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殺勿論的典故
“格殺勿論”指在捉人的時候,由于被捕者抗拒而引起搏斗,捕人者打死了抗拒者可以不按殺人論罪。也指把行兇或違反禁令的'人當場打死,而不以殺人論罪。
此典出自《后漢書·董宣傳》:“叱奴下車,因格殺之。”
東漢初年,洛陽令董宣剛直不阿,不畏權貴。有一次,漢光,武帝劉秀的姐姐湖陽公主的家奴殺了人,但這個家奴卻依仗著湖陽公主的勢力,逍遙法外。董宣決定對這個家奴依法懲處。一天,這個家奴跟隨湖陽公主外出,董宣知道后,立即帶人前去捉拿。趕到公主的車駕旁邊,董宣上前勒住馬韁繩,當面指出公主窩藏殺人罪犯是不正確的,同時大聲斥罵那個殺人兇手,并讓衙役把他拉下車來,當場殺死了。
董宣殺了公主的家奴,公主在皇帝面前告了他。劉秀立即召董宣進宮,并讓內侍拿著1鞭子要當著公主的面責打他。董宣說:“沒必要打,讓我把話說完,我情愿一死。陛下是中興之王,一向注重德行。如今縱容公主的奴仆亂殺無辜,還能夠治理天下嗎?沒必要打我,我自殺就行了。”說著,董宣挺著腦袋向柱子上撞去,頭都撞破了。漢光武帝叫內侍把l董宣拉住,說:“你向公主磕個頭,道個歉吧!”誰知董宣寧肯殺頭,也不肯低頭。光武帝非常佩服董宣的剛直不阿,笑著把他送出宮去,并賞了他三十萬錢。從此,董宣不怕豪門貴族的舉動震動了洛陽,人們都稱他為“強項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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