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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方法論》讀后感1500字
近日讀了卡爾·拉倫茲先生的《法學方法論》一書,收益匪淺。書中的法學理論思想非常的經典,值得我學習。提出新的學說,似乎難以回避的問題,就是與這個學說的發展歷史辯論。比如說有沒有物權行為?你不是說他是純粹思維的產物嗎?我說從羅馬法就有!要么咱們就拿出羅馬法的資料辯論一下。把握理論提出的、發展的脈絡,才有利于對它批判或重構,才能找到辯論所指向的點。
當然,有的觀點指出:薩維尼通過歷史研究的方法,從古羅馬法中推導出物權行為理論,在方法論上是錯誤的。然而,理論的歷史發展,畢竟是我們研究的抓手。有的學友指出“物權行為不包括物權合意”,他就要對傳統物權行為理論發展歷史上的觀點進行批駁,或者在前人的觀點中解釋出他的觀點。但是,繞開前人的觀點,直接談自己的觀點,這在方法論上似乎難以成功。因為最起碼的問題:你用不用它的概念、你用不用它的體系?倘若用它的概念、體系,又不在它理論發展歷史的背景下討論,別人就不知道你在說些什么。
在讀完這本法學方法論的書之后,能切實體會到哲學思潮于法學的作用。方法的運用往往與這個時代的哲學思潮相聯系,不了解哲學思潮,就難以對認識部門法有深刻的認識。各種哲學思潮對法學的影響非常有意思,越把理論放在歷史發展中看就會越能感受到理論的靈活性。對于法理學發展的一點想法:法理學有自己的研究范疇,然真正與部門法緊密結合,需要部門法的知識。方法是從思維中總結出的,對于部門法具體問題的思考與操作,是方法的.來源。以這種方法回頭去指導部門法,講起來也顯得恰如其分。部門法的學者,也很有必要將自己的素養上升到法理學層次。我覺得在中國“部門法哲學”還是很有前途的。
一、研究者與文章寫作隨想——部門法學方向
(一) 關于研究者,我覺得要努力做到:
1、“融會貫通”:法學與其他學科、法理學與各部門法學
2、“能大能細”:對問題的認識具有理論深度、對具體問題的推導盡量細致
(二) 關于文章寫作
該問題如書法有各種體,沒有絕對的標準,此為一己粗淺之見
1、語言平實、簡潔。
2、體系性、形象性:讓人能看懂,可舉例子、列圖表使論證形象。
3、反思性、創造性:沒有反思,可能對問題缺少思考;要注重新的視角與方法。
4、藝術性:語言、結構具有美感,讓人讀起來舒服。
5、論證性:以論證讓人信服,而非通過力量強迫人接受。
6、 誠信性:不抄襲別人觀點,自己尚未思考成熟的東西勿輕下斷言。
二、問題與體系隨想
主張某一觀點,可能受到一個體系的影響。如爭論善意取得是原始取得或者繼受取得似乎沒有什么意義,但假如我對一些問題采取重構思路,如:“無權處分合同在符合善意取得時有效”或“善意取得是法律行為”,這種爭論可能在這樣的思路下是有意義的,故我們要把問題放在體系中,找體系中和這個問題牽連的其他問題來幫助理解,而我們的討論有時會就觀點論觀念,涉及體系不多,這也未必不好,因為問題和體系是互相牽動的,問題的討論也會促進體系的發展
由于問題與體系的這種關系,還要求我們在研究中注意追前提,認真研究體系中最基礎的問題,踏實的研究應該是把前提一步一步追過來的,而一些具體問題不完善:如法律制度的設計存在邏輯與功能上的缺陷,很可能是對前提問題沒有進行深入的思考與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