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對我們的國粹--京劇一向知之甚少。有人曾說過,京劇是中國的歌劇。可我從小偏愛西方的歌劇,常被它氣勢磅礴、輝煌壯麗的交響音樂與音質優美圓潤的美聲唱腔所深深吸引。對于京劇,我不喜歡它繁冗嘈雜,曲調千篇一律的伴樂;對于其間的武打場面,演員的武功技巧,我甚至感覺到勉強與做作,不能完全與角色融合起來。
然而就在這天下午上海師大的京劇演員來我們學校演出之后,我原先的想法第一次得到轉變。給我留下最深印象的就是郭睿明的虞姬舞劍。由于條件的限制,他們沒有帶車來,臺上沒有布景,只是一個空蕩蕩的世界。這時,一聲低沉悠遠的鼓聲響起,仿佛從遠方天際悠悠傳來,把人帶到那個空曠悲涼的戰場,二胡凄美柔婉的旋律也隨著緩緩流淌著。虞姬伴著音樂,開始移動著沉穩的步伐,徐徐地舞動著雙劍,動作不緊不慢,優美柔和。隨著鼓聲節奏不斷加快,二胡旋律也越來越高亢,越來越嘹亮,虞姬急速地轉動起身軀,雙臂有力地揮起長劍,仿佛就要把那腔憤恨、無奈、悲慟宣泄……此時的一琴,一人,一鼓卻已經讓我們感受到臨死前的柔弱女子憂怨、剛強、傷痛的精神世界。我不由想起了西方的歌劇。成鮮明對比的是,這里沒有一件道具,連伴樂也如此簡單,更沒有唱詞,藝術的表現力卻這樣豐富,打動人心,是西方音樂家難以企及的。
這一次的京劇講座很快結束了,它卻是使我真正認識我們民族瑰寶--京劇的開始。京劇藝術的生命力在于它表現手法的豐富多樣與含蓄、簡潔。想到這里,不由為先前的偏見羞愧萬分,因為它來自于我的無知與膚淺。多去了解我們自己的民族藝術吧,因為了解了它才能了解我們整個民族。
明清故宮:文化遺產,1987年列入,北京市
頤和園:文化遺產,1998年列入,北京市
天壇:文化遺產,1998年列入,北京市
長城:文化遺產,1987年列入,北京市
周口店“北京人”遺址:文化遺產,1987年列入,北京市
承德避暑山莊及周圍寺廟:文化遺產,1994年列入,河北省
平遙古城:文化遺產,1997年列入,山西省
曲阜孔廟孔林孔府:文化遺產,1994年列入,山東省
敦煌莫高窟:文化遺產,1987年列入,甘肅省
大足石刻:文化遺產,1999年列入,重慶市
秦始皇陵:文化遺產,1987年列入,陜西省
蘇州古曲園林:文化遺產,1997年列入,江蘇省
武當山古建筑群:文化遺產,1994年列入,湖北省
拉薩布達拉宮:文化遺產,1994年列入,西藏自治區
麗江古城:文化遺產,1997年列入,云南省
泰山:自然與文化遺產,1987年列入,山東省
黃山:自然與文化遺產,1990年列入,安徽省
峨眉山-樂山大佛風景名勝區:自然與文化遺產,1996年列入,四川省
九寨溝風景名勝區:自然遺產,1992年列入,四川省
黃龍風景名勝區:自然遺產,1992年列入,四川省
武陵源風景名勝區:自然遺產,1992年列入,湖南省
廬山風景名勝區:世界文化景觀,1995年列入,江西省
武夷山風景名勝區:自然與文化遺產,1999年列入,福建省
龍門石窟:文化遺產,2000年列入,河南省
青城山-都江堰:文化遺產,2000年列入,四川省
皖南古村落(西遞、宏村):文化遺產, 2000年列入,安徽省
明清皇家陵寢:文化遺產,(湖北明顯陵、河北清東陵、河北清西陵)2000年列入,(北京十三陵、南京明孝陵)2003年列入
云岡石窟: 文化遺產, 2001年列入,山西省
高句麗王城、王陵及貴族墓葬:文化遺產, 2004年列入,吉林省
澳門歷史城區: 文化遺產,2005年列入, 澳門特別行政區
三江并流: 自然遺產,2003年列入,云南省
四川大熊貓棲息地: 自然遺產,2006年列入,四川省
安陽殷墟:歷史文化遺產,2006年7月13日列入,河南省
開平碉樓及村落:文化遺產2007年6月28日列入,廣東省
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什么 為什么 誰來保護
——梁治平研究員在西南政法大學的講演(節選)
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成立以后,一個很重要的任務就是保護和弘揚文化的多樣性。人類的文化創造和遺存,包含了過去世代累積的信息和發展的可能性。有些不起眼的東西,我們今天不知道它有什么重要性,但以后可能非常重要,可能會影響到人類未來的發展。
