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穿小鞋的詩詞典故
這句俗語和封建時代婦女纏足的陋俗有關。
史載南唐后主李煜,命人制作了3株6尺高的蓮花,描以金色,稱金蓮臺,令其宮女美妾以帛纏足,把腳纏成又小又彎的月牙兒,站在金蓮臺上跳舞。上行下效,從那時起就興起了婦女纏足之風。纏足后腳小,當然就要“穿小鞋”了。
從南唐到清末,千余年來,我國漢族婦女一直因襲著以摧殘自己身體為榮的纏足陋習,把腳纏成弓形,美其名曰“金蓮”。在封建時代,男女婚姻全憑父母之命、媒妁之言,雙方不得見面,怎知女方腳大腳小呢?所以,媒婆說媒時都要女方的鞋樣兒,請男方定奪。為防受騙,男方同意了婚事就留下鞋樣,按照尺寸做一雙繡鞋連同訂婚物一并送至女家。成親時,新娘必須穿上這雙繡鞋(現在有的地方還殘留著姑娘結婚時在娘家換鞋穿的風俗,不過已不是小鞋,也不是男方所送罷了)。如果當初故意把尺寸弄小,自然穿著不舒服,甚至穿不上就要丟丑。后來人們把這種風習逐漸引申到社會生活方面,“給人穿小鞋”這句俗語,也就流傳開來。
“穿小鞋”成為打擊報復的代名詞卻始于宋代。據傳,北宋有個叫巧玉的姑娘,后母要把她嫁給又丑又啞卻家境殷實的娘家侄兒,巧玉堅決不從。后母惱怒,想整治她。恰逢有人給巧玉介紹了個中意秀才,后母背地里剪制了一雙很小的鞋送給男方。巧玉上轎那天,她怎么也穿不上,一氣之下懸梁自盡。
后來,人們便把背地給別人使壞點子整治人的行為或利用職權尋機置人于困難境地叫做給人“穿小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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