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寫取保候審申請書
根據法律規定,公、檢、法機關都有權采用取保候審。在程序上又分為:一是公、檢、法機關根據案件具體情況,直接主動地采用取保候審;二是根據偵查階段犯罪嫌疑人所聘任的律師的申請或者根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申請,決定取保候審。可見,取保候審的決定權在公、檢、法機關。決定取保候審后,由辦案人員填寫取保候審決定書和取保候審通知書,經部門負責人審核,由領導簽發。再由承辦人員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保證人宣讀取保候審決定書,告知其各自應當遵守的規定及承擔的義務,違反規定和義務所應承擔的法律后果等,并要求其出具保證書并簽名或者蓋章。
取保候審申請書寫作注意事項
除了在證據及可能判處的刑罰方面作闡述之外,還應注意考慮闡述如下幾個關鍵因素:
1、案件的性質并非嚴重。
2、如果是偶犯,應注明。
3、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平時的.表現較好。
4、如果是過失犯罪,應注明。
5、犯罪時的年齡,如是未成年人,應特別注明。
6、犯罪后有較好的悔改表現。
7、是否有固定職業,有固定職業更容易被批準取保候審。
8、同案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是否歸案,如歸案的,應注明。
9、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知道舉報人或證人的情況,如不知道的,應注明。
10、案件的重要證據是否已經收集,已收集的,應注明。
11、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身體狀況,是否患有嚴重疾病。
12、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是否在哺乳不滿一周歲的嬰兒。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