在全球化過程中,非物質文化遺產一方面可能獲得了發展的機會,另一方面也受到了極大的威脅。我們看到很多原生態的文化,在一種單一化、標準化的全球性商業文化的沖擊下迅速衰落了,擁有這些文化的人也就隨之消失了。因此,國家采取什么樣的政策和措施來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和文化多樣性,是一個非常重要的問題。
一、什么是“非物質文化遺產”
從根本上說,非物質文化遺產是表現在文化多樣性當中的人的創造力。
我今天報告的題目是“非物質文化遺產”。大家聽到“非物質”這個概念,可能首先想到物理學。但這跟物理學沒有關系。漢語里過去沒有“非物質”這個概念。這個詞是從英語和法語中翻譯過來的。在《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的英文本和法文本中,這個詞用法是不一樣的。英語是intangible——無形的。而在法語里,詞根就是“物質”,所以同中文的翻譯更接近。那么,究竟什么是非物質文化遺產?先前我們過了端午節,我想問大家,端午節是屬于誰的?好,有人提到屈原。我覺得比較恰當的回答應該是,端午節是中國人的節日。不過在去年,韓國向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申報端午節為它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這個消息傳到中國以后輿論大嘩,有人認為我們的“財產”被別人占去了!今年我聽到的消息是韓國提出和中國聯合申報。端午節就是我們說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一種。
《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是2003年聯合國教科文組織通過的一部公約。中國在去年正式批準加入這部公約,是第六個參加該公約的國家。這個公約的起草經歷了很長時間。2002年到2003年之間,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為此召開了三次政府間專家會議。2003年10月,公約在教科文組織第32屆大會上正式通過。這些會議我多數都參加了,回來后還參加了國內的批準程序。可以說,我差不多見證了這個公約制定的全過程。對一個從事法律研究,又非常關心民族文化遺產保護,關心社會發展的人來說,能夠參與這個公約的制定,是一次難得的機會。我想借著今天的題目,和大家分享一些我個人的'經驗和觀察。
首先,我們需要了解一下“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定義。根據公約最后文本里的定義,非物質文化遺產指的是“被各社區、群體,有時是個人,視為其文化遺產組成部分的各種社會實踐、觀念表述、表現方式、知識、技能,以及與之相關的工具、實物、手工藝品和文化場所。這種非物質文化遺產世代相傳,被不同社區和群體在適應周圍環境和自然的過程中和與其歷史的互動中不斷地再創造,為他們提供持續的認同感,增強對文化多樣性和人類創造力的尊重”。這個定義很概括,不容易理解。我可以給大家一些更具體例子。在最早的公約草案里有一個“附件”,列舉了一些詳細項目來說明非物質文化遺產是什么。包括各種社會風俗和儀式,比如與出生、結婚、喪葬相關的一些儀式;確定身份和長幼尊卑秩序的禮儀、儀式;還有各種各樣的知識和實踐,比如說時空的觀念,藥物和治療方法,比如中醫,還有各種節慶,像上面提到的端午節,以及宗教方面的實踐和信仰。可見,非物質文化遺產不僅限于文學和藝術的領域。從根本上說,它是表現在文化多樣性當中的人的創造力。對它的保護,就是對不同文化形式和價值的尊重,是對文化多樣性的保護。
二、為什么要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
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就是保護和弘揚文化的多樣性。
