一切貢獻的基礎上,建立一門綜合法理學。任何法律制度都必須關注自由、安全、平等等某些超越社會結構和經濟結構相對性的基本價值,否則,社會秩序將無從建立。為此,作者從秩序入手,以秩序和正義為中心,對法律的性質和作用進行了詳盡而深刻的闡述。在作者看來,法律的循序要素所涉及的是一個群體或政治社會是否采納某些組織規則與行為標準的問題,秩序概念所涉及的是社會生活的形式而非社會生活的實質與質量。而正義所關注的卻是法律規范與制度安排的內容,它們對人類的影響,以及它們在人類幸福與文明建設中的價值。滿足個人的合理需要與要求,并與此同時促進生產進步和社會內聚性的程度,這是維持文明社會生活方式所必要的就是正義目標。正義是由安全、平等、自由三個基本成人構成的,它們植根于人的本性中,所以,一個法律制度是否成功,就在于這三者之間能否實惠合理的平衡,而法律制度要實現其職能,就必須致力于正義的實現與秩序的創造這兩大任務。所謂法律就是秩序與正義的綜合體,旨在創設一種正義的社會秩序。一個行之有效、富有生命力的法律制度必須具有穩定性和確定性,但同時,也必須服從社會發展的需要。我們必須在運動與靜止、保守與變革,經久不變與變化無常這此相互矛盾的力量之間謀求某種和。
法律必須巧妙地將過去與現在聯系起來,同時又不忽視未來的迫切要求。
作者還指出,法律既是政府性的,又是社會性的,二者之間存在潛在的分歧,只有當立法者制定的規范同整個社會的價值判斷與真正利益完全一致時,才能達到最理想的程度。但現實往往做不到這一點,為了實現立法者的意圖,法律就必須具有強制力,這法律作為社會和平與正義的捍衛者的實質所在。在這里,作者將法律律令的效力與其在社會制度中的功效作了區別,并對非正義的法律是否是法律及制裁的有關問題進行了論述。當一條規則或一大套規則的功效受到道德上的抵制和威脅時,它的效力就可能變成一個毫無意義的外殼。只有服從正義的基本要求來補充法律安排的形式秩序,才能使法律制度免于全部或部分崩潰。規定制裁的目的在于保證法律命令的遵守與執行,強迫行為符合業已確定的秩序。
但是法律的主要作用并不是懲罰與壓制,而是為人類共處以及滿足某些基本需要提供規范安排。使用強制制裁的需要越少,法律就愈能更好地實現其鞏固社會和平與和諧的目的,因此,不應當將使用強制視為法律的實質。但是,只要在有組織的社會中以及在國際社會中還存在大量的違法,那么,法律就不能沒有強制執行措施作為其作用效力的最后手段。
作者還對法律與權力、行政、道德、習慣等其他社會控制力量之間的關系及法治的利弊等問題進行了分析,最后得出這樣的結論:真正偉大的法律制度是這樣一些法律制度,它們的特征是將僵硬性與靈活性予以某種具體的、反論的結合。它們將穩固連續性的效能同發展變化的利益聯系起來,從而在不利的情形下也可以具有長期存在和避免災難的能力。這就要求立法者具有政治家的敏銳,具有傳統意識及對未來之趨勢和需要的明見,還要求對未來的法官和先是進行訓練。同時還不能忽視社會政策和正義的要求。只有在幾個世紀法律文化的緩慢而痛苦的發展過程中,才能具備這此特征,并使其得到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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