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辟
詞典解釋:周 制規(guī)定八種人的犯罪須經(jīng)特別審議,并可減免刑罰,稱為“八辟”。《周禮·秋官·小司寇》:“以八辟麗邦灋附刑罰。一曰議親之辟,二曰議故之辟,三曰議賢之辟,四曰議能之辟,五曰議功之辟,六曰議貴之辟,七曰議勤之辟,八曰議賓之辟。” 賈公彥 疏:“案《曲禮》云:‘刑不上大夫。’ 鄭 注云:‘其犯法,則在八議輕重,不在刑書。’若然,此八辟為不在刑書,若有罪當議,議得其罪,乃附邦法而附於刑罰也。” 孫詒讓 正義:“依《曲禮》注義,蓋凡入八議限者,輕罪則宥,重罪則改附輕比,乃有刑也。”后來成為歷代封建帝王的親族、近臣減刑免刑的特權(quán)規(guī)定。 漢 代改名八議, 三國 魏 正式寫入法典,一直沿用到 清 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