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成立以后,一個很重要的任務就是保護和弘揚文化的多樣性。2001年,它通過了《文化多樣性宣言》。在《文化多樣性宣言》和《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里,文化的多樣性都被比喻成生物的多樣性。因為人類的文化創造和遺存,就好像人類的基因,包含了過去世代累積的信息和發展的可能性。有些不起眼的東西,我們今天不知道它有什么重要性,但以后可能非常重要,可能會影響到人類未來的發展。
另一個非常重要的問題是,在全球化過程中,非物質文化遺產一方面可能獲得了發展的機會,另一方面也受到了極大的威脅。我們看到很多原生態的文化,在一種單一化、標準化的全球性商業文化的沖擊下迅速衰落了,擁有這些文化的人也就隨之消失了。為什么這樣說?我們剛才提到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定義,其中包含的一個重要概念就是認同感。比如要回答什么是中國人這個問題,就離不開中國的語言、服裝、建筑、習俗、神話、寓言、節慶等等。就是透過這些所謂文化符號,我們才知道自己是誰。換句話說,“中國人”不是一個空洞的概念,而是有豐富的社會、歷史、文化內涵的。回過頭來,我們看到很多族群,他們的語言慢慢失傳了,他們的節日被慢慢淡忘了,他們的服裝可能變成了戲臺上的服裝,不再和他們的生活緊密聯系在一起,這時這些族群也就衰落了。問題是,這并不是一個自然的過程。因為這個世界上文化的生產和傳播不是平等的。有些國家和文化是強勢的,它們有雄厚的資金,可以通過商業運作等手段大量推行其文化和價值。而一些較弱小的文化經不住這樣的沖擊,不可避免地衰退了、萎縮了。因此,國家采取什么樣的政策和措施來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和文化多樣性,是一個非常重要的問題。
三、誰來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
非物質文化遺產首先是屬于特定群體的。雖然政府在保護方面的作用是不可取代的,但在政府之外,必須有各種不同主體的參與。
在政府間專家會議上,各國代表就公約內容進行了廣泛辯論,其中,誰來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也是一個引起熱烈爭論的問題。按照公約規定,應當從地方、國家、國際三個層次上對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保護。公約也提到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主體,主要有三種類型。第一類,國家。第二類,國際組織。第三類比較繁雜,社區或者社群(communities),群體(groups),個人(individuals),非政府組織(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s)。這里有幾個問題:國家、政府間組織是實體,它的邊界相對清楚。但第三類主體的邊界在哪里,怎么來確定,哪些是合格、合法的組織,它們享有什么樣的權利?這是一個問題。第二個問題,如果在公約的框架里存在三類主體,它們之間的關系是什么,各自的職責是什么?這些問題都曾經是辯論焦點。
我先來談一下上面提到的第三類主體。這類主體的根據在哪里?承認它們的意義何在?公約的序言里面有一段話:“承認各社區,尤其是原住民,各群體,有時是個人,在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生產、保護、延續和再創造方面,發揮了重要的作用,從而為豐富文化多樣性和人類的創造性做出貢獻”。這條非常重要。還有一條也很重要,即“國家在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活動中,應努力確保創造、保養這些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社區、群體以及有時是個人的最大限度的參與,并積極地吸收他們參與管理”。為什么要這樣規定?為什么單靠政府不行?我想有兩個理由:第一,非物質文化遺產雖然是屬于全人類,但它首先是屬于特定群體的。例如端午節,它是中國人的節日,可能也有人說是中國人和韓國人的。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排除了這些主體的參與,那是不可能成功的。第二,雖然政府在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方面的作用是不可取代的,但它不可能包攬一切事情。因為政府的動員和財政能力終究還是有限的;它對保護的對象并不一定很了解,甚至缺乏對保護某些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興趣和意愿;它對事物的判斷和評估可能會出現偏差,它的決策也不一定很聰明,采取的措施也不一定很適當。因此在政府之外,必須有各種不同主體的參與。
