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開票人,收款人不寫全名有法律效力嗎?
必須寫全稱,因為簡稱會產生很多類似的,即雷同,無法判斷具體是哪個單位或個人。如李全雨,如果寫成小李,就把全體姓李的`人全包括進去了,不能說明是哪位?再如,開發公司,所有企業名稱中帶有這幾個字的公司都涵蓋了。一旦發生糾紛,無法判定法律主體。
要不要叫他們拿身份證出來?
這個不用,但如果可能最好驗證一下,并備注,這樣就沒有任何瑕疵了,防止發生糾紛時還要進行司法鑒定。但你們是收款人,交款人應該更在意法律手續的嚴謹。
2、收款單位名稱不蓋章有法律效力嗎?
沒有。收款人如果是單位,必須加蓋公章或財務章,因為這是單位或公司行為,如果不蓋章變成了個人行為了,單位可以不承擔法律責任。即使收款人是公司員工,沒有印章也不能證明該行為的所屬性。
如果收款人是個人,不必蓋公章,但一定要有個人的簽名,同時應該附有身份證復印件,避免糾紛時缺乏追找線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