例如對昆曲的保護。除了國際和國家層面的保護、支持外,演員們怎么理解昆曲和昆曲的表演形式,也很重要。此外還有愛好、關心昆曲的人,作用也不可忽視。我們知道白先勇先生,他是臺灣的一個文化人,也是昆曲迷。他最近在大陸推出青春版《牡丹亭》,到各大高校巡回演出。為了解決演出的資金困難,他四處籌錢。目的就是讓更多的人了解昆曲,因為沒有觀眾,昆曲就無法生存下去。當然他在這個活動中投入的遠不只是金錢,更多的是他自己對昆曲的熱愛和理解。昆曲應當在現代化的大劇院還是傳統的小舞臺演出,應當以恢復和發掘傳統的折子戲為主,還是以改編創新為主,這些問題不但涉及對傳統藝術的理解,也關系到特定傳統藝術的命運。這些人非常熱心地投入昆曲的傳播和保護事業,做了很多工作。例如他們把《牡丹亭》和其他許多折子戲,翻譯成法文、英文,去培養國外的昆曲愛好者。可見,要保護好昆曲,也離不開那些熱愛昆曲的普通人的參與,他們也是公約提到的主體,也是合格的參與者。問題是怎樣讓他們真正地參與進去。這個問題不僅涉及到文化、藝術和價值的存亡,也涉及到國家治理的方式。國家有沒有可能為相關的民間組織和個人乃至于所有關心和愛護文化遺產的人提供有效的參與渠道?
另外一個問題是國家權威。公約草案規定,為了確保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各締約國都要制作本國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清單。草案在講到國家這一義務時用的詞是shall,這個詞語氣很強,法律上就是“必須”的意思。有代表就認為,制作這樣的清單要耗費國家大量財政和人力資源,因此,這個條款應當是有彈性的。另一些人就說,國家能不能提供各自的清單涉及到國際保護能否成功的問題,所以有必要提出嚴格要求。在最后的文本中,我們看到,公約對這個問題做了一些限定。一條是“締約國應采取必要措施”。另一條是“各締約國應根據自己的國情”來制定這個清單。
還有一個問題是國家和其他主體之間的關系。國家在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時要保證第三類主體參與,這一點沒有爭議,但是國家的這種義務是“必須”(shall)、“應當”(should)還是“可以”(may)?這個問題卻爭執不下。最后,大會主席提出兩個方案,那就是不用shall,should,may這類情態動詞,或者用一般現在時,the state encourages(國家鼓勵),或者改用介詞with,即國家在那些主體的參與之下開展保護活動。這樣就很巧妙地把最尖銳的問題回避了。
國家和政府間委員會的關系也是一個問題。公約設立了一個機構,叫做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政府間委員會。它的職能主要是提供國際合作和援助來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例如,在國際層面,有一個所謂急需保護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什么是急需保護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哪些文化遺產應該被放到這個名錄里去?都要由這個委員會決定。這時就有一個問題,它制定這個名錄是要根據各有關國家提出的要求呢,還是它可以自己做出決定?委員會制定這個名錄應該在各國提供的清單范圍之內,還是可以超出這一范圍?委員會確定具體名錄,應該事先同各國商量呢,還是可以自己決定?這些問題涉及到國家的自主性和權威性,所以爭論非常激烈,也形成兩派觀點。一派堅持必須經過國家的同意,因為相關國家不配合,就不能達到有效保護文化遺產的目的。另外一派就認為,政府間委員會應該保有某種特殊權威。他們說,1972年的《保護世界文化與自然遺產公約》里沒有這樣的規定,所以當阿富汗的巴比揚大佛被塔利班毀壞時,國際社會就只能眼睜睜地看著。如果有一個相應機制,國際社會就有可能進行某種正當干預來保護那些急需保護的文化遺產。這些問題在非物質文化遺產上更加突出。我們知道世界上有種族清洗,有對少數族裔的迫害。有些非物質文化遺產不但得不到自己國家的保護,反而可能受到國家的威脅。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國際社會不出來干預,它們又怎樣得到保護呢?這些問題非常尖銳,因此也爭執不下。公約最后的規定是這樣的:政府間委員會負責制定急需保護的文化遺產的標準和名錄,在制定這類文化遺產名錄時要根據各個國家的要求,但在“極其緊急的情況下”,委員會可以和締約國協商。這個條款很有意思,它規定了“極其緊急的情況”,但沒有說委員會可以獨立采取行動;它規定委員會要與成員國協商,但又沒有說這個協商結果是否會影響委員會的決定,至少,它沒有把相關國家的同意或請求作為一個前提。我們看到這個最后的決定回避了討論中最尖銳的問題,即到底誰有最高的權威,而是采用了一個大家都可以接受的表述。如果最后經過協商還是沒能取得一致怎么辦?我們不知道。實際上公約的很多條款甚至整個公約都是這樣一種妥協的產物。我們只有通過參與制定過程,才能了解最后文本里那些條款的真實含義,才能知道執行過程中可能會出現什么問題,知道應該采取什么措施,以及在新一輪談判中怎么去利用這些條款,滿足自己需要保護的正當利益。
四、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任重道遠
我們傳統的做法與公約的原則和精神還有相當差距,保護工作任重道遠。
在結束今天的報告之前,再談幾點感受。一個是,參與制定這樣的公約,首先要弄清楚國家利益之所在,這樣才能在公約中盡量爭取自己的利益,避免對我們不利的東西。但什么是國家利益,這可不是一個簡單的問題。如果沒有政府官員非常敬業地去履行他們的職責,如果沒有相關行業很好地參與,如果沒有社會科學家們,包括法學家,對這些問題長期、持久的關注和研究,要正確判斷什么是國家利益是很難的,而在不了解國家利益的情況下,你在談判中就可能處于很被動的境地。實際上,我認為在這方面我們還有很多事情要做。另一個問題是,我們在參與國際公約的制定時也希望把它與我們國內的法制建設聯系起來,希望加入這樣的國際公約對我們國內事業的發展有促進,因此我不但關心公約的制定,也關心公約被批準之后怎么去實行,怎么與國內法律銜接。比如我們國內的立法要不要調整,我們的文化政策要不要調整,這些都很重要。我后來參加了一些后期工作,其中最重要的一件事就是人大批準公約的程序。我參加過一次人大常委會的分組審議。那次需要審議的法律(包括一些法律的修訂)大概有十九部,其中包括兩個公約。我相信大多數委員都沒有仔細讀過這個公約,實際上也沒有人提到這部公約。發言討論其他法律的人也很少,結果原定兩個小時的審議,我們那組半個小時就散會了。這種情況下我們怎么去更好地實施這些公約呢?我順便再講一件事,我在參加制定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時看到國內的一部法律草案,叫做《民族民間文化保護法》。我看了那個草案之后,覺得從題目到理念到保護措施都有問題。比如它的分級保護機制,把非物質文化遺產分成縣級的省級的和國家級的。文物可以這樣劃分,但用這種辦法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可能就有問題。還有關于文化傳承人資質的認定,草案規定由政府而不是專家來認定,那怎么保持中立、公正和專業性呢?今天講的誰來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問題,在那個草案中也沒有得到很好的反映。這表明我們傳統的做法與公約的原則和精神還有相當差距。我為這件事專門寫了一份報告交上去,結果是杳無音訊。不過最近我在網上看到一個消息,說國內正在制定一部《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法》,看來題目是改了,但不知道內容有些什么樣的修改。